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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金融危机反思激励兼容机制内容提要激励兼容只是作为委托代理双方利益均衡的具体体现,是委托人让渡权利、而代理人承担义务的契约安排。契约义务的有效履行不仅取决于利益均衡,更受制于契约可信威胁,因而仅有激励兼容并不能保证义务有效承担,还需要相应的强制实施机制。美国金融危机从反面充分印证了这一点。关键词激励兼容严重缺陷强制机制一、引言2008年12月11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08年薪酬发放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表示要坚决防止脱离国情、行业发展阶段的公司实际发放过高薪酬。业内很多人士对保监会限制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薪酬表示欢迎,但也有人对此表示异议,认为保监会的通知存在越位。对保监会的限薪令应如何看待,笔者认为这实际上是一个对委托代理下激励兼容机制的认识问题,是一个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激励兼容机制能发挥什么样作用的问题。如果认为激励兼容是确保公司有效运行的主要手段,经营者的经营才能只能被激励,而不能被强制,保监会的通知就存在越位的嫌疑;相反,如果激励兼容只是激励机制的一种具体手段或表现形式,无法有效确保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健发展,那么保监会的限薪令就是必要的。激励兼容机制是研究在信息不对称下如何激励代理人按委托人的期望行动的问题。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代理人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是可以被观察到的,委托人可以根据观测到的代理人行为确定其是否履行了义务,从而对其实行奖惩或确定是否继续交易。在非对称信息情况下,所有者不能观测到代理人的行为,只能观测到相关变量,而这些变量由代理人的行动和其它外生的随机因素共同决定,因而委托人就存在一个使用何种方法促使代理人履行义务的问题。按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人不能使用“强制合同”来迫使代理人选择其希望的行动,只能是选择满足代理人参与约束和激励兼容约束的激励合同以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激励性契约核心就是在信息不对称下,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通过契约确定剩余索取权的分配,将剩余分配与经营绩效挂钩。它是由威尔森(1969)、罗斯(1973)、米尔利斯(1974)、霍姆斯特姆(1979)以及格罗斯曼和哈特(1983)等人开创的。激励性契约简化的基本模型Y=K+aB(a为分成比例、B为产量等可以挂钩指标,且是代理人努力的结果),从激励兼容的基本模型可以看出,如果a确定得相对合理,且委托人对B的内在质量又有相对清晰的界定,有较为明确的标准,是否按标准生产的检验成本较低,确实可以使代理人与委托人做到激励兼容,激发起代理人参与积极性,有助于代理人履行义务。但不可否认,以激励性契约为主要手段以驱使代理人按委托人的期望行动往往会忽视其存在的前提和可能的缺陷,过分夸大激励兼容机制的作用,席卷全球的美国金融危机更是在反面证明了这一点。从微观层面看待美国的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就是各金融机构过分夸大了激励兼容机制对公司发展的作用,而忽视了其存在的前提,即激励获取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实现激励获取与义务承担的均衡。美国金融危机也促使我们必须进行反思:在不对称信息下,促使经营者履行义务只能通过激励合约,别无其它手段,还是激励合约只是促使代理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手段,迫使代理人履行合约义务还必须有其他的制度安排?二、激励兼容存在的前提是义务有效承担激励兼容作为驱使代理人按委托人期望行动的机制,委托人之所以给予代理人激励,是以其承担相应的义务为前提的,也就是委托人与代理人间签订的是关于代理人承担何种义务与可以得到某种权力和利益的契约组合。企业发展的历程清晰地表现出激励存在是以义务的承担为前提。激励是以承担义务为前提这一结论,即符合逻辑,也是企业发展的实际。以契约的观点界定什么是企业,企业就成了一群追求利益最大化者的契约组合。