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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版权所有©理财教育网保留所有权利保险基本原理2版权所有©理财教育网保留所有权利保险概论基本原则经营基础保险的定义保险的作用人寿保险的现实功能商业保险的种类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补偿原则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与基本约定近因原则保险合同中的四个人五效3版权所有©理财教育网保留所有权利一、保险概论4版权所有©理财教育网保留所有权利保险的定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及保单达到约定期限,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5版权所有©理财教育网保留所有权利保险的作用保险是一种应对风险的经济制度•保险的基本职能–分散风险–经济补偿•保险的派生职能–资金融通–风险管理6版权所有©理财教育网保留所有权利人寿保险的现实功能•提供风险保障•家庭资产管理中的重要工具-人寿保险信托-遗产与赠与筹划-延迟纳税•解决流动性问题7版权所有©理财教育网保留所有权利商业保险的种类•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8版权所有©理财教育网保留所有权利二、保险基本原则9版权所有©理财教育网保留所有权利最大诚信原则•含义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遵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法律对于违反此原则的行为将予以不同形式的惩罚。10版权所有©理财教育网保留所有权利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1)(1)投保方: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作的,保证完全符合事实的一项声明。明示保证默示保证告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11版权所有©理财教育网保留所有权利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惩罚•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¾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¾因过失、疏忽未尽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可以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进行欺诈、伪造事实¾发生保险事故后,编造虚假证明夸大损失时,保险人对弄虚作假部分不承担赔付义务。¾未发生保险事故,却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者,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违反保证责任¾无论其故意还是过失,也无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以承担责任。¾对于破坏保证事项,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不退还保险费。12版权所有©理财教育网保留所有权利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2)(2)保险方:•弃权与禁止反言保险人一旦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则日后不得再次主张这项权利。•保险公司如实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13版权所有©理财教育网保留所有权利案例—被保险人失踪案例•1996年12月26日,那某为丈夫张某投保太平洋寿险10份,受益人是那某。张某虽知道妻子为自己保险,但并未在被保险人处签名。1997年4月5日,张某外出后下落不明。随后,那某将丈夫失踪之事告知保险公司并要求理赔,而保险公司以保险人失踪没有理赔依据为由拒绝,并让那某继续交纳保费。此后,那某按期交纳保费。•2001年4月,那某向法院申请宣布丈夫张某死亡。1年后,法院宣布张某死亡。讨论:(1)宣告死亡在不在理赔范围内?(2)保单代签谁之过?14版权所有©理财教育网保留所有权利解析•任何一个自然人的死亡只有疾病死亡和意外死亡两种。法律推定张某死亡就意味着法律已推定其死因不是疾病就是意外,这都符合保险公司的给付条件。•如果张某没有死亡,保险公司可以追偿已付的保险金。•在保险行业中,因“代签名”产生的纠纷较为普遍。此案适用保险合同中“弃权-禁止反言”原则,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投保人(需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的义务,对那代张签字予以认可,所以应该赔偿。15版权所有©理财教育网保留所有权利保险利益原则•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种类-财产利益-收益利益-责任利益-人身利益确定的有经济利益合法的16版权所有©理财教育网保留所有权利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否则无效人身保险—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被保险人同意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保险利益在保单有效期内始终存在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区别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看护权17版权所有©理财教育网保留所有权利保险利益要求的差异•人身保险: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未成年人的保险利益有特殊限制)。意味着保险单需要根据情况变化修改。•财产保险:保险利益在保单有效期内始终存在;但一些财产保险,如货物运输保险,要求领取赔款的人(不一定是合同指明的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对保险标的保险利益。18版权所有©理财教育网保留所有权利案例三—人身保险利益•李某与妻子马某于2000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8岁的儿子和马某一起生活。•后来李某与赵某再婚,由于李某的儿子活泼可爱,加上赵某不能生育,所以特别喜欢李某的儿子。于2002年5月份以孩子母亲的身份为孩子买了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李某。•2003年6月,发生了保险事故,李某的孩子死亡。•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赵某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赵某遂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经过法院审理认定,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没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19版权所有©理财教育网保留所有权利解析•本案当中,赵某对孩子是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本案当中,孩子双方的父母都健在,且孩子并不和赵某生活在一起,在赵某和孩子之间不存在任何的法律上的抚养关系,赵某也就不享有保险利益,所以该保险合同无效。