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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集成系统接口及系统调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08010301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分项工程名称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检验批容量分包单位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检验批部位施工依据验收依据GB50339-2013验收项目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最小\实际抽样数量检查记录检查结果主控项目1接口功能第4.0.4条2集中监视、储存和统计功能第4.0.5条3报警监视及处理功能第4.0.6条4控制和调节功能第4.0.7条5联动配置及管理功能第4.0.8条6权限管理功能第4.0.9条7冗余功能第4.0.10条一般项目1文件报表生成和打印功能第4.0.11条2数据分析功能第4.0.12条施工单位检查结果主控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满足施工规范规定要求。专业工长: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年月日监理单位验收结论专业监理工程师:年月日2、验收依据说明【规范名称及编号】《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条文摘录】4、智能化集成系统4.0.1智能化集成系统的设备、软件和接口等的检测和验收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4.0.2智能化集成系统检测应在被集成系统检测完成后进行。4.0.3智能化集成检测应在服务器和客户端分别进行,检测点应包括每个被集成系统。4.0.4接口功能应符合接口技术文件和接口测试文件的要求,各接口均应检测,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4.0.5检测集中监视、储存和统计功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显示界面应为中文;2、信息显示应正确,相应时间、存储时间、数据分类统计等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3、每个被集成系统的抽检数量宜为该系统信息点数的5%,且抽检点数不应少于29点,当信息点数少于20点时应全部检测;4、智能化集成系统抽检点数不宜超过1000点;5、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应为检测合格。4.0.6检测报警监视及处理功能时,应现场模拟报警信号,报警信息显示应正确,信息显示响应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每个被集成系统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该系统报警信息点数的10%,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4.0.7检测控制和调节功能时,应在服务器和客户端分别输入设置参数,调节和控制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各被集成系统应全部检测,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4.0.8检测联动配置及管理功能时,应现场逐项模拟触发信号,所有被集成系统的联动动作均应安全正确、及时和无冲突。4.0.9权限管理功能检测应符合设计要求。4.0.10冗余功能检测应符合设计要求。4.0.11文件报表生成和打印功能应逐项检测。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4.0.12根据分析功能应对各被集成系统逐项检测,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4.0.13验收文件除应符合规范第3.4.4条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1、针对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文档;2、接口技术文件;3、接口测试文件。
本文标题:智能化集成接口及系统调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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