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论证了在市场机制起作用条件下企业存在的原因,就是市场利用价格机制协调生产是有成本的,通过企业协调组织生产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因为在企业内部,市场交易被取消,组合在企业内的各生产要素,不必彼此签订一系列买卖合约,原来用于搜寻、谈判、签订和执行市场合约的费用被节约了。所以,科斯说,企业的显著特征就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科斯,1937)。企业通过契约将生产必须的各要素组合在企业内,用一个契约替代一系列契约,生产要素所有者同意在一定的限度内服从企业家的指挥是以其承担相应的契约义务为前提的。企业作为替代市场价格机制的一个契约组合,反映的是一群追求利益最大化者关于权利、义务的契约安排。这一契约安排随着现代企业组织的发展,出现了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雇用人力资本的相对简单的古典企业组织形式,到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由经营者雇用人力资本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随着现代企业组织形式的发展,公司治理结构问题进入了人们视野。公司治理结构实际上就是所有者、董事会和经营者关于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契约安排问题。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专业化分工日益精细化,市场格局日益复杂化的环境下,为保持公司的长期生存和稳定发展,实现更好的经营业绩,所有者必须向董事会让渡部分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激励),而董事会也应对所有者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取得公司经营决策权与分享利润的同时必须承担公司稳健经营、提高业绩和长期生存的义务,董事会与经营者间的权利让渡与义务承担也可以如此理解。所有者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营者之间如果没有好的治理结构与约束,形成合理的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契约安排,就会形成诸如内部人控制、滥用激励机制等问题。所有者、董事会和经营者间让渡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以义务的承担为前提,如果在契约的谈判与安排过程中,所有者认定董事会或经营者不会承担义务,就不会让渡剩余控制权。董事会或经营者承担义务,是以取得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为条件的,否则就不会承担义务。因此,义务的相互承担是达成契约的前提条件,而激励只是确保义务承担的一种手段。激励兼容作为诱导董事会或经营者按所有者期望行动的一种具体激励手段或者说制度设计,确实在诱导经营者履行对所有者义务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短期的业绩诱导方面作用更为明显,但激励的确定必须以义务有效承担为前提。美国金融危机所表现出来的过渡注重激励兼容作用而忽视义务的有效承担给各大金融机构造成的恶劣影响,甚至被迫倒闭和重组再次充分证明:激励兼容机制只是作为诱导代理人履行契约义务的一种手段,激励兼容机制的采用应以有效确保对所有者的义务为前提。美国金融危机发生的表面原因在于宽松的贷款条件,也就是不论个人的收入状况如何,有否贷款的归还能力都可轻易地获得贷款。这一表面现象背后实际上反映了过渡强调激励兼容作用,而忽视了义务承担的问题。在美国的各类金融公司,操作股东资产的大多是以业绩为唯一考核条件,并且具有高度流动性的人员。激励兼容背后对义务承担的保障不足使他们为在年底多获奖金而采取非常激进手段,疯狂地参与各种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产品交易,追求短期业绩的最大化,置公司的长期利益与生存发展于不顾。为追求短期业绩的最大化,美国各类金融机构大量持有金融衍生品,并采用高杠杆比率持有,变风险对冲为金融冒险。2003年底,美林的资产是其所有者权益的17.9倍,而到了2007年中期,美林的资产达到了其所有者权益的27.8倍。受危机影响最深的雷曼兄弟,其杠杆率甚至高达31.7倍。相反,在本次金融危机中表现相对稳健、受金融危机影响最少的高盛银行,其背后就是它极具特色的合伙文化和风险控制机制,或者说就是在采用激励兼容的同时确保对股东和投资者的义务得到有效承担。美国金融危机清楚地显示出,只是依靠激励兼容机制驱使代理人按委托人的期望行动,在信息不对称、代理人责任承担能力有限等约束条件下,代理人更可能采取最大化自身利益的短视、贪婪行为,违背其对所有者的契约责任,最终损害所有者利益。