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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庄园史概说纲要第一篇庄园制发展概要第一章庄园的形成一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公地公民制的不彻底性:1.水田作为班授对象,但旱地则被承认为个人私有2.贵族私有田地依然继续存在,寺田、神田、位田、职田、功田等3.氏人与部民虽然被解放,但在其之下的奴隶仍然是私有4.律令制政府的垦田政策助长了扩大私人土地的倾向即是说,在律令制形成之初,庄园制的萌芽已存在于律令制本身●垦田政策实施背景:口分田的增加与人口的增加不相平行(根本)←私出举、公出举;租、庸、调、杂役导致农民贫困,农民死亡或出逃,口分田荒废或是未得到新的开垦●政府的垦田政策:1.723年“三世一身法”2.743年“垦田永世私财法”●开垦方式:一般农民开发较慢;中央贵族、寺院及地方官吏、地方豪族,不仅拥有巨额财力,而且自由驱使浮浪人与贫苦农民的劳动力,相互协力限制:朝廷贵族官僚私有垦田的规模有限制,但是僧侣贵族无限制;寺院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庄园制以寺院为中心发展起来●大土地的私有化:1.贵族、寺院私有土地欲望强烈,扩大垦田。不仅自己开发的垦田扩大,而且通过买卖、寄进等方式,搜刮一般农民的零细垦田2.皇室亦占有“敕旨田”,频繁占有广大空闲地与荒废地○赐田:将广大荒废地、空闲地作为赐田赐给贵族,表明律令制官僚俸禄发生了原则性变化,原来以禄米或其它实物为俸禄,现在租税制度衰退为以给土地为主二口分田的私有地化●口分田的私有化:1.因农民死亡或逃亡,口分田被弃置,被集中于富有者与豪族之手,扩大了富有农民与豪族的私有地2.贫苦农民的田地由于出举而成为抵押品,失去公地性质,变为富有者的私有地3.富有者将这些抵押口分田寄进于贵族、寺院,使其成为大土地私有者的私有地,被吸收于庄园之中4.以农民尚未开垦为由,侵吞农民的零碎垦田5.贵族、寺院广占山林原野经历以上过程,农民口分田化为贵族、寺院的私有地;另一方面,失去土地的农民转化为大土地私有者之下的耕作者,导致庄园的出现三初期庄园●庄园特征:1.土地零散,不在一处(从过程来看,当然的结果);口分田与庄园田地相互交错←交换田地(相博),一元领化,庄园化2.聚集百姓口分田、治田及收买、相博而得的耕地建成的庄园为既垦地系庄园;这种庄园分布分散,庄域较狭小,未开垦地不太多;多形成于畿内及其周边的先进地带。3.庄园领主首先圈占的未开垦的荒地,以自己的财力、劳力投入开垦的庄园为自垦地系庄园;这种庄园分布集中,庄域广大,未开垦地较多,多位于比较偏远的地区。畿内及其周边的即垦地系庄园缺乏从内部产生以小土地私有为基础而新成长起来的新兴地主层及地方武士的条件。又由于在地理上的便利,庄园领主的统治易于贯彻,从而在畿内较之远僻地区更长期地保留了古代庄园的初期统治形态●“庄”的含义1.训读为「なりところ」,原意从唐传入,指贵族在本宅外的田庄,亦称别业、田宅2.初期之庄,只是家屋建筑用地的地段,正如其建筑物被称为仓或屋那样,是以储藏生产物为目的3.但是随着垦田的发达,在庄附近空地也被广为开垦,庄本身已逐渐转化为垦田为主体的概念,而本来庄的实体,即仓与屋的集合体,开始被称为“庄家”;另一方面对于垦田经营来说,为了设立储藏收获物的仓或是管理垦田的机构,也必须兴建建筑物,这些同样被称为“庄家”4.于是区分庄与垦田失去意义,以至拥有同样内容的两者,同样地被称为庄或庄园。至此,产生了庄园的概念(垦田+庄家)●初期庄园的劳动力1.利用赁租,利用居于庄园附近的班田农民劳动力2.役使原来的私有奴婢以及流入庄园的浮浪人(承担庸调)但是班田农民在进行租赁耕作的同时从事口分田的耕作,开垦和耕作的面积有限度,而且也有耕作粗放的倾向,不便于领主的集约化耕作。因此,庄园领主希望拥有专属的耕作农民。庄园的农民产生了变成庄园主的作人,即庄民的倾向。而奴婢、浮浪人也与公民走上了同一道路。