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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事故应急一所安防科前言•核能是安全、清洁、有广阔发展前景的经济的能源,这是已被世界核电发展史证明了的不争事实。尽管随着核反应堆的发展,其安全性在不断提高,发生严重事故的概率已经很低(10-5-10-6/堆·年),但到目前为止,还不能完全排除核反应堆发生严重事故的可能性。事故引起的放射性物质向环境的释放可能对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核事故应急响应是核安全“纵深防御”的最后一道屏障,是确保核能事业安全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前言•1984年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重大核事故,事故发生后,苏联政府启动了事先制定的应急方案,从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周围30公里疏散了116000居民,及时对核电厂厂区和周边地区进行了放射性污染清理。在事故发生后,世界各国均引起了高度重视,认真总结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的经验教训,认识到事先制定有效的应急计划是事故成功处理的关键。前言•70年代美、苏等国就开始了应急计划的研究和应急准备,IAEA从1981年开始提出了辐射应急和应急计划的要求,并出版了系列的安全丛书,向世界各成员国推荐并要求建立应急计划。我国从实行核设施运行许可制度开始,就将核应急列为核安全许可的主要条件之一,将其视为核设施安全屏障的最后一道防线。•HAF002《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2/01《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F202《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HAD002/06《研究堆应急计划和准备》、GB18871《电离辐射与放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和GB/T17680《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等规定,各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开展核事故应急工作。应急体系的构成应急体系由下面三个方面构成•文件系统•组织系统•硬件系统文件系统构成国家核安全法规、导则、标准安全分析报告、应急计划、环评报告(含严重事故后果分析)应急行动小组应急响应执行程序和其他相关文件国家颁布国家审管部门审查批准应急总指挥审查批准组织系统•一个良好的应急体系必须由训练有素、相互协调的应急组织来构成,并能实施有效的响应行动。我国的核事故应急工作实行国家、地方和营运单位三级管理体系,即国务院设立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核设施所在省设立地方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核设施营运单位设立应急组织,分别负责全国、本地区和本单位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我国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示意图核设施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地方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核设施营运单位设立应急指挥部国务院设立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硬件系统•硬件系统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应急的成功与否。然而硬件的投入是需要相当的经费的。核应急硬件系统示意图应急指挥中心核设施应急硬件系统控制室应急医疗救护设施设备应急通讯设施设备保卫消防设施设备应急运输设施设备应急后勤保障设施设备应急物资供应中心信息采集与传输系统应急辐射监测与环境监测事故评价设施设备应急方针我国的核事故应急工作遵循“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二十四字方针。核事故应急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强、涉及面广的社会系统工程,要使应急响应能力做到“常备不懈”,需要包括国家、核设施所在地的各级政府机构和核设施在内的各方面人员的共同努力。核事故应急核事故应急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整个应急工作分为二个阶段应急准备•应急计划的编制、审查和批准;•应急组织建立•应急设施设备的建立应急响应应急准备指针对应急响应而进行的准备工作,包括应急组织的建立、应急文件的编制、应急物资、应急设施的准备与建立、人员的培训、演习等。IAEA将应急准备要求区分为基础结构和功能结构要素两大类:•基础结构要素包括:授权组织责任、响应的协调、计划和程序、后勤支援以及培训、演习。•功能结构要素包括:应急状态分级、通报和启动、应急评价、防护行动、应急人员防护、公众信息等。应急准备工作反映为有效减轻应急后果而采取行动的能力。应急计划应急计划•应急计划是核应急的一个纲领性文件,也是应急工作的基础。核应急的诸多要求和承诺都在应急计划中体现。•IAEA:“对于许多核设施而言,这个计划的结构是复杂的,它把各种学科和不同水平的技能组合成一个基于快速响应的协调的预定的行动方案;同时,它还将考虑以特殊的方式扩大正式安排的能力”核应急相关法律法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国家主席令发布)•第十九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在进行核设施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装料、退役审批手续。•第二十五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核设施的规模和性质制定核事故场内应急计划,做好应急准备。出现核事故应急状态时,核设施营运单位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故,并向核设施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中则明确规定了我国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制度。核设施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核事故应急工作。法律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国家主席令发布,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共7章70条)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事件应对法(续)第五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记,一级为最高级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1986年由国务院发布—该条例明确规定“民用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该条例规定了“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其中包括“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核设施应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2)总则:条例明确适用范围为:“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1.2.2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2)(续)(1)方针: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2)应急机构:条例规定了我国核事故应急管理实行国家、地方(核电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核电厂三级应急管理体制。