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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冶金工业 > 煤矿总工程师技术手册对技术管理要求
1总工程师岗位职责我国煤炭工业经过6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一个行业。从企业结构来看,有集团公司式的煤炭企业,也有单一煤矿的煤炭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既包含集团公司的总工程师,也包含煤矿的总工程师。本章节重点界定煤矿总工程师的领导地位,岗位职责、权限和应具备的条件。1.1总工程师的岗位定位(1)煤矿总工程师必须是煤矿全面技术工作的总负责人。(2)煤矿必须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分管技术工作,对总工程师负责。1.2总工程师岗位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技术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2)负责煤矿技术体系的简历,组织加强技术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升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水平。(3)组织编制煤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季度生产计划,提出实现技术经济目标的技术措施。(4)组织制定和批准煤矿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管理制度。(5)组织编制和审查矿区(矿井)地质勘探、新井建设、矿井改扩建、技术改造、开拓延深、采区设计以及相关配套工程等重大技术方案和设计。(6)负责提出并组织研究解决资源合理开发、抽掘采平衡、合理集中生产、提高矿井机械化水平、生产系统综合能力配套、煤炭洗选加工和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信息技术等重大技术问题。(7)充分了解开采活动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消极影响和破坏作用,积极开展环境协调、资源节约开采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8)组织研究和实施提高矿井抗灾能力的技术措施,组织制定防治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机电、运输等事故的措施,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组织制定和审批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事故灾害应急预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工程保障计划。(9)煤矿发生重大事故和灾害时,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制定事故和灾害的抢救救援措施,参与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认真分析总结事故的原因教训,制定和组织落实防范措施。(10)组织编制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技术攻关和科技交流;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负责科技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术培训工作。主持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考核和职称评定工作。1.3总工程师的权限(1)煤矿重大技术措施,方案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研究,并做出决策。(2)集团公司对各矿总工程师、公司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命,应征得总工程师的同意。(3)负责安排和调整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资金、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资金。1.4总工程师应具备的条件煤矿总工程师应由具备下列条件的技术人员担任:(1)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锐意改革创新,有奉献精神。(2)热爱煤炭事业,崇尚科学,尊重事实,坚持原则,作风民主。(3)应该具备煤矿安全生产和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备工程技术系列高级以上职称,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技术决策、技术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4)身体健康,能深入现场进行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有关重大技术问题。2技术管理综述2.1技术管理内容煤矿技术管理的内容,按矿井的类型可分为基本建设矿井(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技术管理、生产矿井技术管理;按矿井技术管理专业可分为生产技术管理、机电技术管理、“一通三防”技术管理、洗选技术管理、安全技术管理、技术创新管理、环境保护技术管理等。2.1.1生产矿井技术管理生产矿井技术管理主要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矿井采掘生产、顶板管理、冲击地压、“一通三防”、防突管理、瓦斯防治、地热防治、矿井防治水、地质勘探、环境保护等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2)地质勘探、煤炭储量的技术管理。(3)“一通三防”瓦斯抽采及防突的技术管理。(4)矿井生产水平及采区、工作面接替的工程技术管理。(5)编制实施采掘作业规程。(6)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7)防止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及机电、运输等矿井灾害、事故的技术管理。(8)煤炭洗选的技术管理。(9)矿井环境保护及煤炭综合利用的的技术管理。2.1.2矿井生产能力的核定2.1.2.1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2)2005年国务院第446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等国家煤炭安全生产政策。(3)《煤矿安全规程》、《选煤厂安全规程》(AQ1010-2005)。(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2005)。(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井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819号)。(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7)《核定矿井(露天)、选煤厂生产能力实施意见》。(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9)原煤炭工业部制定的《煤矿工业技术政策》、《煤炭工业计划和统计常用指标计算方法》和《关于核定矿井(露天)选煤厂生产能力实施办法》。(10)煤炭工业在实践中经实测、统计、分析、整理,总结出的并已取得合法依据的有关技术参数。(11)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2.1.2.2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原则(1)矿井核定的生产能力为“年生产能力”。(2)核定矿井生产单位能力技术单位为“万吨”。(3)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中,各生产系统能力计算所采用的基础数据,一般为矿井前三年或上一年实际完成数。同时标准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某些计算数据的取值办法。(4)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按年工作日330天、每天工作16h计算。规定矿井生产系统若是采用定量装载和直径2.0m及其以上的数控绞车,提升时间可按18h/d计算。这是结合我国煤矿科技发展水平和生产实际,对原核定标准的重大修改完善。(5)在矿井核定的各个生产系统中,以最薄弱的生产系统能力为矿井核定生产能力。