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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第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订立合同的法律程序–询盘(Inquiry)–发盘(Offer)–还盘(Counter-offer)–接受(Acceptance)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生效的要件–书面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基本内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第一节订立合同的法律程序一般包括询盘(Inquiry)、发盘(Offer)、还盘(Counter-offer)和接受(Acceptance)。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合同订立的必不可少的步骤第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一、询盘(Inquiry)•交易的一方打算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项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或者就该项交易提出带有保留条件的建议•可由买方或卖方做出•本身并不构成发盘,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第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二、发盘(Offer)含义构成要件有效期发盘生效的时间发盘的撤回(Withdraw)和撤销(Revoke,revocable)发盘失效第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含义又称发价或报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公约》第14条第1款:“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可由卖方提出—卖方发盘也可由买方提出—买方发盘(习惯上称为递盘Bid)法律后果:发盘一经受盘人的接受,交易即达成,合同即告成立第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构成发盘的要件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受盘人(specificpersons)提出内容必须十分确定(sufficientlydefinite)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意思第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受盘人(specificpersons)提出–发盘须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盘人;–受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指定多个;–不指定受盘人的发盘,仅应视为发盘的邀请;第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商业广告是否构成发盘?第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大陆法:原则上不承认英美法:只要内容确定某些场合下可视为发盘《公约》:“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发盘,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14条第2款)-商业广告本身不是一项发盘。除非在广告中注明“本广告构成发盘”或“广告项下的商品将售给最先支付货款或最先开来信用证的人”等可视为一项发盘。第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2、内容必须十分确定(sufficientlydefinite)根据《公约》14(1)至少应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写明货物(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数量的方法;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其他条款和内容可以以双方当事人建立的习惯做法及采用的惯例予以补充,或者按照《公约》关于货物销售部分(第三部分)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充。如货物交付地点(31条);交付货物的时间(33条);支付价金的时间(58条)等3、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意思发盘一经受盘人表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不需要再经发盘人同意。这是发盘与发盘邀请的主要区别。第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发盘的有效期•通常情况下,发盘都具体规定一个有效期--受盘人表示接受的时间限制,超过该时限,发盘人即不受约束•发盘未具体列明有效期时--受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接受才能有效合理时间--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eg.口头发盘•采用函电成交时,发盘人一般都明确规定发盘的有效期,其规定方法有:•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第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发盘生效的时间口头发盘:其法律效力自对方了解发盘内容时生效书面形式作出的发盘发信主义受信主义,又称到达主义《公约》:“发盘送达发盘人时生效”(15(1))我国合同法:也采取到达主义我国合同法还对采用数据电文方式的到达时间如何确定作出了具体规定:即“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重要性受盘人能否表示接受♦碰头的发盘CrossOffer发盘人何时可以撤回发盘或修改发盘内容♦在发盘生效前,发盘人能否撤回或修改原发盘内容?第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甲向乙于5月10日报盘某商品,限5月17日复到有效,该发盘于5月13日抵达乙处。但乙早已通过别的途径得知甲将报盘该商品,便于5月11日表示接受甲报盘。甲未予答复。双方是否达成合同。第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发盘的撤回(Withdraw)和撤销(Revoke,revocable)1、发盘的撤回与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发盘的撤回--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将其撤回,以阻止其生效发盘的撤销--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生效之后将发盘取消,使其失去效力第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2、各个法系规定不同•英美法:原则上发盘对发盘人无约束力,在受盘人表示接受前,即使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发盘人仍可随时撤销或修改原发盘例外:a、受盘人给予了对价(Consideration)b、发盘人以签字蜡封的特殊形式发盘美国《统一商法典》:如果(1)发盘人是商人;(2)以书面形式发盘;(3)有效期内(不超过三个月),或即使未规定有效期,则在合理时间内,发盘即使没有对价也不得撤销。•大陆法:认为发盘人原则上应受发盘的约束,不得随意将其发盘撤销。如德国法、法国法第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公约》:采取了折衷的办法(1)在发盘已经生效(即已送达受盘人),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销(2)并不是所有的发盘都可撤销,下列两种情况下,一旦发盘生效,则不得撤销:A、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发盘是不可能撤销的B、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第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案例•建筑商甲要求乙报1万吨钢筋的价格,并告诉乙此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6月1日举行,6月15日便可知道结果。