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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知识简介昆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编印2013年8月-2-目录第一章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第二章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第三章昆山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第四章养老保险第五章医疗保险第六章工伤保险第七章生育保险第八章失业保险-3-第一章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使劳动者因年老、患病、伤残、死亡、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就业,本人和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它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普遍性,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一、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包括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险种目前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4-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险费,由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由昆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实行按月结算,市地方税务局征收。三、社会保险缴费比例2013年8月起昆山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如下表:险种费率%(单位缴纳)费率%(个人缴纳)合计%1城镇企业养老保险20注①8282失业保险1123生育保险1—14工伤保险1.8—1.85基本医疗保险82106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注②合计31.81142.8注①:从2006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雇主为其缴纳12%)。2011年12月1日起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28%。注②:大病补充医疗费在职职工60元/年,退休人员免缴,每年年初或首次参保时一次性缴纳。四、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企业职工(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每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5-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自2007年1月1日起,参加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企业与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的月缴费基数,统一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职工工资收入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2013年8月1日起执行的上限为12915元/月,下限为1530元/月。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缴费基数规定: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统一为2100元,缴费比例统一为20%。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与比例同企业口径一致。五、社会保险登记管理1.新设社会保险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单位所属地的地税局建立缴费关系,与开户银行签订社保费代扣协议,设立“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2.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遇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开户银行账号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6-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相关材料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3.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合并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单位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按规定办理员工退工手续,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等。六、参保单位每月申报结算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用工备案与参加社会保险业务实行联动操作。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增减,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与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备案时同步操作,即对我市范围内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和使用合同制职工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企业)中按规定办理录用备案的职工,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将其作为该单位新增参保职工或续用职工,退工备案的职工自动作为参保减少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直接受理参保职工人员增减变动业务,只负责对企业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起缴时间的审核。企业在规定的结算申报期(每月1-23日,遇双休日顺延1天)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结算业务时,只需填报《昆山市社会保险费缴费任务确认申请表》,与社保中心核对当月申报结算的参保人员和缴费等情况。对未在规定的结算申报期内申请结算的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3日后根据信息系统当-7-前的参保职工人数与缴费基数实行批量结算。由地税于次月起负责征缴。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工会和职工监督。七、社会保险职工增员用人单位录用新参加工作职工或是从外单位转入人员,用人单位应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至劳动保障有关部门办理用工备案登记手续,并同时办理社会保险增员手续。八、社会保险职工减员参保职工因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自动离职或其他原因离开单位,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在参保职工发生上述情况后的7个工作日内,至劳动保障有关部门办理退工和社会保险关系中断减员手续。九、参保单位缴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企业或是社保自收的,结算当场以现金或支票形式向社保部门缴纳。企业若是地税征收的,于次月10日前,按确定的应缴金额解缴至在地税部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管辖区地税分局通过银行扣款。十、外来务工参保人员回原籍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1.可以保留在本地,在外来务工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如果在本地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且户籍所在地未参保缴费的,符-8-合退休养老金计发待遇条件的,可按月享受养老待遇。2.可以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入原籍或下一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十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社会保险1.灵活人员范围:指具有本市户口、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2.参加社保项目: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是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3.缴费标准与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每年调整一次,由人社局确定后公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设定若干个缴费基数档次,由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统一的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目前为20%,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目前为10%,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标准为每年60元/年。4.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日常工作由昆山市就业促进中心受理。十二、用人单位开通劳动保障网上申报系统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开通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进行参保职工人员增减情况、个人账户信息等查询和打印,以及申报结算业务的办理。用人单位开通劳动保障网上申报系统需先同市就业促进中心签定《昆山网上申报系统使用协议书》。十三、证卡管理1.《社会保险登记证》-9-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缴费单位保管。缴费单位在办理招聘和辞退职工手续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遗失登记,并申请补办。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用于记载职工基本档案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是职工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依据。《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职工本人妥善保管,并用于粘贴个人账户对帐单。职工因保管不善遗失《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遗失登记(昆山日报),并申请补办。3.《医疗保险证历本》、医疗保险IC卡《职工医疗保险证历本》、医疗保险IC卡是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证件。职工就医、购药时均应出示证、卡及病历。职工应妥善保管《医疗保险证历本》、医疗保险IC卡,若发生IC卡遗失、损坏等情况,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遗失、坏卡登记,并申请补办。以防个人账户资金被别人冒用而造成损失,挂失期间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职工遗失医疗保险IC卡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报失情况属实后,及时办理冻卡手续。职工医疗保险IC卡因损坏无法使用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坏卡登记手续。-10-十四、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补充性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属于企业行为。1.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建立企业年金:(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2)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3)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2.企业年金所需的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六分之一。第二章社保关系转移一、符合企业转移条件的对象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在流动就业时,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11-二、社保转移的流程图示四、哪些人员流动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男性年未满50周岁和女性年未满40周岁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12-五、怎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1.领凭证。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必须在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缴费凭证如不慎遗失,参保人员应与填发凭证的社保机构联系,申请补办。2.写申请。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
本文标题: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知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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