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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保险合同分类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第五节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法与保险合同(一)保险法概述1.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一般不特别指明时保险法是指狭义的保险法2.保险法的立法体例与立法方式制定单行保险法规一般立法体例:列入商法典纳入民法典一般立法方式:业法与合同法合并立法业法与合同法各自单行立法我国的立法体例:制定单行保险法规我国的立法方式:业法与合同法合二为一(二)合同与保险合同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障的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这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特征--独有特征(一般保险合同的特征,不具体区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一)双务性☛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都承担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而对他方当事人只发生义务☛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英美法系中的“单方合同”在英美法系,保险合同是unilateralcontract即单方合同。单方合同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作出允诺,而另一方当事人以行为上的作为或不作为所达成的合同。典型的单方合同:A允诺说,如有人找到了他丢失的财物并送还,他将向对方支付酬金。对于此要约,没有人有义务必须为找到并返还遗失物。但如得知的要约后,果真找到并返还的遗失物,那么就有义务向支付酬金。单方合同和大陆法系中的单务合同是有区别的。不宜混淆案例: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且具有射幸性某年某月某日,三德公司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三德公司。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年费分三期支付。保险期间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期间届满时,三德公司已支付保险费数十万元,尚欠21万元。此后,三德公司以无保险事故、无索赔等为由不履行交费义务。(二)射幸性☛射幸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履约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仅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言,不涉及就风险承担的义务(如保险公司必须提取责任准备金)。☛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财产保险表现突出,人寿保险相对较弱。(三)附合性☛附合合同又叫依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事先印好标准合同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常见的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合合同☛存在例外,不是所用的保险合同都是预先设计好的。案例:父母离异保单如何进行到底被保险人A未成年,其父B为其投保某保险公司“少儿幸福成长综合保险”,该保险条款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第七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日起至22周岁,如遇父母有一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减半;如遇父母双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全免,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后A的母亲C与B离异,与D结合。A随母亲C生活,投保人也随之改为C。2000年,A的继父D意外身故,A的母亲C要求保险公司豁免今后每年的保费50%。本案中,由于保险条款设计上的问题对“父母”未作限制性规定,当被保险人之继父意外身故时,应按《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对被保险人今后各期保费给予豁免假如以后被保险人之生父或生母遇意外身故,豁免另外的保费。否则一旦涉讼,保险公司将处于不利的地位。《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使得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处于被动接受地位,因此,一旦合同有歧义引起争执,要求法院作出对被动一方有利的判决(四)保障性☛就个别保险合同而言,其保障性是相对的☛就全部保险合同而言,其保障性是绝对的(五)有偿性☛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的代价☛一般合同实行的是“等价有偿”原则☛保险合同实行的是“对价有偿”原则(六)最大诚信性☛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信息的不对称性使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它合同☛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一)按照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合同的疾病津贴和医疗费用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不得增减.☛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二)按照保险标的不同分类☛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其标的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以及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三)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在投保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即保险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并将二者都载明于保险合同中,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管实际价值发生变化与否,保险人均以保险金额作赔偿的依据☛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不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即保险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核定实际损失价值,在实际损失范围内按照保障程度计赔不定值保险合同的三种具体形式足额保险:保险金额等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发生全损理赔时,足额保险,十足赔偿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小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发生全损理赔时,不足额保险,按保障程度赔偿超额保险: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额保限,超过部分则无效(四)按照保险合同保障的风险责任分类☛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只对于冰雹造成的农作物损失负责赔偿。属于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必须把承保的风险责任一一列举☛一切险合同是指除了列举的除外不保的风险外,保险人承担其他一切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五)按照保险标的是否特定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又叫分项式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所保的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均逐项分别列明保险金额,发生损失时对各项财产在各自的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所保的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不分类别,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发生损失时不分损失财产类别,只要在总保险金额限度以内,都可获得赔偿的保险合同。(六)按照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分类☛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为将其承保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另一保险人或为接受另一保险人转移来的保险责任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保险人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以及协助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的人。保险合同主体主体关系人当事人受益人被保险人保险人投保人辅助人代理人经济人公估人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直接参与订立保险合同,并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保险人叫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保险人从业的法律资格:大多数国家--法人英国--法人与自然人(劳和社)我国--法人☛我国《保险法》第10条第3款:“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保险人的义务A.接受保险给付选择的义务;B.保险事故发生后,有调查损失事实的义务;C.保险事故发生后,有赔偿的义务;D.保险事故发生后,有确定理赔责任的义务;E.保险标的物如发生风险事故,有施行减轻损失工作的义务;F.保密义务。保险人的权利A.有决定承保、加减保费及要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权利;B.有赔款方式选择的权利(包括拒绝赔偿的权利);C.有随时通知注销(解除、停止、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利;D.有请求被保险人为合同上所必需的一切详细情况告知及通知的权利;E.有代位追偿的权利;F.为了决定保险费及赔偿金额,有检查保险标的物及被保险人帐册的权利;G.对残余物有取得全部或一部分的权利。☛投保人又叫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保险法》第10条第2款:“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投保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关于行为能力主体资格的规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资格,以年龄为限☛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人☛法人具有支付保险费的能力--经济条件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特殊要求法律条件投保人的权利A.有权选择保险公司B.有权选择保险险种(强制保险除外)C.除法律和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生效前和生效后,均有权解除合同D.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责任免除条款投保人的义务A.如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义务;B.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C.保险合同生效后,风险增加的通知义务;D.保险合同生效后的防灾防损义务;E.风险事故发生时的积极施救义务;F.风险事故发生时或约定事件出现时,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G.在行驶索赔权时,负有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H.在财产保险中,如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所致,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或其所知道的情况。案例:未经投保人同意保险合同不得解除李某是某镇政府下属爱民食品厂的一名职工。爱民食品厂为全厂职工投保了养老保险,并一次交清了保险费。保险合同约定,爱民食品厂的职工60岁后,每月可领取养老金。后来食品厂改制,裁减职工。该职工已离开食品厂。镇政府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认为李某等人已经不是爱民食品厂职工,因此要求退保。保险公司办理了退保手续,并将保险费退还。李某等人长时间后才能获悉此事,与保险公司发生争执,认为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哪些?谁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本案中,爱民食品厂是投保人,李某等职工是被保险人,都是养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尽管镇政府是爱民食品厂的主管单位,但是它并不是养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无权与保险公司协商解除李某等职工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也不应当与镇政府协商解除李某等职工的保险合同。因此,镇政府与保险公司解除李某等职工的保险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保险公司和李某等人之间的保险合同依然存在,依然有效。镇政府应当向保险公司返还其收到的保险费。思考如果合同当事人灭失怎么办?如果爱民食品厂停产关闭怎么办。(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他们对保险合同利益享有独立的请求权☛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即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保险金给付的人。☛《保险法》第22条第2款:“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关于被保险人的资格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有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充当被保险人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险人关于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同属一人: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时,
本文标题:保险学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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