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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绪论•第一节风险与危险•一、风险的概念•即人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预期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是在客观危险存在的情况下,人们对于事件活动结果的主观判断。•二、危险的概念•危险是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危险特征: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危险要素•(1)危险因素:引起或促使危险事故发生、损失增加或扩大的原因和条件。包括有形危险因素和无形危险因素。其中无形危险因素包括道德危险因素和心理危险因素。•(2)危险事故:引起损失或损失增加的直接或外在的事件•(3)危险损失:偶然发生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或灭失。•(4)危险载体:危险的直接承受体,即危险事故直接指向的对象。分为人身载体和财产载体。第二节危险管理•一、危险管理的概念•指社会经济单位、个人通过对各种危险的认识、损害后果的衡量、危险处置方法的选择和执行,以最小的代价,达到最佳安全效果的经济管理手段。•二、危险管理的成本•包括危险损失的实际成本、危险损失的无形成本、处理危险的费用•危险处理方法:危险回避、损失控制、危险转移、危险自留•(3)危险转移(危险转嫁)•危险转移包含控制型非保险转移和财务型危险转移•财务型危险转移包括保险和财务型非保险转移•第三节危险与保险•一、危险与保险的关系•保险来源于危险。•根据危险是否可保,我们又将危险分为可保危险和不可保危险。•二、可保危险应具备的条件•1、危险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计量•2、危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3、危险的出现必须是意外•4、危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5、危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第二章保险概述•(二)有关保险的学说•1•损失说以处理损失作为保险核心内容的学说。•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风险转嫁说•人格保险说•2•非损失说是不以处理损失作为保险核心内容的学说。主要从保险机构的运行原理来解释保险的含义。•技术说•欲望满足说•相互金融机构说•财产共同准备说•3•二元说是把寿险和非寿险区别开来分别规定各自含义的学说。代表人物:爱伦贝格•(四)保险的性质•1、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2、保险是一种金融行为•3、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4、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5、保险是一种危险转移机制•二、保险的特征•(一)保险的基本特征•1.经济性。2.互助性。3.法律性(契约性)。4.科学性。•(二)保险与其他行为的比较•1、保险与赌博•相同点:保险与赌博同属于由偶然事件所引起的经济行为,并且在给付与反给付的总量上都是相等的。•不同点:第一,目的不同。保险的目的是互助共济,求得经济生活的安定;赌博的目的是谋取暴利。•第二,风险性质不同。保险里的危险都为纯粹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赌博的风险是人为制造的,属于投机风险。•第三,法律性质不同,保险为合法,赌博即非法•第四,技术手段不同。保险需要科学的技术基础,赌博靠经验和运气。•第五,对标的要求不同。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赌博则不然。•2、保险与储蓄(重点)•相同点:两者都体现了为了应付未来的基金需要。•不同点:第一,所有权不同。储蓄的所有权不变,而使用权为有条件的暂时让渡。保险则为买了一种承诺,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已转移。•第二,性质不同。保险体现互助合作性质,储蓄是一种自助行为。•第三,支付条件不同。保险赔偿的支付以危险发生为前提。储蓄遵循取款自由的原则,只要储蓄人有意愿即可。•第四,两者的计算方法不同。保费许才赢精算方法计算,储蓄利率的计算,受国家政策的影响。•3、保险与担保(保证)•共同点: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行为,都是对未来偶然事件所致损失进行补偿的行为。•区别:第一,保险是多数单位风险的集合,而保证是依靠信用和资产实力承担责任•第二,保险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而保证需要涉及第三方的行为•第三,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一般不得再向被保险人追偿,而保证中的保证人以债务人的名义履行债务后,即取得代为权,有权向被保人追债。•4、保险与救济(重点)•相同点:同为对灾害事故进行经济补偿的行为。•不同点:第一,行为约束机制不同。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受法律约束,救济则不是。•第二,经济补偿的支付机制不同,保险金给付按合同规定支付,而救济依个人经济状况施舍•第三,计算方法不同,保险赔付有一定的计算方法,而救济无需计算。•第四,补偿对象不同。保险的补偿对象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救济的对象不受限制。•三、保险的分类•按照保险性质分类: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四、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一)保险的职能•基本职能:分担危险和补偿损失•派生职能: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和分配职能•融资职能:是指保险人参与社会资金融通的职能。包括筹资和投资两个方面。•防灾防损职能:首先,保险公司从日常业务中积累了丰富的防灾防损工作经验。•其次,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也会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并乐于宣传防灾防损和向防灾防损部门投资。•最后,保险人可以通过业务经营来促使投保单位和个人重视防灾防损工作。•(二)保险的作用•宏观:有助于稳定社会再生产循环;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交往;有助于扩大积累规模;有助于推动科技发展;有助于增加外汇收入;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分散危险;有助于社会稳定。•微观: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有助于安定人民生活;有助于均衡个人财务收支。•第三讲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含义(重点)•(一)保险利益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的确定条件: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三)保险利益的意义•1、能有效防止赌博•2、可以减少道德风险•3、可以限制保险的赔偿金额•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定义•人身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财产保险中,凡可使投保人产生经济利害关系的标的,都具有保险利益。•第四讲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定义(重点部分)•(一)最大诚信的含义•最大诚信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一)告知•(二)保证•(三)弃权与禁止反言•(一)告知•狭义告知: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互相据实申报或陈述。•广义告知: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做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该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1、投保人需告知的内容•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1)投保方告知的内容:•合同订立时,对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的告知;•保险标的发生风险状况或变动时的告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及时告知;•重复保险时的告知等。•(3)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法律上,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投保人未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主观要件是指义务人的不实说明或隐匿遗漏是出于故意或过失。•(二)保证•1、含义•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在与不存在作出许诺。•2、按其形式分类•明示保证:是指以文字和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默示保证:是指一些重要保证在保险单上没有文字记载,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默示保证不通过文字来说明,而是根据有关的法律、惯例及行业、保险界的同业习惯来决定的。•(三)弃权与禁止反言•1、含义•弃权,是指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放弃了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2、构成弃权的两个要件•(1)保险人必须知道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及因此享有的抗辩权或解约权•(2)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明示或默示p62)•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处理•(一)告知的违反及处理•1、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情形及法律后果•(1)漏报和误告(不存在主观上的欺骗)•法律处理: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可退还保费。•(2)故意隐瞒•法律处理: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保费不退还。•(3)欺诈•法律处理:伪造损失证明的,不承担保险赔付。制造保险事故,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2、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义务,该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无效,即自保险合同成立时起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情节严重的,还必须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第五讲近因原则•一、近因的含义•(一)近因的含义•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二)近因原则•1、定义•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害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二、损失近因的判定•(一)致损的原因只有一个•如果保险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若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该原因属于责任免除项目,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二、多原因损失事件的近因判定•1、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连续发生•第一、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第二、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三、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因属于责任免除,则近因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第四、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2、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同时发生•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责全部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任何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则应严格区分,对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只负保险责任范围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不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情况,有两种处理方式: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损失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平摊。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重点部分)(一)定义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受益。(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1、以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为限保险人可选择的三种赔偿方式:支付现金、修复、换置三、代位原则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一)代位求偿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保险事故,且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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