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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基础知识及产品介绍课程学习方法•本课程包含以下单元:–课程PPT及随堂测验•学习流程:–1.阅读课程的PPT–2.完成随堂测验–2.注意:请参考《保险基础知识》第六章中车险的相关内容学习完基础知识后再学习后面的产品责任。产品责任为本课程重点。课程目标学习完本课程后,希望您能:•理解机动车保险的概念•能说出机动车保险险种名称•能说出交强险的保险责任以及赔偿限额•背诵交强险费率浮动相关知识•掌握商业车险的保险责任•车险概念、特征•机动车保险险种•机动车保险费率•交强险介绍•商业车险介绍课程大纲机动车的概念一、机动车的概念与分类:机动车一般是指本身具有动力装置,可以单独在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并完成运载任务的车辆。《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为“汽车是用内燃机做动力,主要在公路或马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通常有四个或四个以上的橡胶轮胎。用来运载人或货物。”机动车至少是由三个要素构成的:一、是自动性,即机动车是自行驱动的;二、是通常有四个或四个以上的橡胶轮胎;三、是机动车的用途是运载人或货物。机动车保险的分类•以用途为标准:可将机动车简单地分为轿车,客车,货车和特种车四大类;•按照我国的汽车分类新标准:可将机动车分为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车、专用汽车、客车、轿车、半挂车等8种。•国际标准将机动车分为两大类:乘用车和商用车。乘用车是指包括驾驶员在内,最多为9座的主要用于运载人员的汽车,包括轿车、吉普车、某些多用途车辆(即MPV);商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征上是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其又分为客车(9座以上)和货车两大类。机动车(汽车)保险的概念机动车车险:即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包含着以下几个要素:(1)汽车保险是商业险;(2)汽车保险的对象是汽车以及由汽车带来的人身和财产损害;(3)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但却排除了人为的故意行为。机动车辆面临的风险一、财产损失风险1、机动车辆本身的损坏、灭失;2、其他财产损坏、灭失,包括车上财产(如车装的货物,其特点是不永久固定于车上)和非本车财产(不在车上的财产)。二、人员伤亡风险1、驾驶员伤亡2、车上其他人员伤亡3、非本车人员伤亡汽车保险险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机动车商业保险(简称商业车险)车险产品体系车辆种类按照用途:客车、货车、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按性质:营业车辆、非营业车辆;营业车辆:出租租赁、固定线路运输、公路运输;非营业车辆:家庭自用、企业非营、机关非营;汽车保险险种险种名称险种名称特点交强险强制、险种单一商业险种主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车上人员、盗抢险、摩托、拖拉机保险、特种车保险、提车保险种类丰富、根据需要量力而行附加险玻璃单独破碎、车辆停驶损失、自燃、车上责任、新增设备损失、车载货物掉落责任、不计免赔特约交强险与商业险实施方式:分离实施汽车保险费率•车险费率模式:从车模式、从人模式、从地域模式。•从车模式:车辆的使用性质、车辆的种类与大小、车龄、厂牌型号、行驶区域;•从人费率:驾驶员年龄、驾驶员性别、驾驶员驾龄、驾驶员事故记录、附加驾驶员数量;•从地域费率模式:出险概率、物价水平、工资待遇;交强险介绍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交强险介绍道交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所有投保车辆必须粘贴或携带交强险标志未投保车辆禁止上路道路交通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制定单位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强险介绍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使用被保险车辆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限额: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4.被保险人无责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除外责任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交强险条款—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1、适用对象: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包含摩托车、拖拉机和挂车。2、保险责任与责任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制定单位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交强险介绍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制度交强险介绍—垫付与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以下四种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保险人只负责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交强险介绍—救助基金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介绍交强险基准保险费率表按车辆使用性质、被保险人单位性质和车辆种类分类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6座及以上———9501100———非营业客车6座以下6-10座10-20座20座以上—党政机关、事业团体950107011401320—企业1000113012201270—营业客车6座以下6-10座10-20座20-36座36座以上出租、租赁18002360240025603530拖拉机兼用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兼用型拖拉机14.7KW以上运输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70110460640—摩托车50CC及以下50CC-250CC(含)250CC以上及侧三轮——8012040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首年投保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固定费率。从第二次投保交强险开始实行“奖优罚劣”的浮动费率机制。与道路交通事故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机制,原则是安全驾驶者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负担高额保费。保险费从第二次投保开始调整:上下浮动最高3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浮动因素浮动比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AA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A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0%A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0%A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A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A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主险附加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盗抢保险玻璃单独破碎保险车身划痕损失保险自燃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率特约保险新增设备损失险车上货物责任险商业车险介绍车险险种与车辆风险的对应车辆自身风险常见车辆损失类险种保障风险车辆损失险碰撞、倾覆、坠落、火灾、外界坠落倒塌、暴风、龙卷风、雷击、雹灾、洪水、海啸、地陷、雪崩、泥石流全车盗抢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及导致车辆损失、但零部件盗窃拒赔自燃险车辆自身原因起火车身划痕车身无明显碰撞痕迹的划痕新增设备损失险车辆标准配置外的新增设备损坏发动机特别损失险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导致发动机损坏车险险种与车辆风险的对应常见责任类险种保障风险交强险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医疗费用、财产损毁所负经济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同上车上人员责任险因意外事故造成车上驾驶人员或乘员的人身伤残、医疗费用所负经济赔偿责任车上货物责任险因意外事故造成车上货物损毁所负的经济赔偿责任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因所在货物掉落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所负的经济赔偿责任车辆使用责任风险家庭自用汽车: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非营业用汽车: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特种车: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它机动车营业运输:指经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视为营业运输。碰撞: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按规定载运货物时,所载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倾覆:指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翻倒(两轮以上离地、车体触地),处于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状态。坠落:指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不属坠落责任。火灾: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玻璃单独破碎: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车轮单独损坏: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转让: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指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过程中及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至全车被追回。商业车险介绍—第三者责任保险除外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
本文标题:保险基础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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