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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的定义•产品责任保险(ProductLiabilityInsurance),产品责任险承保被保险人(生产厂家和经销商)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时,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出口商品通常根据国际惯例要求必须投保产品责任险,以满足进口商的要求。产品责任保险概述所谓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产品供给方(包括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产品的制造者包括产品生产者、加工者、装配者;产品修理者指被损坏产品或陈旧产品或有缺陷的产品的修理者;产品销售者包括批发商、零售商、出口商、进口商等各种商业机构,如批发站、商店、进出口公司等。此外,承运人如果在运输过程中损坏了产品并因此导致产品责任事故时,亦应当承担起相应的产品责任。由此可见,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产品责任,是以产品为具体指向物,以产品可能造成的对他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为具体承保风险,以制造或能够影响产品责任事故发生的有关各方为被保险人的一种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1、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生产、销售、分配或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2)被保险人为产品责任事故支付的法律费用及其他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2、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承担的违约责任,除非经过特别约定。(2)被保险人根据劳工法或雇佣合同对其雇员及有关人员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应由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承保。(3)被保险人所有或照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这种损失应由财产保险承保。(4)产品或商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其所有权尚未转移至用户或消费者之前的责任事故损失。这种损失应由公众责任保险承保。(5)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发生的事故责任损失。(6)被保险产品或商品本身的损失及被保险人因收回有缺陷产品造成的费用及损失。这种损失应由产品保证保险承保。(7)不按照被保险产品说明书要求运安装使用或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造成的责任事故损失3、责任期限通常为1年,到期可以续保.对于用年限较长的产品或商品,也可以投保3年、5年期的产品责任保险,但保险费仍逐年结算。产品责任保险的索赔有效期限应按保险单规定或当地有关法律规定的时间区间为准,如我国按法律规定为1年,有的国家或地区规定的为3年。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在产品责任保险的理赔过程中,保险人的责任通常以产品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为基础,而不论产品是否在保险期内生产或销售。•赔偿标准以保险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确定的赔偿限额为最高额度,它既可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标准,也可以累计的赔偿限额为标准,在此,生产、销售、分配的同批产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均被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并且适用于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产品责任险投保状况•在很多发达国家,产品责任险已成为一种强制性保险,采取的是严格或无过失责任原则。而在美国,近年产品责任案的被告平均支付的诉讼费用和赔款超过500万美元。责任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自20世纪80年代前后开始即占到美国非寿险业务的45%-50%;在欧洲发达国家,责任险业务通常占到非寿险业务的30%左右;日本的责任险业务占到非寿险业务的25%—30%,而国际平均水平约为15%。•相比之下,中国的产品责任强制保险投保率极低,企业投保产品责任险的比例仅为4%,而且上述已经投保的企业大都也是因应国外进口商的要求被动投保。究其原因,主要是:首先,经营者没有对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引起重视。•没有考虑如何将其法律上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以解后顾之忧;第二,计划经济体制的法律观念没有改变,国营的生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盈亏及企业风险基本是政府财政包揽,自己没有责任风险的意识;第三,食品、药品经营过程中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机率低,对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对食品、药品致害后果心存侥幸;第四,有些经营者即使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但并非真正明确其意义和作用,而是把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作为企业宣传产品需要或者满足国外客户对出口商品的起码要求。完善食品、药品产品责任赔偿机制•2011年4月2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表示将严打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并对非法食品添加剂开展全面布控,今年年底前,卫生部门将制定并公布食品复配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但是在食品药品领域一旦出现产品缺陷致害事件,往往伴有死亡率高、后遗症严重、受害群体广等特性。近两年我国频发“亮菌甲素”、“欣弗”、“甲氨蝶呤”、“阜阳奶粉”“三鹿毒奶粉”等致害事件,伤亡人员众多,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事故的最后结果是,很多受害人因不能支付巨额的医疗费用,错过治疗机会,痛苦终生;获得经济赔偿的受害人,也仅能维持基本生活。他们中的多数因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生活艰难,孤立无援。即便胜诉,也多是空守一张判决书,无法获得全面的赔偿。而多数企业因事件恶劣影响失去市场竞争力,停产、破产,背负巨额债务和骂名从市场上销声匿迹。基于以上的后果,在•《食品安全法》中,推行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该制度是国家为食品、药品产品缺陷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食品、药品生产安全,强制经营者向保险公司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在发生产品责任(致害事故)时,由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该制度可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适当分散企业责任分担,使企业能在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后,能从事故阴影中爬起来、走下去,改过自新,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双赢。推行这种制度,一方面对保障受害人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发挥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通过保险分担企业经营风险,给产品责任人(经营者)一个悔过自新,重新振作的发展机会。大家思考:产品责任险能否强制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险的区别?
本文标题:浅谈产品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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