而这种私有化庄民经营,正是从前一时代便开始实行的奴隶所有者的土地经营方式(部民制)●赁租形态1.新开垦的田地,由开垦劳动者耕种,并向领主交纳价稻(地子),在这种形式下,领主负担一切费用,开垦的劳动者不与土地之间发生任何特殊关系。开垦之后,土地另行出租。2.在即垦地系庄园中,小土地私有者寄进庄园,领主保留其土地耕作权以实行赁租耕作赁租形式在属于后者的由小块已耕地积集而成的既垦地系庄园中多有所见○庄官(初期庄园管理)庄官:庄使、田使(佃使,在寺院庄园中称寺田使)、庄司、庄目代、庄领、庄长(庄正)、庄预●庄园的管理1.负责某一事务的被称为专当庄长,但以后只称专当,说明庄官职务大体分化2.到平安时代中期,并列为庄司名称的,有庄预、别当或检校,表明一个庄园之内已有多个庄司3.中央贵族派驻庄官不熟悉地方状况,不习惯经营开垦,成效不大;地方豪族熟悉情况,开垦经验丰富4.从总体来看,在初期,多由中央派遣庄司,由庄园领主直接经营庄园;九世纪前后,任命地方豪族,委托其经营庄园情况增多5.在中央贵族、寺院直接经营下,庄园领主支配力不及,受奴隶制劳动力为主力的结构制约,只能在近畿及其周边发展;因此庄园的经营形态发生变化,委托地方豪族经营庄园的方式普遍化了。但导致庄园领主对庄园的控制力削弱,庄园的实际权力落入有庄长称号的地方豪族手中,甚至拥有抗拒国司、郡司的能力,已强大到能广泛经营自营地(私佃)的地步●初期庄园的衰落1.庄长的势力走上舞台,可称其为私营田名主,这是九世纪以来庄园内部结构上的重要特征。2.私营田领主的私营田经营,已越出古代家族只依靠家内奴隶的劳动力而直接经营的范围,更广泛地使役浮浪人与没落的班田农民。3.由于整个八世纪农村共同体诸关系急剧解体和解体后家长奴隶制的发展,私营地领主的发生,随着时代的发展,也使土生土长的地方土豪参与庄园经营,私营田领主的奴隶制经营形态发生变革。初期庄园不能改变以旧式的奴隶制直接经营为主导经营形态,而趋向衰落。四庄园体制的确立●庄园的输租情况1.奈良平安时代为了优待僧侣贵族,曾规定寺田、神田、职田可向国家免纳租,其后位田、功田也称为“不输田”2.各庄形成状况不同,同一庄园土地中,既有不输田,也有输租的;在初期庄园中,不输租的土地未必普遍,因而庄园对国家的独立性也不是完全的。不少方面,还服从国家的支配3.庄园领主努力使庄园不输化,以存在少数田地不输租为事实,使庄园的一切土地不输租化这种排除国家权力的一元所领化和一元不输化运动,实际上已走向否定律令制的地方统治机构方向,而这即是庄园的本质●不输权的确立1.由中央太政官发出太政官符,由民部省发出民部省符,认可庄园不输租或免除杂役,此种手续称为“立券庄号”,以这种手段获得不输租特权的庄称为官省符庄2.但这种免租特权只限于发出官符的已耕地,为了新垦地也变为免租地,就必须再次申请;在国司负责下发出的不输租的许可证,称为国司免判或国判3.给予免判之权虽然在国司,但国司不能不服从位居其上的中央贵族的意志;大量庄园的存在、不输租权的维持,承认了以藤原为主流的中央贵族的事实,成为藤原氏能拥有大量庄园,并以其经济基础为力量进一步扩大权势的理由4.在院政开始之后,庄园不输的承认由院厅进行,倚靠院厅下令而成立的庄园,其权利在资格上更被强调●国司的权力扩大1.官省府庄的获得依赖于国司免判,导致国司权力不断扩大;平安中期以后,中央政府权力衰落,失去对地方的控制,国司的绝对权力2.地方上的庄园领主和国司勾结,获得不输租特权,甚至发展到只有国司免判的不输租庄园,国判拥有了同官符一样的效力●不入权的确立1.本应伴随着不输权(经济),但庄园威胁了国家财政,中央政府施压,地方国司也趁此压迫政策之际,行使暴力,勒索租税杂役2.请求官宣旨认可在庄园四至立界标,永远禁止检田使、收纳使、四度使进入庄园;甚至发展到国衙行使的警察权也被否定●庄园制确立1.完全以非公民之庄民为剥削对象的经济组织形成2.私人的,排他的土地支配机构第一条件已在前面叙述过,初期庄园已经满足;第二个条件在不输不入权确立后得到成立,至此庄园体制确立第二章庄园制的发展一寄进型庄园●寄进的原因1.地方豪族开发的庄园,多依靠国司免判,法律根据薄弱2.