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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禁止宗教拒绝邪教一、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条文1、党中央早在1978年就明确规定:“不得对末满18岁的青少年灌输宗教思想,不准带领少年儿童参加宗教活动。”1982年在《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再次重申这一规定:“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18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或寺庙学经。”中办发(1983)16号文件再次强调:“不得在学校向学生宣传宗教,灌输宗教思想”。1990年8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以法规的形式规定:不得向18岁以下的少年儿童灌输宗教思想。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其它文件中也多次强调了这一规定。对未成年的青少年灌输宗教思想,等于由别人来强制他们信仰宗教,因而是违法的,是不能允许的。2、我国《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防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9、自治区教委1996年2月2日《关于在学校禁止宗教活动的规定》第二条:社会主义的学校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学生,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的阵地,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任何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包括校办工厂、农场、实习基地等)和学校毗邻的地方修建和设立清真寺及寺庙、道观,已经修建或成立的要限期拆除或搬迁;不得招收在校学生学习经文;不得妨碍学校进行辨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无神论和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不得在学校和学生中传播宗教思想,进行宗教仪式;不得胁迫、引诱在校学生参加宗教活动。若发现上述行为,学校、教师、学生和其它社会组织、个人都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规定处理。10、自治区教委1996年2月2日《关于在学校禁止宗教活动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教师是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者,担负着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对学生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进行科学世界观、人生观和无神论的教育,进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教育。教师不得参加宗教活动,不得向学生传播宗教思想,不得胁迫和带领学生参加宗教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的,要取消教师资格,情节严重的,要清除出教师队伍。11、自治区教委1996年2月2日《关于在学校禁止宗教活动的规定》第四条: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必须自觉接受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学生不得参与宗教活动,不得到经文学校、唱诗班读经颂诗,不封斋,不佩戴宗教标志,学生家长和他人不得强迫学生信教和参加宗教活动。对参与宗教活动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者,要给予纪律处分。12、自治区教委1996年2月2日《关于在学校禁止宗教活动的规定》第五条:教职员工和学生中的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应当是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应当严格遵守党、团章的规定,带头宣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树立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而不得信仰宗教和参与任何宗教活动。党、团员信教和参与宗教活动的,党、团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团)或予以除名。13、自治区教委1996年2月2日《关于在学校禁止宗教活动的规定》第六条: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大、中、小学校政治思想品德课中要保证一定课时的无神论教育,并把这种教育融于各科教学之中。学校党、团组织和工会、妇联、少先队等群众组织要经常组织师生学习时事政治,进行辨证唯物主义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科技活动,把学校办成健康向上,追求真理,学习科学的园地,增强青少年抵御唯心主义和宗教思想的能力。14、自治区教委1996年2月2日《关于在学校禁止宗教活动的规定》第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各类规章制度,把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正确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和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和无神论教育列入干部、教师考核考评内容与教师资格的认定、评优、晋职、晋级挂钩,同时学生操行评定要有是否正确对待宗教问题的内容。15、自治区教委1996年2月2日《关于在学校禁止宗教活动的规定》第八条:学校、社会、家庭要紧密配合,认真贯彻执行以上规定,反对宗教对教育的渗透和干预,保护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16、1999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已于1999年7月22日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据此,特通告如下:一、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所悬挂、张贴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条幅、图像、徽记和其他标识。二、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合散发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三、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合聚众进行“会功”、“弘法”等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活动。四、禁止以静坐、上访等方式举行维护、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五、禁止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扰乱社会秩序。六、禁止任何人组织、串联、指挥对抗政府有关决定的活动。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文标题:校园禁止宗教拒绝邪教(法律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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