三、激励兼容机制存在严重缺陷为调动代理人的积极性,使其履行契约义务,在满足业绩挂钩指标确定相对合理,对业绩能作相对清晰的界定,检验成本较低等条件下,激励兼容机制确实可以促使代理人按委托人期望行动,激发起代理人参与的积极性和履行契约义务,但不可否认,激励兼容机制在促使代理人履行义务时也存在着严重缺陷:1、在委托代理下始终存在激励不兼容的问题。在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后,不论对经营者采取何种激励形式,其获得总是占经营业绩很少的一个比例,在信息不对称、代理人责任承担能力有限制约下,经营者可能会置所有者的利益不顾而采取更多地机会主义行为,以最大化其自身的利益。美国金融危机暴露出来的高达30倍以上的杠杆比率说明,在经营者的责任承担能力有限下,激励兼容并不能保证经营者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相反会激化其机会主义行为,损害所有人或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中存在的类似“基金黑幕”、“老鼠仓”等行为,也说明在信息不对称、代理人责任承担能力有限的条件下,激励不兼容的广泛存在。国有保险公司的经营性业务在政策上得以拓展后,随着以存款、债券等固定收益为主体的超稳健型的业务发展模式的改变,投资性业务比率的上升,如果不强化代理人义务承担,或仅以激励兼容方式诱使代理人按委托人的期望行动,激励兼容机制就可能诱发非常大的经营风险。美国最大的金融保险集团AIG陷入破产边缘,需要政府1500亿美元的强力救助,也正是过渡的激励兼容机制诱使其疯狂追求短期业绩,大量介入信用违约互换(CDS)业务,致使其在次贷危机爆发后因缺乏现金流而陷入破产边缘。2、强制的义务承担比激励兼容更能实现委托人的期望。激励兼容机制能否起作用与代理人自身的目标期望和对获取激励可能产生的成本与收益测量相关,如果代理人认为业绩目标难以完成或完成目标需要付出的成本过高,就可能采取不回应激励目标指向的行为。从现实情况推断,激励兼容机制无法促使代理人克服艰难(成本大于收益)以完成相应业绩目标,而义务的强制履行更可以促使当事人克服艰难以完成目标,促使代理人克服艰难实现委托人期望更在于对义务的承诺以及不履行承诺可能面临的严厉处罚。正是从这一点来说,强制义务承担比激励兼容机制更能实现委托人的目标。如果对代理人承诺的工作任务以成本与收益比较的方式加以区分,可以将工作任务划分为收益大于成本的任务容易完成区间和成本大于收益的任务难以完成区间。如果对承诺的任务区间作上述划分,在激励兼容与义务承担上存在如下的安排:容易区间:激励兼容机制非容易区间:强制义务承担这也就是说在任务容易完成区间,激励兼容机制可促使代理人采取委托人期望的行为;而在任务非容易完成区间,诱导性激励安排难以起作用,要完成这一区间的工作任务只能依赖于强制,强制代理人采取委托人期望的行为,否则就予以惩罚。在金融保险业的营销机制设计中,激励兼容机制对业务的快速发展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应该看到对业务发展影响更大的是强制义务承担。正是由于强制的义务承担,激发了金融保险营销人员勇于克服各种困难。努力完成公司确定的业绩目标。3、激励兼容机制会人为地放大经营风险。现代企业的经营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公司价值的最大化表现为在确保公司可持续稳健发展的前提下。实现经营业绩的快速增长。在具体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经营目标过程中,在不同的经营阶段,其选择可能是不同的;且选择的目标也可能是多元的,不同的目标选择会相互冲突的,如企业追求稳健经营与寻求业绩快速增长就存在矛盾。在信息不对称下,诱导性激励安排可能会特别地强化代理人的某一行为,人为地放大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企业风险在诱导性激励安排下会人为放大,这在我国金融机构也有诸多的表现,如金融机构不时爆出的因违反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办理业务,最后遭致巨额金融资产损失的案件许多都与激励性契约安排相关。在激励性契约的诱导下,有的金融机构不惜冒险违规开展所谓的“毒丸”业务,即金融机构大量存在着从风险控制的角度不能做而从业务发展的角度又在开展的业务。据新华网2008年1月18日报道,银监会系统2007年共检查各类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7.92万家。查出违规金额8600亿元,处罚违规机构1360个,处分相关责任人12687人,取消高管任职资格177人。金融机构原意从事“毒丸”业务,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在激励兼容机制的诱导下,为了短期的业绩目标而忽视了存在的巨大风险。再如保险公司激
本文标题:从美金融危机反思激励兼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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