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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100问
1工作资料三内部资料不得外传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问答(1-50)1、什么是商业贿赂?《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有禁止商业贿赂的条款,《刑法》里有八个罪涉及到贿赂犯罪,《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1996年,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了专门界定:“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按照中央要求,此次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既要治理商业活动各个环节的贿赂问题,也要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工作2人员在商业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行为,严肃查处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2、商业贿赂有何危害?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明确指出,商业贿赂有以下危害:(1)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2)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3)为假冒伪劣商品开了方便之门,直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发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社会问题。(4)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保监发[2006]26号)指出:(1)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妨碍保险资源合理配置,损坏保险业形象。(2)商业贿赂增加公司经营成本,造成资产流失,损害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3)商业贿赂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保险员工队伍。3、为什么要对商业贿赂进行专项治理?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3[2006]9号)指出: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对于解决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牢牢把握和切实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治理商业贿赂是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2)治理商业贿赂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3)治理商业贿赂是树立良好国际形象、参与全球竞争的客观需要。(4)治理商业贿赂是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保监发[2006]26号)指出:(1)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护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2)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是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提高诚信水平、树立保险业良好形象的必要措施。(3)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是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内容。4、为什么说治理商业贿赂对于保险业规范市场秩序、实现又快又好发展是难得的重要机遇?(1)党中央、国务院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治理,为保险业规范市场秩序提供了很好的环境、条件、4氛围。(2)保险业实现又快又好发展,必须在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等方面下功夫。不治理商业贿赂,就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就会阻碍产品、服务等领域的创新和发展;治理商业贿赂,能够促进保险业转变增长方式,推动保险业改革创新,提高行业核心竞争力。(3)治理商业贿赂有利于提高行业信誉,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人民群众、消费者和从业者对保险业的信心。5、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的目标是什么?(1)保险业商业贿赂现象大为减少,突出问题得到解决,市场秩序更加规范。(2)保险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经营理念进一步端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和合法经营的观念明显增强。(3)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控制度更加完善。(4)保险行业维护公平竞争的规章制度更加健全,业内自律明显增强,行业信誉进一步提高。(5)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6、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遵循什么指导原则?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确定了以下指导原则:(1)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2)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3)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4)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保监发[2006]26号)确定了保险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原则:5(1)实事求是。切实从保险业实际和特点出发,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2)依法治理。依据《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保监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依法检查,依法纠正,依法惩处。(3)积极稳妥。服从服务大局,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注意把握政策界限,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正确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通盘考虑,分步实施,渐进有序地推进工作。(4)突出重点。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情况,明确工作重点,着力解决损害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切身利益、严重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损坏保险业形象的突出问题。(5)标本兼治。运用教育、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既要着力消除商业贿赂现象,又要注重根治原因;努力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探索预防措施,完善规章制度,加强长效机制建设。7、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领导机制是什么?(1)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对这项工作很重视,胡锦涛总书记作了重要批示,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对这项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在全国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会议上指出: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的系6统工程,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各司其职,群众积极参与,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调动和凝聚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务求实效。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在全国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会议上强调: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和工作指导,把专项治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负起责任,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重要问题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组织研究和部署。(2)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与业务工作紧密相关,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紧密联系,与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紧密联系,做好这项工作,是整个领导班子的责任,是“一把手”的责任。中央要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任组长,由分管业务的负责同志和分管纪检监察的负责同志任副组长,保监会一开始就把治理商业贿赂和日常工作结合在一起,领导机制也融合在一起。保监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主席吴定富同志任组长,副主席李克穆同志和纪委书记陈新权同志任副组长,产险、寿险、中介、资金运用、财会、法规、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同时,由业务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专项治理工作联系点的联系人,担任相关督查组组长。保监会《关于抓紧部署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级领导小组必须由单位“一把手”担任组长,由分管业务的负责同志和分管纪检的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有关部门的7主要负责人任成员。8、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包括哪些成员单位?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由中央纪委牵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9、纪委、监察部门在治理商业贿赂中的作用是什么?纪委、监察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抓好组织安排、任务分解和督促检查等工作。10、吴定富主席在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提出了什么要求?吴定富主席在2006年3月召开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着重指出: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指出,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进行了部署,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就此发了文件。我们要深刻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意义,坚决按照中央的要求,把治理保险业商业贿赂作为规范市场秩序的一个重点抓紧抓好。各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要求,8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11、《刑法》关于治理商业贿赂有何规定?《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六十四条: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六)》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12、《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贿赂有何规定?9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13、《保险法》关于商业贿赂有何规定?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1014、商业贿赂问题基本上可以区分为哪两类?根据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
本文标题: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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