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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部门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年-2008年)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我省各级交通部门及其所属行政管理机构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行政实施意见》,结合我省交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党的执政方式向依法执政转变,增强交通部门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转变交通部门的职能,提高交通行政管理效能,创新管理方式,促进交通事业健康发展。二、五年工作目标--交通部门的职能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道路建设市场、道路养护市场逐步建立和完善,交通发展规划的调控作用得到加强,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基本形成。各级交通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基本明确。--在交通法律、法规、规章体系进一步完善的同时,道路运输市场、道路建设市场、道路养护市场的监管机制更加健全,以适应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被有效纠正、及时处罚,市场监管更加公平、公正、透明、高效。--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高效的交通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交通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交通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行,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交通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观念显著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水平明显提高,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交通领域各种矛盾纠纷。三、主要工作内容及分工(一)切实转变职能,深化交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1、依法重新界定交通部门的职能,切实将职能转变到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上来。对交通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的职能,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重新界定,取消没有法定根据的职能。(人事劳资处牵头,有关单位和处室配合)2、推进交通部门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将交通部门的企业职能和事业职能剥离出去,完成与企业的人、财、物脱钩;交通部门所属单位的行政职能要由交通部门收回,事业单位办企业职能要分离出去,没有行政职能和事业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转企并脱钩。(人事劳资处牵头,有关单位和处室配合)3、科学、合理地调整交通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岗位职责,实现职能、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重新界定的职能积极稳妥地调整交通部门内部机构及其所属交通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岗位职责的设置,能由交通部门承担的职能原则上不设置各类下属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人事劳资处牵头,有关单位和处室配合)4、充分发挥中介组织、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用。要培育和完善与交通有关社会中介组织、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将交通管理机构承担的检验、检测、鉴定等事项以及能够通过行业自律解决的事项交给中介组织、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人事劳资处牵头,有关单位和处室配合)5、改革交通行政管理机构的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改变交通行政管理机构经费主要靠行政事业收费保障的经费体制,在交通费改税和理顺职能的基础上,争取交通行政管理机构的行政经费和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由财政综合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务审计处牵头,有关单位和处室配合)6、改革交通行政管理方式。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杜绝非法定行政审批,大量减少事前管理;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的手段管理交通事务,积极探索利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体改法规处牵头,有关单位和处室配合)7、推进政务公开,实行阳光政务。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立政务公开责任制和考核制,将政务公开责任落实到每个人,保证除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事项全部向社会公开;创新政务公开的渠道和平台,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网上办公的范围,尽快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方便人民群众查阅;建立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和规范新闻发布工作。(厅办公室牵头,有关单位和处室配合)(二)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厅办公室牵头,有关单位和处室配合)1、对行政决策事项进行整理分类,科学、合理地界定行政决策权限,建立和完善决策规则。2、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行政决策公布施行前,应当经过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论证。3、建立行政决策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公开,供公众查阅。4、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行政决策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监督主体、内容、对象、程序和方式,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三)规范行政行为1、严格控制规范性文件(厅体改法规处牵头,有关单位和处室配合)(1)建立规范性文件计划制度。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不得制定外部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拟定规范性文件计划。在继续加强有市场监管方面的规范的同时,更加重视有关公共服务方面的规范。要把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时机,正确处理好制定规范性文件与改革的关系,使制定规范性文件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制定规范性文件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2)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临时性机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3)改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方法。内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含有外部行政规范。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的意见。作出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行为,应当通过报刊、网站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报审时,起草单位应当说明情况及理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政府网站上公布。(4)完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清理制度。及时清理、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上位法对原有法律规范作出重大调整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上位法施行前进行修订。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认为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按法定程序处理。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对其实施情况每年进行分析评价,制定机关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2、规范外部行政行为(厅体改法规处牵头,有关单位和处室配合)(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交通行政执法体制。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调查、审核、听证、决定相分离制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评议考核、过错责任追究、罚缴分离等制度。要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要尽量减少执法层次,下移执法重心。(2)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在作出对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使决定中说明理由。要下大力解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及工作人员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3)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行政许可材料、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案卷文书的检查指导和分析评价,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改进执法工作。(4)建立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实施情况的需要,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建立“统一培训、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发证”的资格认证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5)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进一步抓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严格依法界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总结并逐步推广行政执法人员计分管理制度。3、规范内部行政行为(厅办公室牵头,有关单位和处室配合)对内部行政行为进行整理分类,明确规划、计划、资金、人事等管理行为的依据、权限、程序、标准和时限,并予以公开,初步实现内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划分和规范各级交通部门的职能和权限,加强行政协调和沟通,建立和完善不同行政职能协调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四)逐步建立高效、便捷的防范、化解矛盾的机制(厅办公室牵头,有关单位和处室配合)1、大力开展交通系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2、建立健全各种矛盾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提高交通部门应对风险和突发事件的能力。3、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要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压制、限制人民群众信访和举报,不得打击报复信访和举报人员。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五)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厅体改法规处牵头,有关单位和处室配合)1、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及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其对交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行政案件,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影响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应当依法履行。2、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应当依法报送备案。对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在网站、报刊等媒体上公布。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3、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逐步采取网上申请行政复议等便民措施,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审理简易程序。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和案卷公开查询制度。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单位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行政复议经费应依法列入经费预算。对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4、创新层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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