乙于5月20日向甲发出要约,既未规定有效期,也未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6月10日,乙电传通知甲撤销要约。6月15日,甲得知中标后立即电传告知乙确认要约。双方就合同是否订立发生纠纷。第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发盘失效1、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届满,或虽未规定有效期,但在合理时间内未被接受2、发盘人依法撤销发盘3、受盘人还盘4、受盘人拒绝原发盘的通知送达发盘人5、发盘人发盘之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6、在发盘被接受前,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第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三、还盘(Counter-Offer)含义:又称还价,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是对发盘条件进行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后果是对原发盘的拒绝,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构成一个新的发盘第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是否所有对发盘的添加、限制或更改都构成对原发盘的拒绝?--否•如果受盘人的答复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就是拒绝原发盘,于拒绝通知到达时生效。•如果是非实质性的变更:取决于发盘人的态度–如果原发盘人通知拒绝接受变更,则原发盘失效–如果原发盘人不通知,则构成接受第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四、接受(Acceptance)第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含义法律上称为承诺,是指受盘人接到发盘或还盘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或及时地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同意对方提出的各项条件。第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注意:接受的方式(1)接受声明口头书面行为:但必须是根据该项发价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或惯例《公约》第18(3)(2)沉默或不行动本身不是接受•但如果沉默或不行为与其它因素结合在一起,足以使对方确认沉默或不行为是同一的一种表示,那么沉默或不行为就可以构成一项承诺,尤其是在双方达成“沉默即同意”的协议情况下更是如此。另外,双方如果在长期的贸易做法中或通过所采用的惯例来确立沉默或不行为即是同意,则沉默也可构成一项承诺。接受的法律后果:合同成立,交易达成,双方要受有关规定的约束。第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构成接受的要件•必须由受盘人作出•内容必须与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相符•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作出•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第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必须由受盘人作出•内容必须与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相符《公约》的规定: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第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公约》第19条(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盘;(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第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案例•我出口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初级产品,该公司在6月15日向外商发盘,限对方在6月23日答复。外商在6月16日电告,只要提前装运期就可接受,我公司未予答复。6月19日外商又来电表示不改装运期也完全接受6月15日的发盘。问此项交易是否成立?我公司对此应如何处理?•我某出口公司于3月10日向美商就某农产品发盘,除列明各项交易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insound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对方电复“Acceptyouroffer,packinginnew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双方发生争执。第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总结:如果是实质性的变更,就是拒绝原发盘,于拒绝通知到达时生效。如果是非实质性的变更:取决于发盘人的态度如果原发盘人通知拒绝接受变更,则原发盘失效如果原发盘人不通知,则构成接受,并以该接受通知中所载的更改为准第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有条件的接受”(ConditionalAcceptance)--不能构成接受,而只能视作还盘例如受盘人只接受发盘中的部分内容,或在表示接受时同时附有“俟最后确认为准”、“未售有效”等规定或类似的附加条件,这种答复只能视作还盘或邀请发盘。第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作出逾期接受(LateAcceptance):又称迟到的接受,指晚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的接受。各国法律一般认为逾期接受无效,只能视作一个新的发盘,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也不必通知对方例外:《公约》第21条第1、2款规定发盘人毫不迟延地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将表达同意的意思通知受盘人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送达发盘人的,则该接受仍然有效,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逾期接受是否有效,关键要看发盘人的态度第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第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三)接受的生效英美法:“投邮生效”的原则,即接受通知一经投邮或交电报局发出,则立即生效大陆法:“到达生效”的原则,即接受通知必须送达发盘人时才能生效《公约》:“到达生效”的原则书面发盘和接受:《公约》第18(2)明确规定,接受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口头发盘行为接受:《公约》第18条(3)第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五)接受的撤回或修改•英美法:投邮主义,不存在撤回和修改的问题•《公约》和大陆法:可以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发盘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接受得予撤回。”(《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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