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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教计〔2012〕149号关于印发《湖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教育局,市管民办培训学校:为了加强我市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培训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湖州市民办教育培训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湖州市民办教育培训学校管理暂行办法湖州市教育局2012年7月30日2附件湖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除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外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适用本暂行办法。举办面向婴幼儿开展学前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不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设置培训学校应符合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第四条培训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第五条培训学校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第二章设置条件和标准第六条申请举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培训学校。第七条联合举办培训学校,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第八条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31.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2.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租赁办学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学场所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卫生、环境、房屋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面向全日制中小学学生举办的培训学校,不得租赁全日制中小学的场地办学。3.有与办学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4.有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队伍。(1)校长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周岁,身体健康。公民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培训学校的校长。(2)有与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培训学校的专职管理人员。(3)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校长与财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5.有一定数量与培训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熟悉教学业务的专兼职教师。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任职条件。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学校,必须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必须取得《外国专家证》。6.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4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第九条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培训学校。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第十条培训学校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举办者应当向拟设培训学校所在地的市或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1.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吴兴区、南浔区(以下简称“二区”)举办初中段及以下的培训学校,可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高中段及以上的培训学校,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具备下列条件的也可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1)举办者是上市教育经营机构,或拥有国内外著名教育品牌,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育品牌;(2)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人民币,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2.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二区”以外区域举办培训机构,可向所在地的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1.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培训学校,应冠名为“湖州市××培训(专修、业余)学校(中心)”。2.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培训学校,应冠名为“湖州市××区××培训(专修、业余)学校(中心)”;3.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培训学校,应冠名为“××县××培训(专修、业余)学校(中心)”。5第十二条培训学校的注册地,必须和办学场所、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第十三条申请举办培训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办学范围、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或团体的法人批件或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公民个人举办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材料)。举办者是上市教育经营机构,或拥有国内外著名教育品牌的,还应提交上市教育公司证明文件或有地(市)级以上政府机构、行业组织颁发的教育品牌证明、品牌授权书等原件及复印件。非当地户籍人员申请办学的须持有暂住证。3.拟开设专业或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4.办学出资证明(经社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5.校长(负责人)简历及学历、职称、身份证复印件,教师的学历、职称复印件,会计、出纳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6.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并提交决策机构第一次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应包括:设立教育机构名称、办学场所、办学范围、办学形式、资金来源、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人选等重大事项,参加会议人员应在纪要上签名。7.培训学校章程,章程内容主要包括: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办学资产来源、数额、性质;学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权利和义务;学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责任;校长的权利和职责;学校资产、6财务管理制度、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学校有关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处理;章程修改程序等。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章程中应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权利和义务、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等。8.办学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符合办学要求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租赁协议(载明租借面积、期限、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的原件及复印件。根据房屋质量安全状况,审批机关可要求提供房屋质量鉴定证明。9.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联合办学协议书、食堂卫生许可证等)。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者提交的办学申请报告等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1.受理。举办者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材料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民办学校审批受理单。2.审核。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培训学校设置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察看。3.评议。由教育咨询专家根据社会需求情况,对培训项目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4.决定。教育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经批准同意办学的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及时到同级民政(人事)、税务、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办理登记及相关手续后方可招生。7培训学校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印章式样、开户银行帐号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培训学校应将《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等证件的正本及收费、退费标准和办法在显著位置上墙公示。第十六条培训学校开展办学活动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第十七条培训学校不得设置分校,不得跨县区设置教学点。如需跨县区办学,按设置新的培训机构的程序办理。但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在本区域范围内设立教学点办学,所设教学点场地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50平方米。民办培训学校增设的教学点属非独立办学机构,其办学活动由民办培训学校负责。第十八条培训学校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范围内招生办学,并不得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第十九条培训学校提供的单项培训项目收费达到1000元以上(含),并且教学时间累计达到7天(或56课时)及以上的,应当与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如由用人单位组织员工集体培训并支付培训费的,可由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培训合同。培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间、师资、证书、收费、退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第二十条培训学校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应填写《湖州市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在发布前报审批机关备案。凡在湖州市级媒体发布的,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培训学校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应与向审批机关审查备案的材料相一致,同时须刊登广告备案号。8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全称、学校性质、培训项目、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第二十一条培训学校收费、退费应遵守和执行《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第二十二条举办者投入培训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并依法办理验资过户手续。培训机构存续期间,其资产由培训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第二十三条培训学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审批机关备案,并自觉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法人登记部门的每年年初的年度检查。第二十四条培训学校应当与其聘用的专职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专职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第二十五条民办培训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校务会议。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并完善与学员的沟通联系机制,维护教师、学员的合法权益,接受教师、学员和社会的监督。第二十六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加强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校舍安全、消防、食品安全等校园安全工作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二十七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根据办学能力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学活动,确保教学质量。9第二十八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定期开展教研活动和教师培训,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第二十九条培训学校的校长和主要管理人员实行岗位任职培训制度。在校长和管理岗位任职2年内,应当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校长和管理人员岗位任职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第三十条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培训学校的督导和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逐步推行等级管理办法。第五章变更第三十二条培训学校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变更举办者。由原举办者提出,经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同意,并进行财务清算,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1.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变更举办者的报告;2.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3.变更后的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4.投资权转让协议;5.变更前培训学校的审计报告和投资权交割后的验资报告;6.修改后的章程;7.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二)变更学校名称、办学类型、办学范围。由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1.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2.变更办学类型、办学范围需提交与之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设施设备、师资、教学计划等);3.修改
本文标题:湖州市民办教育培训学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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