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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概述第一节保险的要素与特征第二节保险的产生与发展第三节保险的职能与作用第一节保险的要素与特征一、保险的概念日常生活中的“保险”assurance与insurance在英文中最初的意思:“Safeguardagainstlossinreturnforregularpayment”在我国,保险是一个外来词,是由英语“Insurance”一词翻译而来的.(一)保险学说1.损失说损失说以损失概念作为保险定义的核心◆损失补偿说--保险是一种损失补偿合同☞起源:海上保险☞代表人物:英国的马歇尔(S.Marshall)和德国的马修斯(E.A.Masius)马歇尔:“保险是当事人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额,对于对方所受的损失或发生的危险予以补偿的合同”。马修斯:“保险是约定的当事人一方,根据等价支付或商定,承保某标的物发生的危险,当该项危险发生时,负责赔偿对方损失的合同”。◆损失分担说--强调在损失补偿中多数人互助合作的事实☞代表人物:德国的华格纳(A.Wagner)“从经济意义上说,保险是把个别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在财产上所受的不利结果,使处于同一危险之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予以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这个定义既能适用于任何组织、任何险种、任何部门的保险,同时也可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甚至还适用于自保”。◆风险转移说--强调保险组织在损失补偿中的地位和作用☞代表人物:美国的魏兰脱(A.H.Willet)☞强调损失补偿是通过众多人把风险转嫁给保险组织来实现的魏兰脱:“保险是为了赔偿资本的不确定损失而积聚资金的一种社会制度,它是依靠把多数的个人危险转嫁给他人或团体来进行的”。2.非损失说◆技术说--以保险的技术特性,统一解释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强调了保险的数理基础☞代表人物:意大利商法学者菲方德(C.Vivante)该学说认为,保险费的计算、保险基金的计算都需要有特殊的技术,保险的特性就在于采用这种特殊技术。保险人在计算保险基金时,一定要使实际支出的保险金的总额和全体被保险人交纳的净保险费的总额相等,这就需要通过特殊技术保持保险费和保险赔款的平衡。◆欲望满足说--以人们的欲望和满足欲望的手段来解释保险的性质。保险是以损失赔偿和满足经济需要为其性质的☞代表人物:意大利的戈比(U.Gobi)德国的马纳斯(A.Mnes)戈比认为,保险的目的,是当意外事故发生时,以最少的费用满足该偶发欲望所需的资金,并予以充分可靠的经济保障。马纳斯主张:“保险是保障因保险事故引起金钱欲望的组织,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必须以引起金钱欲望为前提条件”。追随者威尔纳说:“保险是多数人的团结互助的集体,其目的在于对意外事故引起财产上的欲望,以共同、互助的补偿手段为保障”。◆经济确保说--把满足需要作为保险的目的,保险的目的是在于对意外的灾害事故留有经济准备。☞代表人物:胡布卡一切保险的共同目的,都不是对一定事故的损失做准备,而是对于可能遭遇事故的损失,使之得到经济上的保障。换言之,所有加入保险的动机,都是在于对不确定的未来的灾害事故,得到经济上的保障◆财产共同准备说--一种保险的静态观☞代表人物:日本的小岛昌太郎只有积蓄货币作为财产准备,才能应付意外事故的损失和支出的增加,保险人是受托管理经营的组织。“保险是为了安定经济生活,将多数经营单位组织起来,根据大数法则积聚经济上的财富并留为共同准备的”。◆相互金融说--立足于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来解释保险☞代表人物:日本的米谷龙三保险是以发生偶然性的事实为条件的相互金融机构。当今的经济是货币经济,所有经济活动都是用货币的收支来表现的。因此,保险作为应付经济不安定的善后措施,需要以调整货币的收支为目的,而保险费的收取和保险赔款的支付都是用货币进行的,所以,保险是金融机关。3.二元说--分别阐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代表人物:德国保险法学者爱伦贝堡(W.Ehrenberg)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以补偿经济损失为目的,后者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赔偿的合同,就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二者只能择其一德国、法国、日本和、瑞士等国家的保险法都是分别给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下的定义(二)保险定义1.广义的保险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风险事故(事件)发生而遭致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保险经济保障(或赔偿或给付)的一种行为2.狭义的保险从经济角度: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一种合同行为从社会角度: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风险转移的一种方法3《保险法》对保险的定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4.我们对保险的定义保险是以合同的形式确立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并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二、保险的要素(一)可保风险的存在可保风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可保风险的条件: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的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大量风险的集合体☛同质风险的集合体同质风险是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三)保险费率的厘订费率厘定的原则:适度、合理与公平☛适度--应能足以抵补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合理--不能获得过多或超额利润☛公平--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应与其承担的费率尽量一致以完备的统计资料为基础,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四)保险基金的建立保险基本职能的实现是建立在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险基金基础之上的保险基金是用以补偿或给付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体自然规律所致的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专项货币基金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开业资金和保险费,其中保险费是是形成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保险基金是保险业存在的现实的经济基础保险基金是保证保险企业财务稳定性的经济基础保险基金制约着保险企业的业务经营规模保险基金是以各种准备金的形式存在的(五)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是体现保险经济关系存在的形式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权利与义务的依据三、保险的特征(一)保险的特性经济性商品性互助性法律性科学性(二)保险与相似制度(行为)的比较1.