(6)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档次划分为:0.3Mt/a以下矿井以0.01Mt为档次,0.3~0.9Mt/a矿井以0.03Mt为档次,0.9~6Mt/a矿井以0.05Mt/a为档次,6Mt/a以上以0.1Mt为档次,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原则确定,不实行四舍五入原则。(7)核定的矿井生产能力为矿井年底生产煤炭产量的最大值,,这就规定了煤矿企业依法组织生产的标注和依据,一般情况下,矿井月度生产能力,应为核定的年生产能力除以330天后的日平均能力,再乘以月度生产天数;全年各月度生产天数之和不得大于330天;月度煤炭生产量可根据现场实际有一定的浮动,但不得高于月的生产能力的10%,全年月度生产量之和不得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2.1.2.3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步骤(1)核定矿井生产能力,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照有关技术规范,在严格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实地测定、统计分析、科学计算,实事求是的对矿井各主要生产环节能力进行认真核定。(2)煤矿要委托培训合格并取得资质的中介单位来完成矿井生产能力的核定。(3)要按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有关规定,编制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报告书。报告书要实事求是的提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结论意见,章节齐全,内容全面熟食,图标情绪美观,并附有相关依据材料。(4)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实行分级负责、两级审批确认。(5)矿井核定生产能力要全面、真实的确定各主要生产系统能力,展现矿井真实的安全生产面貌。应按照国家发改委统一制定的核定计算方法计算下列各系统的生产能力:①煤炭资源保障程度;②主井提升系统;③副井提升系统;④排水系统;⑤供电系统;⑥井下运输系统;⑦采掘工作面布置及能力;⑧通风系统;⑨地面生产系统;⑩露天煤矿生产能力核定⑩选煤厂生产能力核定。此外,还将矿井压气、防尘、通信、监测、监控等系统能力,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其能力应该满足矿井生产能力的需要。2.1.2.4申请核定生产能力的条件及需提供的资料1.申请核定生产能力的条件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出现原登记生产能力与实际差异较大的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组织重新核定:(1)采场、提升、运输、通风(含瓦斯抽排)、排水、供电和地面等生产系统(环节)发生较大变化;(2)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3)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4)其他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2.申请核定生产能力的资料煤矿应在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90天以内,委托具有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组织完成生产能力核定,由煤矿安全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单位)报送以下材料:(1)生产能力核定申请文件;(2)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3)有关图纸;(4)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5)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主要因素证明文件和材料,包括:①发生变化的生产系统(环境)的情况、原因及相关证明;②改变采掘生产工艺的原因、技术论证、批准文件、施工及验收合格证明;③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和证明材料;④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储量变化认定文件;⑤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文件。3.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的内容(1)煤矿地理位置、煤层赋存、可采煤层煤种、可采储量、原设计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等基本情况;(2)导致生产能力变化的有关因素说明;(3)各系统生产能力计算依据、结果和核定表;(4)生产能力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5)其他。2.1.2.5生产能力核定的批准与登记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6年4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负责煤矿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审查的主要管理部门(单位)为:(1)市(地)属及市(地)以下煤矿由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2)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炭企业所属煤矿,由(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炭企业负责;(3)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煤矿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4)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由中央企业负责。主管部门(单位)收到所属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查申请后,应当于30天内组织完成审查并签署意见,连同煤矿申请报送的全部资料,报送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自申请之日起30天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并正式行文批复。根据批准的核定生产能力,需要变更生产能力登记的,煤矿应当及时向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2.1.3企业技术创新管理煤矿企业技术创新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建立健全技术创新管理体系,完善相关制度;(2)煤矿科技发展规划的制定;(3)煤矿科研项目的管理;(4)煤矿科技成果的管理;(5)煤矿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6)煤矿知识产权的管理。2.2技术管理组织机构技术管理机构是煤矿管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服从于整个煤矿的管理形式,以利于煤矿整体目标的实现和良性发展。2.2.1技术管理机构的形式及特点2.2.1.1大部制管理模式大部制管理模式,是指煤矿技术管理和生产管理同设在一个部门在行政管理上由分管生产的副职统一管理,在业务管理上分别由集团公司或煤矿副总工程师与分管生产的副职进行管理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有利于技术和生产的相结合,使技术更好的应用于生产,但由于煤炭生产的特殊性,这种管理模式要统筹兼顾,否则会造成“技术跟着生产走”的局面,限制了技术的独立性、严肃性和客观性。大部制管理模式中一般包括安全、生产、洗选、科技、职工教育等内容,其中生产部门包括生产、通风、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2.2.1.2分系统管理模式分系统管理模式,是指煤矿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分别设在不同部门,由分管生产的副职与
本文标题:煤矿总工程师技术手册对技术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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