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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合同概述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勘察、设计合同履行管理勘察、设计合同概述勘察、设计概念1、建设工程勘察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和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包括:选址勘察、初步设计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主要内容: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勘察、工程物探、岩土工程勘察。勘察、设计合同概述勘察、设计概念2、工程勘察资质分类分成三类:综合类:包括工程勘察所有专业,只设甲级专业类: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等专业中的某一项。(设甲、乙两个级别)劳务类: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不分级别。勘察、设计合同概述勘察、设计概念3、建设工程设计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分为三个阶段: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复杂、各专业须紧密配合的大工程,才需要独立的技术设计阶段勘察、设计合同概述勘察、设计概念3、建设工程设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三类: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政府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管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政府对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禁止越级承揽或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对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委托工程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1、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2、已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同签订的程序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勘察、设计发包方式1、招标发包2、直接发包招投标法规定以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勘察、设计发包方式2、直接发包以下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直接发包:(1)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民用建筑设计收费定额单位:元/平米工程等级暖通要求条件建筑面积(平米)集中采暖集中空调500以下501-10001001-20002001-30003001-50005001-1000010001-3000030000以上特无有25.2023.8022.4021.00有有26.7425.3423.9422.541无有18.2016.8015.5414.8414.14有有19.1817.7816.3815.6814.982无无11.2010.369.529.248.96有无11.9011.0610.229.949.66有有13.3012.4611.6211.3411.06工程等级暖通要求条件建筑面积(平米)集中采暖集中空调500以下501-10001001-20002001-30003001-50005001-1000010001-3000030000以上3无无6.306.166.096.02有无6.796.586.516.44有有7.847.567.497.424无无3.923.503.223.153.08有无4.203.783.503.433.365无无2.101.681.611.54有无2.381.961.891.82注:1、凡收费不足700元者均按700元计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工程勘察或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分为两个版本:一个是为设计提供勘察任务(GF-2000-0203)一个用于岩土工程。(GF-2000-020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为设计提供勘察资料)主要条款:1.工程概况;2.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3.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勘察成果;4.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5.发包人、勘察人的责任;6.违约责任;7.补充条款;8.争议解决;9.合同生效与终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发包人的权利义务义务(1)发包人应提供相关的资料,并对其可靠性、正确性等负责;包括工程批准文件、技术要求、建筑总平面布置图等。(2)按约定向勘察人支付费用;包括支付勘察费、临时设施费、勘察费等。(3)由发包人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工程用料计划,按时运到现场,进行验收,同时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并承担所有费用。(4)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技术文件资料,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泄露、擅自修改、向第三人转让或传送,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5)发包人应负责勘察现场的水、电、气的畅通供应,道路平整、现场清理等工作,以保证勘察工作开展。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勘察人的权利义务义务(1)在勘察前,向发包人提供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并派人与发包人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资料。(2)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3)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4)对于勘察工作中的漏项应当及时予以勘察,对于由此多支出的费用应自行负担,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勘察人的权利义务权利(1)按合同的约定完成勘察任务,提交勘察成果,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获得合同约定的勘察费。(2)当发包人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给勘察人造成损失的,勘查人有权向发包人索赔。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取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计取费用;“预算包干”、“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中标价加签证”等方式收费。付费方式一般分定金、进度款、外业结束付款及尾款支付等。(1)定金一般在勘察合同签订后3天内支付,约为预算勘察费的20%;(2)勘察规模大、工期长的工程在勘察过程中还要支付进度款,一般按完成的勘察工作量支付约定比例的勘察费;(3)当外业完成,应再支付一部分勘察费;(4)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分为两个版本:一个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GF-2000-0209)一个适用于专业工程设计。(GF-2000-0210)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为民用建设工程设计)主要条款:1.设计任务的内容;2.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及文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4.设计费及付费方式;5.双方责任;6.违约责任;7.其他。8.合同争议的解决9.合同的生效与鉴证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包人的权利义务义务(1)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2)为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条件;(3)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4)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时间支付设计费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权利(1)获得工程建设所需的设计文件;(2)对设计人的违约行为提出索赔;(3)如设计人将发包人提交的设计工程项目的有关资料及文件违约利用,而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其索赔。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人的权利义务义务(1)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2)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人的权利义务义务配合施工(1)在设计任务完成后的当年内项目开始施工的,设计人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2)设计任务完成后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的,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人的权利义务义务工程安全(1)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部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2)设计单位应当考虑事故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人的权利义务权利(1)获得合同约定的设计报酬;(2)当发包人违约利用设计成果时,有权向其提出索赔或提起诉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费计算及支付方式计算方法主要有:按估算总投资乘以设计取费费率的方法、按单位面积或单位生产能力计算、设计总费用包干等。付费方式一般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1)设计定金,即设计预付款,一般在签约后的三天内支付,支付额常为总设计费的20%;(2)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按约定比例支付各阶段设计费;(3)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4)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5)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案例分析:伟业设计公司承接了某发包方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由于业务过于繁忙,经发包方同意,伟业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宏基公司。工作结束后,发包方验收时,发现宏基公司承接的部分存在重大问题。发包方向宏基公司交涉,宏基公司认为其与发包方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不同意承担责任。伟业公司则认为工作由宏基公司完成,伟业公司没有责任。问题:谁应当承担责任?请对此案进行评析。评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经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人。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伟业公司与宏基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案例分析:某厂新建一车间,分别与市设计院和市某建筑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厂房北侧墙壁发生裂缝。为此该厂向法院起诉建筑公司。经勘验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结论是结构设计图纸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准,于是该厂又向法院起诉设计院。设计院答称,设计院是根据该厂提供的地质资料设计的,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经法院查证:该厂提供的地质资料不是新建车间的地质资料,而是与该车间相邻的某厂的地质资料,事故前设计院也不知该情况。试分析:(1)事故的责任者是谁?(2)该厂发生的诉讼费应由谁承担?简析:(1)该案例中,设计合同的主体是某厂和市设计院,施工合同的主体是该厂和某建筑公司。根据案情,由于设计图纸所依据的资料不准,使地基不均匀沉降,最终导致墙壁裂缝事故。所以,事故涉及的是设计合同中的责权关系,而与施工合同无关,即建筑公司没有责任。(2)在设计合同中,提供准确的资料是委托方的义务之一,而且要对资料的“可靠性负责”,所以委托方提供假地质资料是事故的根源,委托方是事故的责任者之一;市设计院接受对方提供的资料设计,似乎没有过错,但是直到事故发生前设计院仍不知道资料虚假,说明在整个设计过程中,设计院并未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查,使假资料滥竽充数,导致事故。否则,有可能防患于未然。所以,设计院也是责任者之一。由此可知:在此事故中,委托方(某厂)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承接方(设计院)为间接责任者、次要责任者。(2)根据上述结论,该厂发生的诉讼费,主要应由该厂负担,市设计院也应承担一小部分。
本文标题:勘察、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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