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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管理规定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评定办公室(2011.0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演艺设备行业及演艺设备工程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提高演艺设备工程质量,结合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以下简称“等级评定”)面向全行业开展,企业自愿申请,等级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三条等级评定由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领导开展。第四条等级评定由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评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定办”)组织实施。第五条等级评定由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评定办具体执行,并负责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评定“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及相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七条本规定所称“演艺设备工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专业灯光工程、专业音响工程、舞台机械工程的深化设计、设备配置、安装、调试、检测、系统维护的企业。第八条企业可根据所具备的条件提出申请,经评定合格后取得相应的《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第二章类别与级别第九条“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分为专业灯光工程、专业音响工程、舞台机械工程三个类别。第十条“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的每个类别都分为三个等级:壹级、贰级、叁级。壹级为最高级别。第十一条类别界定。(一)专业灯光工程:演出场馆、演播厅、体育场馆灯光系统,艺术照明。(二)专业音响工程:演出场馆、演播厅、体育场馆扩声系统,会议系统,公共广播。(三)舞台机械工程:演出场馆、演播厅、体育场馆舞台机械系统,大型演出舞台机械系统。第十二条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条件:(一)专业灯光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条件,见附录1。(二)专业音响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条件,见附录2。(三)舞台机械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条件,见附录3。第三章程序第十三条等级评定按照申请、初审、复审、工程考察、审议、公示、颁证等程序进行。(一)申请。企业申请等级评定,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二)初审。评定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本规定和《实施细则》条件要求的,进入复审阶段。(三)复审。评定办组织人员到申请企业核实申请资料及相关的原始文件、证件。(四)工程考察。评定办组织人员到申请企业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考察核实,并听取业-1-主或使用单位对该项工程的质量和售后服务的评价意见。(五)审议。理事长召集专题会议对评定办提出的评定意见进行审议。(六)公示。将通过审议的企业名称、申请的类别级别、符合要求的工程业绩、合同签署单位名称等信息在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七)颁证。对公示期间无投诉和异议的,向申请企业颁发证书。第四章申请第十四条申请等级评定,应按照《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向评定办提出申请,并按《实施细则》要求提供申请的书面材料。第十五条同时从事不同专业工程业务的企业,不同类别的证书应分别申请。第十六条等级评定每年度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申请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30日和9月15日。第五章评定第十七条申请等级评定的结果分为“予以通过”、“不予通过”、“暂缓评定”。第十八条企业申请等级评定,在评定过程中被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终止评定:(一)违反合同要求将承接的工程转包或分包造成不良后果。(二)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三)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四)未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工程施工。(五)违反合同约定,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六)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等级评定。(七)为其他企业提供图章、代签合同。(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九条等级评定每年6月份和11月份完成,颁发证书时间分别为每年7月31日之前和12月31日之前。第二十条证书分为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由评定办统一制作、颁发。第六章证书有效期与复评第二十一条证书有效期为五年。第二十二条如需继续持有证书,须在证书有效期结束前半年申请复评。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复评,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持有证书的企业继续符合相应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五年内未发现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二)持有证书的企业,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培训总人数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第二十四条持有证书的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转让证书。(二)伪造、涂改证书。第二十五条通过复评换发新的证书,原证书自行作废。-2-第七章晋升等级第二十六条已获得证书一年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晋升等级(以下简称“升级”)。第二十七条升级评定于每年度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申请材料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30日和9月15日,换发证书时间分别为每年的7月31日之前和12月31日之前。第二十八条申请升级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办理。评定办在受理升级申请及评定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将终止升级评定,并取消原有证书。第二十九条升级取得新的证书,须将原证书交回评定办销毁。第八章证书变更与补发第三十条持有证书的企业因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等信息,需要变更证书的,应向评定办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变更事项、理由及说明),同时提交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原证书复印件等。第三十一条变更换发新的证书,须将原证书交回评定办销毁。第三十二条遗失证书的,应向评定办申请补发证书,并在评定办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原证书遗失的声明。第三十三条持有证书的企业出现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等情况的,须书面通知等级评定办。第九章监督与管理第三十四条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对等级评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评定办作为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第三十五条所有获得证书的企业在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官方网站()及《演艺科技》杂志统一发布。第三十六条持有证书的企业一经发现并证实有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随时取消其证书,三年之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并在有关媒体上进行通报。第三十七条无论因何原因被取消证书的,须将证书交回评定办注销,并在有关媒体进行通报。第三十八条持有证书的企业聘请文艺团体、科研机构、艺术院校等在职的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和教师等为本企业技术人员,应实行定期聘任制度。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评定办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1年3月修订,2011年4月1日起执行。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评定办公室2011年3月28日-3-附录2专业音响壹级(一)企业基本资信:1.企业注册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企业注册资金大于等于500万元。3.通过当地工商部门年检,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4.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二)企业人员要求:1.企业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经历。2.企业技术负责人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8年以上从事专业音响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3.项目经理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专业音响工程项目的管理经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的执业(职业)资格。4.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或相应的执业(职业)资格。5.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相关专业8年以上从业经历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此外具有相关专业5年以上从业经历或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6.有6人以上参加所申请类别的“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技术培训班”,并经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三)企业工程业绩要求:1.工程项目时限:当期评定结束时间上溯5年内完工并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2.工程项目类型:工程项目均为固定安装,且至少有一项以上属于专业演出场馆、演播厅、体育场馆的专业音响系统工程。3.工程项目额度:①承担过2项合同金额大于等于600万元的专业音响工程项目。②承担过4项合同金额小于600万元且大于等于400万元的专业音响工程项目。(四)企业设备及技术要求:1.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及检测设备。2.企业具有对相应工程的深化设计能力。(五)企业管理要求:1.企业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2.企业具有完善的人事、财务等档案管理制度。3.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优良管理体系。
本文标题: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评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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