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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民事诉讼主体,法律上称为当事人,当事人除了人们熟知的原告、被告之外,还包括有第三人。第三人法律又将其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同的当事人其诉讼地位也不相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也不同。因此,有必要了解加以区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他人的诉讼开始后,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请求的诉讼参加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原告的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诉讼标的不能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其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去的诉讼参加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与原、被告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诉讼地位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参加诉讼中相当于“原告”,或者说,他可将原、被告都视为自己的“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是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但更多时候是处于“被告”的境地。(三)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其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所以其享有管辖异议权之外的原告的所有的诉讼权利。基于不同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仅享有为维护自身民事权益所必须的诉讼权利,而不享有处分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权利,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此外,也不享有管辖异议权,且只享有相对的上诉权,即只对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时有上诉权。(四)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参加诉讼,可以出于其自愿,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可另行起诉,法院不能强制其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但常见的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在后一种方式下,一经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负有参加诉讼的义务。否则,会招致缺席判决。总之,判别第三人是否有独立请求权,最主要看其不参加他人的诉讼能否独立提起诉讼。
本文标题: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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