延历以后,庄园整改令的发布,新立券庄园被国司取缔(国司亦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因此,地方豪族的庄园私有权受到威胁,为了获得不输不入权,将庄园移于权门世家,而自己保留实际的土地支配权(十世纪以后,数量迅速增加)3.当领家不能承担起保护庄园责任时,再次寄进,其上为本家寄进的实质是开发领主假借中央贵族与寺社的权威来实现私领的庄园化,但贵族寺社也可借此谋积土地,增加财源●本家、领家与开发领主1.权门世家即贵族寺社,成为领家;以年贡取得的报酬称为领家职2.寄进者即实际上的领主,称根本领主或开发领主,常在领主职或预所职、下司职、地头职(此职指职务)等庄官名目下,保留庄园实际支配权3.本家分割领家收入一部分,作为保护报酬,称为本家职4.有时称本家与领家为本所,或把本家、本所视为同义,但实则不然;本所既有对庄园的排他的政治统治权,又拥有排他的领主的经济利益二封户的庄园化与山牧的开发●封户制1.以一定数量的民户作为食封,给予官僚贵族,充当其生活资源的制度。所谓给封户,据赋役令,从被定为封户的民户中,将其租的半额(天平十一年后改为全额)、庸调全部及仕丁给予官僚贵族2.封户的给予,以乡为单位进行,此乡称为封乡,但并不集中在一处3.食封的收入,由政府的朝贡使运至中央,再经由中央交给封主实质是一种以国家为媒介的间接关系,在以土地国有为原则的律令体制下,不承认封户与土地的直接领有关系。但这种制度随公地公民制的瓦解而变质●封乡的庄园化1.奈良时代以后,农民逃散、浮浪化现象严重,课丁减少,封户征收物下降2.封主直接派遣征物使到封乡督促、征收拖欠封物;而国司、郡司不能止,虽太政官发布禁令亦不效3.封主直接征收封物使封乡不能不带有封主私领的性质4.当封户交纳封物不足时,政府用别乡的租庸调来补足,为此提供补充的乡,即称便补之保;便补之保的庄园化以课户的收益为对象的封户制,变成以课户所拥有土地为对象的土地领有制而融化于庄园制之中●杣、牧的开垦1.杣,即采伐木材之山林。东大寺、兴福寺等大寺院,作为寺院建筑的木料来源,已各有私有之杣2.山地不便开垦,但杣工因生活需要,在开垦同时也开始扩大耕地3.杣地的逐渐开发,杣工与寺奴逐渐转化为农民4.牧,即饲养马的牧场。随着农业技术的进步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逐渐产生垦牧场为耕地、化耕地为庄园的动向三庄域的扩张●出作及其形态1.庄民到庄园四至之外耕作庄园附近的公领称为出作2.出作形态有两种:一是班田农民赁租庄园田地耕作后,逐渐在身份上转化为庄民,继续耕作过去的班田,便成出作田;二是原庄园的庄民外出到公田耕作3.原本出作田的耕者对国衙有纳官物的义务,但由于寺家权威的干涉,努力使其不输租化;最后出作田被寄进于寺院,成为私领庄园的一部分●负人与寄人1.外出庄园耕作出作田的庄民对庄园领主仍然有负担杂役的义务,庄园领主称他们为负人;国衙只向他们征收赋课于耕作田地的一定官物,因他们寄住而承包耕作,故称其为寄人2.负人与寄人只是本贯地领主和寄住地领主对同一承包耕作者的不同称呼,不仅用于庄园和公领之间,也用于庄园和庄园之间○笼作笼作是指存在于庄园四至之内的而又不属于庄主私领的公、私田私领化的形态;也存在即使土地在四至之外也诈称在四至之内的情况●加纳田的形态1.原来的土地称为本免地,新近庄园化的土地称为加纳或加纳田;加纳即出作负名完全庄地化时的称呼2.加纳田除了来自出作,也有因笼作而产生的四庄园整理运动●延喜二年庄园整理令(902)整理庄园官符分两次发布1.3月12日:除内膳司原来领有之厨外,政府其他临时之厨及院宫、王臣家之厨,悉数停止2.3月13日:第一,完全停止敕旨开田;贵族受寄进之田地,使还原主;卖田于权贵之百姓,受杖刑;圈占闲田荒地之贵族,定为违敕;但原来世传庄园,券契分明者,不在此限第二,诈号庄家,妨碍国务者,科以违敕之罪,物皆没收;但原实是庄家,不妨国务者,不在此列第三,所占山川薮泽,不论先后,悉数还公只是禁止手段不正当的不合法庄园,券契分明的庄园乃是保护对象;由于庄园业已成为贵族寺院的财政基础,不可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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