保险与赌博相似之处:都是基于偶然事件的发生区别:对付的风险不同运用的手段不同最终目的不同导致的结果不同2.保险与互助保险相同之处:均以一定范围的群体为条件均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性质区别:互助的范围不同直接目的不同经营活动的性质不同(二)保险与相似制度(行为)的比较3.保险与社会救济相同之处:借助他人安定自身经济生活的方法区别:提供保障的主体不同提供保障的资金来源不同提供保障的可靠性不同提供的保障水平不同4.保险与储蓄相同之处:都是以现在的剩余作未来所需的准备区别:对象不同技术要求不同受益期限不同行为性质不同主要目的不同5.保险与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事指国家或政府通过立法的形式,采取强制手段对全体公民或劳动者因遭遇年老、疾病、生育、伤残、失业和死亡等社会特定风险而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或中断劳动收入时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制度相同之处:同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同以社会再生产的人身要素为对象同以概率论和多数法则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区别之处:经营主体不同行为依据不同实施方式不同强调的原则不同保障的功能不同保费负担不同四、保险的分类(一)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24责任保险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为了减少赔偿责任风险,当事人往往事先向保险人投保责任保险,由保险人承担损害发生时相应的赔偿责任。常见的责任保险包括公众责任保险、顾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其中职业责任保险是指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如律师、会计师、工程师、医师、估价师等),因在从事本职工作中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而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指以合同双方约定的经济信用为标的,—保险人因债务人不能履约而对债权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是担保性质的保险,在形式上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1)信用保险。是指债权人就债务人的信用向保险人投保的保险。信用保险包括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和投资保险。(2)保证保险。是指债务人就自己的信用向保险人投保,由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债务人)向债权大提供担保的保险。当债务人不能履约偿付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债权人的损失。保证保险包括合同保证保险、房地产贷款保证保险等。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投保人不同:债权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为信用保险;债务人为自己的信用投保的,是保证保险。(二)按风险转嫁形式分类原保险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再保险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自己已经承保的风险,转移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以降低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的保险行为。简单地说,再保险即“保险人的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但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可能超过保险价值。共同保险共同保险简称“共保”,是指投保人和两个以上的保险人之间,就同一可保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在保险损失发生时,各保险人按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摊损失。共同保险是对可保风险的横向转移,但仍是第一次转移,这是它与再保险的主要区别。26(三)按投保单位分类按保险保障的对象分,可以把人身保险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个人保险是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以个人作为承保单位的保险。团体保险一般用于人身保险,它是用一份总的保险合同,向一个团体中的众多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的保险。在团体保险中,投保人是“团体组织”,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独立核算的单位组织,被保险人是团体中的在职人员。团体保险包括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健康保险等.(四)按实施方式分类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协商,采取自愿方式签订保险合同建立的一种保险关系。具体地讲,自愿原则体现在:投保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参加保险、保什么险、投保金额多少和起保的时间;保险人可以决定是否承保、承保的条件以及保费多少。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可以中途退保,但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保险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但当前世界各国的绝大部分保险业务都采用自愿保险方式办理,我
本文标题:保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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