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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朝阳市燃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经营行为,确保燃气供应和使用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住建部颁发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本市燃气事业的发展规划、工程建设施工,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和燃气具生产、销售及管理,特许经营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朝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本市燃气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及本市燃气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内燃气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发改委、住建委、规划局、公安局、国土局、财政局、质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安监局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2范围内,协同做好燃气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该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布局专项规划》由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征求发改委、公安消防、质量监督部门、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后编制,编制的规划必须符合城市燃气总体规划。第六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燃气场站、管道燃气输配设施、工程施工建设项目,汽车加气站等必须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工程报建等前期手续。瓶装燃气经营点(供应点)的设置,应当符合燃气建设规划,并经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主管部门批准。第七条新建、改建住宅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供应企业确定燃气供应方案。燃气供应方案应当包括燃气供应方式、配套设施建设规划、过渡性燃气供应措施等内容。燃气供应方案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公开燃气供应方案,并在新建、改建住宅建设项目的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燃气供应方式。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持有燃气工程设3计、施工专业资质证书,并在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从事燃气工程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法定机构确认的相应资格。设计、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执行。承担燃气压力容器安装的施工单位必须同时持有社保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第九条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选用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由市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负责质量监督。第十条燃气场站、气库、储配气站、供气管道(含庭院、室内管道)、输配气站及设施、临时瓶组供气站等工程竣工后,由主管部门、公安消防、安监、环保、质量监督等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新建、改建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燃气供应方案,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燃气设施。配套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三章特许经营第十二条燃气经营分为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和其他类四个经营类别,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向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4请特许经营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备、设施;(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有相应的行业经历和良好业绩;(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参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瓶装燃气送气工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其数量及岗位类型参照《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提供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或者《城市供气特许经营协议》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5规划的具体方案;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经营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企业、其他类经营企业应提供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意见;(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八)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燃气经营点(供应点)除具备上述(六)、(七)项条件外,还应提供所属燃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核准意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同时必须是本市有资质的燃气公司的下属单位或企业。第十五条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选择燃气经营者。第十六条特许经营协议所包含的内容必须符合《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七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到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安监、质量监督、工商等部门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注册登记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安监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6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工商行政部门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第十八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燃气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三)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四)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按季度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交生产经营状况;(二)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特许经营资产情况、发展、管理、服务质量报告、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基本状况等)、特许经营财务报告;(三)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四)履行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授权书》),提供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五)接受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产品质量和服务质7量的监督检查;(六)燃气企业应在下列事项发生十日内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报告:远期经营计划(五年或十年经营计划);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决议;燃气企业签署的对企业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高级管理人员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包括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发生影响燃气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及其它对燃气企业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七)加强对生产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完好;(八)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九条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组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第二十条燃气企业合并、分立、终止、经营场所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特许经营权的,必须提前90个工作日向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向燃气主管部门重新申请资质审查或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市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检查并予回复。第二十一条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城市燃气供应的连8续性与稳定性。燃气企业应在授权主体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正常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在移交用于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全部档案给授权主体指定的单位时,对交接期间的安全、服务和人员安置承担全部责任。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二十二条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燃气经营业务。禁止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或出卖《燃气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三条燃气企业必须在燃气设施及其经过地段路面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四条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供气设备及管道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投资建设的燃气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室内燃气设施的维修保养及更换设备的费用,由使用燃气的单位和居民(以下统称用户)负担,其它设施的维修和更换设备的费用,由燃气企业负担。第二十五条需要安装燃气的开发企业应当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燃气安装申请,燃气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和有关材料后给予及时办理,并与企业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或协议,报主管部门备案。燃气企业进行燃气安装工程施工前,要依据公平、公开、公9正的原则统一进行工程招标,投标企业必须具备燃气工程施工相应的资质,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对燃气安装工程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第二十六条燃气储存和输配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经质量监督部门定期检验登记,合格后并按期申报检验。第二十七条燃气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运行人员、维护人员、抢修人员、瓶装送气工)进行上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才可持证上岗,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燃气企业从事检测、维修、安装工作的员工,必须具有相关专业资格。无专业资格的,不得单独作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核、监督。第二十八条燃气企业应当保证燃气的热值、组份、嗅味、压力达到国家标准,保证正常供气和供气质量。燃气企业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居民用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必须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用户。管道燃气连续停止供气四十八时以上的,燃气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用户生活用气。第二十九条瓶装气的充装量应当与该瓶标称重量相符,其误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第三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物10价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执行,如需调整价格的采取听证会的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制定调整价格。第五章燃气安全及设施保护第三十一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第三十二条燃气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建立燃气设施安全定期巡查制度,做好安全用气知识普及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安全用气手册、二十四小时咨询服务电话等多种途径对用户进行安全教育。燃气企业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对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第三十三条入户安全检查,要明确安全检查项目和内容,检查的过程中,工作人员要拍摄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由燃气企业和用户双方签字后,共同留存、备查。对发现的问题向用户提出整改建议,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发现疑似盗用燃气的行为,燃气企业应当及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安监、消防、公安、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鉴定,燃气主管部门根据鉴11定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项交市财政局。燃气企业无权对用户进行摘除燃气表、停止供气等其它处罚。各燃气经营企业应设立入户安全检查的服务和监督电话,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入户前要安民告示,预先张贴通告,并与社区组织联系,以便于市民及时联系或查询相关企业入户安全检查工作的资讯,防止上当受骗。入户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是本燃气经营企业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工作人员,燃气用户要对入户检查给予配合。对极端不予配合检查的用户,由主管部门组织公安、安监等部门共同到场,采取强制开锁入户检查。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燃气企业设立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五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燃气企业和主管部门发现上述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之前,必须书面通知燃气企业,由燃气企业派人到现场监督指导施工。需要拆除、迁移供气设施的,必须先到燃气企业办理手续,由燃气企业组织拆迁,费用由需要拆迁供气设施的单位或个人承担。12第三十七条禁
本文标题:朝阳市燃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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