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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漳州市芗城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区环保局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一、基本原则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安全受到危害的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建立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二)政府负责,部门合作芗城区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负总责。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提高我区的整体应急反应能力。(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市、区两级负责制;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不同等级的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四)依靠科学,快速反应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贮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二、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在我区境内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因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污染事件,按照本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可分为四级。(一)四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较轻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轻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22、无人员伤亡;(二)三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一般、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2、造成人员伤亡,死亡2人以下(不含2人)或者重伤5人以下(不含5人);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4、对环境造成危害;5、丢失、被盗、失控3、4、5类放射源或人员受照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三)二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2、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不含5人),或者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10人);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的生存环境严重破坏;4、丢失、被盗、失控2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含截肢等)或10人以上急性轻度放射病。(四)一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2、致使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3、区域生态功能完全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完全破坏。4、丢失、被盗、失控1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以上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三、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与评估(一)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根据《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按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报告。1、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责任报告单位芗城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环境监察、金峰管委会建设规划局和市环境监测机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单位。3(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环保专业人员;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2、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环境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突发环境事件,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市、区级以上环境保护局报告。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区环境保护局应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环保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确认。区人民政府应当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根据调查和确认结果,三级环境事件48小时内报告市环境保局,二级环境事件12小时内报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一级环境事件6小时内报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各级环境事件均应随时报告进展情况。3、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内容及形式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大小、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确报是指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初步情况。处理结果报告是指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二)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与确认组建由环保管理和环境监测专业人员(漳州市环境监测站)、环境评价专家(漳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危险化学品专家、环境评估专家、防化专家等相关专家组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评估咨询专家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开展事件快速评估与决策咨询。1、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1)评估内容:明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的涉及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需求等。(2)快速评估步骤:通过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技术行为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3)决策咨询:突发环境事件评估专家组对快速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现有应急4处置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对行动方案做出决策咨询。四、突发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建立应急情况报告、通报制度,建立准确、透明、适度、科学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省环境保护局根据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发布事件信息。要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舆论引导,建立快速发布机制,避免因发布滞后造成工作被动。对媒体有关事件内容的不准确报道,应当及时通过发布通告或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事实真相,以正视听。五、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与应急响应(一)预警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四级预警制度。四级突发事件,即较轻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启动紫色预警;三级突发事件,即一般、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启动黄色预警;二级突发事件,即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启动橙色预警;一级突发事件,即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启动红色预警。根据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二)应急响应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即紫色预警启动四级响应,黄色预警启动三级响应,橙色预警启动二级响应,红色预警启动一级响应。1、四级应急响应(1)当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急响应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环境保护局应迅速组织环境应急人员到达现场,配合市环境监测站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同时邀请市突发事件评估专家组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报告有关情况。(2)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区人民政府接到区环境保护局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5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物资的供应。2、三级应急响应(1)市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急响应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保护局应迅速组织环境应急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同时组织突发事件评估专家组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报告有关情况。(2)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接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物资的供应。3、二级应急响应二级突发事件即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启动二级响应。(1)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应急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服从省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做好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必要时处于应急准备状态。(2)市级及以下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急响应市级及以下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和监测,开展现场污染源调查,实施污染消除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4、一级应急响应一级突发环境事件即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一级响应。(1)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急响应服从省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按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要求,各司其职,做好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处理、采样、监测、技术分析、评估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妨碍工作开展。六、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6(一)应急终止的条件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成立的条件已经消除;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3、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健康与环境免于再次遭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后果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二)应急终止的程序1、事件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咨询组论证调查,确认突发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结论以书面形式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2、接到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人员及设备有序撤离。3、按照相关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应急终止信息。4、按照相关规定,由省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行动的后评价,编制应急评价报告,存档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七、组织指挥与有关部门职责(一)应急处理指挥体系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其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区人民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技术专家组,指挥部成员由区环保局、经贸局、芗城公安分局、交通局、质监局、卫生局、安监局、区委宣传部、财政局、武警、消防、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区政府分管环保的区领导担任总指挥(见附件),对突发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和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技术专家组及组长由区政府聘任的各相关专业技术专家组成。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进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督促政府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领导重点防控单位进行应急处理的演练。各级应急指挥部门办公室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演练活动;接报突发环境事件后,立即向指挥部汇报,并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
本文标题:漳州市芗城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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