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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物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13]13号),加强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管理,进一步完善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体制,优化办公用房资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保障机关高效运转,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单位,包括我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包括市直机关单位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业务用房)和附属用房。第四条办公用房管理遵循统一权属管理、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改造、统一产权界定、统一调处产权纠纷的原则,实行市政府所有、市城投公司负责办公用房等产权和资产管理,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局)集中统一办公用房调配使用及市直机关单位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第二章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管理第五条市城投公司负责对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统一申办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第六条市管局应当建立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进规范化、动态化管理,并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市直机关单位应按照要求积极配合,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第七条市直机关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办公用房移交市管局集中管理。市管局定期复核和监督检查办公用房使用状况。第八条建立两证查(借)阅制度。市直机关单位两证原则上不外借,确需查(借)阅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程序办理。第九条市直机关单位之间或者市直机关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市财政局申请调解,必要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处理。市直机关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单位应当会同市管局、市城投公司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或财政局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十条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如需产权分割、产权变更等,需报市城投公司审核,必要时报市政府批准。未经市城投公司核准,市直机关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办公用房的产权产籍,国土房产等部门不予受理。市直机关单位确需出售办公用房的,应由市城投公司统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按《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处置。第三章办公用房建设、购置管理第十一条市管局负责统一协调办公用房建设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申报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职能等,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提出审核意见建议,并参与项目监督管理,竣工验收,负责对项目建成后产权产籍集中统一管理。第十二条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翻建、迁建、改建和装修改造等。第十三条市直机关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已达到或基本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准新建、改(扩)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确需新建、改(扩)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的,报经市管局审核同意后,按照《滁州市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第十四条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严禁超标准建设、装修。市直机关单位要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设备和材料。第四章办公室用房分配、调配使用管理第十五条建立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统一分配、调配制度。市管局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市直机关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及实际需求,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六条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市直机关单位,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签订移交协议,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办公用房后30日内,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市管局。第十七条在机构改革中,合并的部门原则上应在同一处集中办公,并根据单位编制人数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多余的办公用房由市管局统一收回。在机构改革中,撤销的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由市管局统一收回。第十八条严格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租用审批管理。市直机关单位需增设临时办公机构,无存量办公用房可供调剂且确需租用的,需经市管局核定面积,按有关规定履行租用手续后方可租用,租赁费用按原经费渠道解决。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第十九条租用办公用房须严格控制装饰装修标准,租用期限不超过2年的,原则上不得装修,租用期限不超过2年的,只能进行简易装修。租用的办公用房应当集约配置必需的办公家具,原则上不得购置新办公家具,确需购置的,应按照《滁州市市直机关单位通用办公资产配置标准(试行)》执行。第二十条未经批准,市直机关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使用功能,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构建使用办公用房。第五章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第二十一条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申请维修改造(含装修,下同)。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以满足基本办公条件为主要目的,做到简朴、实用、安全。第二十二条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实行统一申报受理、统一项目计划、统一列入市管局部门预算、统一政府采购、统一维修标准、统一组织实施。未经市管局批准,各市直机关单位不得擅自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第二十三条市直机关单位在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只能使用普通建筑材料、房屋外墙不得使用干挂石材和进口玻璃幕墙,室内不得使用高档石材、原木地板、地毯、豪华灯具和高级卫生洁具等超标准装饰材料。维修改造中,原有设施设备能使用的要继续使用、禁止借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之机更新、购置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第二十四条市直机关单位在办公用房日常使用管理中,应做到常检查、常维护,满足办公的基本使用功能。如影响到办公用房正常使用,确需维修改造的,应按照《滁州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六章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第二十五条集中办公区的物业管理由市管局负责组织实施。进驻单位配合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履行相关职责。独立办公区的市直机关单位物业管理要在市管局指导和监管下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特殊用房或涉及安全保密等不宜实行物业管理的,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第二十六条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管理要适应机关后勤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要求,深化物业管理改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第二十七条市直机关单位要强化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制定和完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制度,积极推广新型物业管理经验,提升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水平。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办办法不相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文标题:明光市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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