20版权所有©理财教育网保留所有权利补偿原则(财产与补偿性保险)•含义:–保险的作用是补偿损失,不应从赔款中不当得利。–要求风险责任与保费之间有合理的对价关系规则。–根据保费与风险责任(保额)的关系合理确定赔款数额。•补偿原则的适用和例外–补偿原则只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人寿保险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定额保险合同,一旦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将获得一定金额的给付,而不是补偿–补偿原则不适用于定值保险21版权所有©理财教育网保留所有权利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原则•定值保险–投保时,双方根据标的价值约定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损失在保额限度内得到全部赔偿。•不定值保险–投保时,双方不约定保险价值,只约定保险金额;事故发生时再确定保险价值;然后判断是否足额保险–足额保险与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大小–不足额投保将导致部分赔付或比例(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付–共保•重复投保–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保险金额总和可能超过保险价值–比例分摊22版权所有©理财教育网保留所有权利比例分摊例题✥2:王先生为自己的房子分别向甲、乙保险公司投保7万元和9万元;出险时,实际损失8万元,重置价格15万元。甲、乙保险公司分别应赔偿多少?•解析:重复保险。甲公司应赔额=8×7/16=3.5万元乙公司应赔额=8×9/16=4.5万元✥1:王先生为自己的房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14万元;出险时,实际损失8万元,重置价格15万元。甲保险公司分别应赔偿多少?•解析:不足额保险。甲公司应赔额=8×14/15=7.47万元23版权所有©理财教育网保留所有权利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原则•权利代位(代位追偿权):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物上代位: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某汽车被肇事,被保险人张某向保险人索赔8万元,保险人按车损险条款全额赔偿后,向责任方行使代位求偿追得10万元,保险人对这10万元的正确处置方式是:留下8万,2万归还被保险人24版权所有©理财教育网保留所有权利练习•某人购买了10万元的终身寿险,在保险期间,不幸被一辆汽车撞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肇事司机应该赔偿其家属5万元。事后该被保险人的丈夫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对该案件的处理方式应当是()。•A.不赔,因为不属于保险责任•B.赔偿10万元•C.赔偿5万元•D.先赔偿10万元,然后再向肇事司机追偿5万元赔款解析:终身寿险是给付性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25版权所有©理财教育网保留所有权利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含义《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的含义为“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26版权所有©理财教育网保留所有权利确定保险责任的重要原则•保险事故必须是近因–同时发生多种原因•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或多种原因的作用混杂在一起,且这些原因中,既有被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保险人的责任视可分性而定。–连续发生多种原因•各原因均为被保风险→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含除外或未保风险:(1)前因是被保风险,后因是除外或未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对损失负责;(2)前因是除外或未保风险,后因是被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对损失不赔偿。27版权所有©理财教育网保留所有权利案例六•李先生的儿子上小学4年级。李先生给他买的保险中有一份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次,儿子在踢足球时被同学不小心踢了一脚,当晚疼痛不止,经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当即做了切除手术,医疗费1500元。•李先生认为既然手术是因被踢了一脚而导致,理赔理所当然。然而保险公司认为,急性阑尾炎不属于保单所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没有进行理赔。•对此李先生想不通:明明是孩子被踢了一脚意外住院,怎么不属于保险责任呢?28版权所有©理财教育网保留所有权利分析•按照合同,意外伤害必须符合4个条件:•1、非本意的,不是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被保险人事先不能预见,客观上不能采取措施避免的;•2、外来的,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3、突发的,指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如慢性劳损、骨质增生等渐进型损害则不属于突发范畴;•4、非疾病的,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29版权所有©理财教育网保留所有权利结论•李先生儿子所患急性阑尾炎表面看符合前3个条件,但它不符合最后1个条件,即“非疾病的”。孩子住院手术的直接原因,不是同学踢的那一脚造成的伤害,而是阑尾炎,但阑尾炎属于身体内部组织病变,并不在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内。所以保险公司的解释和处理是合理的。•另外根据“近因原则”,只有在引发保险事故的最直接、最主要原因属于保险责任时,才能进行理赔,如果李先生儿子因被不慎踢伤内脏而住院,那凭医院证明完全可以获得赔偿。30版权所有©理财教育网保留所有权利三、保险经营的基础31版权所有©理财教育网保留所有权利经营基础•可保风险•大数法则与独立分布的同质风险汇集•核保•再保险•投资N=10N=100N=1000µ风险汇集数量(N)越大,平均风险的方差越小,保险公司的费率越可靠。32版权所有©理财教育网保留所有权利四、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与基本约定33版权所有©理财教育网保留所有权利保险合同公估人经纪人代理人辅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关系人保险人投保人当事人•保险
本文标题:保险基本原理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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