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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一、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我国保险组织形式保险法规定(6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1、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授权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特点:投资主体单一;不设股东会;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保监会核准后生效2、股份有限保险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保险企业法人特点:发起人2-200人;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账目应当公开二、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一)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1、董事会: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董事会(3-13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董事成员中指定,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董事会职权:1)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2)执行其决议;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财务预决算方案;5)制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6)制定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11)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总经理:职权: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经营计划投资方案;拟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组织兼职。3、监事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专家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职权:1)监督保险公司提取各项准备金;2)对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监督;3)对保险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4)对公司高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5)检查保险公司财务;6)列席董事会会议;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等。义务:忠实、勤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收受贿赂和侵占公司财产;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组织(二)股份保险公司1、股东大会:职权、开会时间及通知股东(提前20天、15天、30天);持股3%的股东可提前10天提出临时提案;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殊事项须2/3通过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公司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保监会批准2、董事会;(5-19人)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法违规或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责3、总经理;4、监事会(不少于3人):有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职权:检查财务;监督董事、高管执行职务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红违反章程的董事高管提出罢免建议;对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要求纠正;等保险法83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组织四、保险公司的设立(一)设立保险公司的法定条件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2、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的章程3、最低注册资本两亿元(实缴货币资本)全国范围内经营的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保险组织4、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81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8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因违法、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逾5年的;(2)因违法或违纪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5、健全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和管理制度,防止内部人控制,董事会建设是核心6、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设施保险组织(二)保险公司设立的程序1、申请筹建,保监会在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2、筹建,保监会批准筹建的,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3、申请开业,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决定批准开业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4、登记,持批准文件和取得的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否则,许可证自动失效五、保险公司的变更(一)保险公司的合并1、合并的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出于经营管理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合并为一个新的保险公司的法律行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2、合并的程序:1)各方董事会协商后拟定合并方案;2)提交股东大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讨论决定,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同意;3)报保监会批准;4)签订合并协议;5)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6)通知及公告债权人,参与合并的保险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各自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受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或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合并。7)办理登记手续: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3、合并后的法律后果1)保险公司的解散:总有一个保险公司解散2)保险公司的变更或设立3)债权债务的继承: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保险公司一并承受(二)保险公司的分立1、分立的概念:一个保险公司依法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公司的法律行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2、分立的程序3、分立的法律后果: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保险公司在不中断其法人资格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的规定由一种形式的保险公司变更为其他形式的保险公司的法律行为。不经过解散、清算、重新设立等程序改组为另一种形式的保险公司我国只有一种形式的变更: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法定人数的发起人;变更章程;建立符合要求公司组织机构;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四)保险公司其他事项的变更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六、保险公司的终止(一)破产:1、概念: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由保险公司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符合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2、破产的条件(1)不能支付到期债务;2)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人寿保险公司破产的规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监会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破产财产清偿程序规定;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3、公司除上述1款外所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保险组织(二)解散:1、概念:已成立的保险公司因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停止公司经营业务活动并逐渐丧失其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2、解散的原因:1)因分立、合并而解散;2)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3)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无论何原因的解散,都须经过保监会的批准才能解散经营有人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或依法被撤销外,不得解散接管: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该公司实施接管,最长不超过两年接管组织在接管期间代为行使该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接管目的:恢复正常经营,被接管公司的债权债务不因接管而变化保险组织2、保险公司的撤销:违法违规被吊销经营业务的许可证,则应当依法撤销(三)清算:不论解散后的保险组织是否破产,都得进行清算,明确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保险组织保险中介组织一、保险代理人1、概念: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和个人2、特征:1)属于民法和保险法调整的民事法律行为;2)保险代理权来源于保险人的授权。(注意:保险人在保险代理合同中限制代理人代理权限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从事的保险活动,适用表见代理)3)保险代理人代理的后果由保险人承受4)代表保险人的利益,对保险人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3、地位1)处于独立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经营实体,不同于保险人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2)代表着保险人的利益;3)不得同时为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代理人;4)独立承担法律责任4、代理人的分类1)专业保险机构、兼业保险人和个人保险代理人专业保险机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保险代理组织(经批准设立的合伙企业、有限或股份公司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业务范围大于个人保险代理人2)兼业保险代理人: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本职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只能代理与本行业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3)个人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保险人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的个人,业务范围限于代收保费和推销保险产品,不得签发保单,只能专职从事保险代理,不得兼职从事,不得办理企业财产和团体人身保险业务4、代理人的从业资格和执业规则1)个人年满18周岁,专业代理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兼业代理机构应符合法定条件;2)品行良好;3)申请资格证书前的法定时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行政处罚;4)受过业务培训满足一定时间并通过代理人资格考试二、保险经纪人1、概念:代表投保人与保险人洽商保险合同条款,办理投保事宜,而向保险人收取佣金的保险中介2、特点:1)以自己独立名义实施保险经纪活动;2)代表着作为委托人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3)是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提供帮助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4)是专门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经营实体,既可向投保人收取佣金,也可向保险人收取佣金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实缴货币注册资本500万元2人以上,不少于员工总数的1/2业务范围:1)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2)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3)再保险经纪业务,4)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三、保险公估人依法设立、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酸等业务,并向委托人收取报酬的单位组织。特点:独立性;公估行为具有承揽性;专业性和科学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分类:火灾、工程保险、海上保险、汽车保险公估人等财产保险范围业务范围:1)承保前
本文标题:保险业法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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