(3)条例明确规定我国核事故应急状态分为下列四级:—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场外应急(4)应急计划区条例要求在应急计划中要明确烟羽应急计划区及食入应急计划区的范围。(5)其他核设施条例明确,除核电厂外,其他核设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该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的核事故,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应当预先制定核事故应急计划。核事故应急计划包括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和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各级核事故应急计划应当相互衔接。•第十三条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核事故应急核事故应急工作的基本任务;•(二)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及其职责;•(三)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入应急计划区的范围;•(四)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五)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详细方案;•(六)应急设施、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七)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之间以及同其他有关方面相互配合、支援的事项及措施。•第十五条国务院指定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应当具有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相互之间快速可靠的通讯联络系统。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具有辐射监测系统、防护器材、药械和其他物资。用于核事故应急工作的设施、设备和通讯联络系统、辐射监测系统以及防护器材、药械等,应当处于良好状态。•第十七条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对核事故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在核电厂首次装料前,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场内、场外核事故应急演习。1.2条例(续)1.2.3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6月15日发布)1.2.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发布)1.2.5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7月11日发布)1.3部门规章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3)1.3.2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于1995年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它有三个附件,即—HAF001/02/01核电厂运营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1.3.2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HAF002)《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1993年由国务院发布,《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F002/01)作为它的附件于1998年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第一章总则—适用于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相应活动,以及国家核安全部门对这些活动的评审和监督—国家核安全部门的监督并不减轻核电厂营运单位对核电厂应急准备、应急相应所承担责任•第五条在核电厂不同阶段对核电厂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要求:•(一)可行性研究阶段—在可研报告中给出核电厂在整个预计寿期内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分析;•(二)设计阶段—对核电厂事故状态及其后果作出分析,对厂内的应急设施、应急设备和应急撤离路线作出安排。并在PSRS有关运行管理的章节中,应提出应急计划的初步方案。•(三)建造阶段—若厂址附近已建核电厂,则新建核电厂应针对正在运行的核电厂潜在事故编制相应的应急准备程序并进行适宜的应急准备。•(四)装料阶段—营运单位的厂内应急计划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后应作为独立文件,与最终安分报告一起报国家核安全部门审批,并进行装料前的应急演习。新建核电厂只有在其场内和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被审查批准后,方可装料。•(五)运行阶段—应急准备做到常备不懈;应急设施、设备和通讯系统处于随时可用状态,定期进行应急演习和对应急计划的修改复审。•(六)退役阶段—退役报告中有应急计划的内容,说明退役期间可能出现的应急状态及其对策等。•第六条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制定场内应急计划和相应的实施程序。……•HAF201《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4.16必须根据反应堆的潜在危险考虑应急计划所需的设计特征,包括设置有应急照明的简捷的撤离路线、可靠的通讯手段和特殊的辐射监测仪表。需要时,也必须考虑与控制室分开的应急中心。•HAF202《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2.2.1营运单位的责任•(2)编写安全分析报告,并及时更新;•(5)建立并实施应急计划;……•14章应急计划的编制•14.1尽管研究堆发生核事故的几率极低,但为了一旦发生事故时使工作人员和公众免受过量辐射照射,营运单位必须编制应急计划。•14.2应急计划应根据厂址条件制定,计划应包括应急状态下要开展的各项活动的安排,并必须报国
本文标题:核事故应急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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