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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了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安全和员工人身安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公司生产建设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1.3术语解释1.3.1消防:是指预防和解决(扑灭)火灾。1.3.2消防通道:是指消防人员实施营救和被困人员疏散的通道。比如楼梯口、过道,都安有消防指示灯。1.3.3消防器材:是指用于灭火、防火以及火灾事故的器材。1.3.4消防栓:正式叫法为消火栓,一种固定式消防设施,主要作用是控制可燃物、隔绝助燃物、消除着火源。分室内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消防系统包括,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灭火器系统,有的还会有自动喷淋系统,水炮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火探系统,水雾系统等。消火栓主要供消防车从市政给水管网或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取水实施灭火,也可以直接连接水带、水枪出水灭火。所以,室内外消火栓系统也是扑救火灾的重要消防设施之一。1.3.5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2职责2.1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2.2各单位职能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职责2.2.1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各单位办公区职能部门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2.2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2.3各单位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1)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监督促其落实;(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8)上级部门要求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9)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2.4分包(1)实行对外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当为对方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本单位统一管理;(2)实行对外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监督对方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3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3.1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必须包括:(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4)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3.2各单位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各厂站每月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3.3各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3.4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1)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2)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4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排查予以消除。4.1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4.2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4.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各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4.4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4.5各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4.6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5重点区域的防火检查5.1消防安全重点区域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防火地点、位置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5.2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5.3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5.4各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各厂站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10)防火巡查情况;(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5.5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5.6各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5.7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5.8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6应急管理各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进行消防应急演练。6.1各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4)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6.2各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各厂站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7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7.1各单位根据灭火需要、配备适当种类和足够数量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不得挪作他用,定期维护保养,应急使用过后要及时补充。7.2消防设备器材和工具放置在醒目位、取用方便的地点。放置在室外的要采取防潮、防晒、防霉烂、防结块和防冻措施。7.3消防设备、器材的周围不准堆放杂物或其他物品。严禁埋压、圈占消防栓和消防水池,对消防设备、器材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保证完好有效。7.4消防水池内应当保持规定的水量。7.5凡维修消防设施或停止供水时,必须事先通知本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队,做好应急措施。8消防档案管理8.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8.2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6)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8.3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8)火灾情况记录;(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前款规定中的第(2)、(3)、(4)、(5)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6)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7)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8.4各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9附则9.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9.2本办法由新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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