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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浙江省水利厅二○○七年九月—26—前言近年来,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大量上马,在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同时,开发建设活动带来的水土流失问题也日益凸显。据不完全统计,我省2001-2006年的6年时间里,由水利部和省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共有470项,产生的土石方开挖和填筑约5亿立方米,可能产生水土流失量为3000万立方米,以及大量的地形、地貌改变和植被毁坏,对我省的生态安全产生很大影响。如何最大限度地减轻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保护和恢复植被,维护生态安全,是水行政主管部门面临的一项严峻、紧迫而又繁重的任务。为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制度、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制度,指导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促进开发建设项目业主参建单位的自主管理,促进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编制本指南,为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水土保持从业人员提供依据。—27—浙水保〔2007〕2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现将《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二○○七年九月十七日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开发建设活动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管理和保护水土保持设施,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南。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以及相应的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指南。第二章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分别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或者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面积在1万m2以下并且开挖或填筑土石方总量在1万m3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除前两款规定外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分类管理目录详见附件1。未列入分类管理目录的开发建设项目,按本指南第四、五条执行。第四条下列类型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1)工程占地面积10万m2(含)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2)开挖或填筑土石方量在5万m3(含)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3)地处国家级、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中低易发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且占地面积5万m2(含)以上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量2万m3(含)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第五条除依照第四条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外,占地面积1万m2(含)以上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量1万m3(含)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由持有《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29—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1)持有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所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2)持有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编制项目总投资不超过3亿元的中、小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3)持有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只能编制项目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的小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应当由持有《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不受开发建设项目规模等限制,持有甲级、乙级、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均可以承担。第八条水土保持登记表可由持有《资格证书》的单位填制,也可由其他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自行填制。第九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从水土保持角度论证开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对项目存在的水土流失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防治目标、措施和概(估)算投资,内容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地方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第十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应重点突出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范围及措施,并对主要措施进行必要的典型设计,提交典型设计图和总体布置图,其他内容力求简明扼要。可以按附件2所列格式编制。第十一条水土保持登记表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主要水土流失问题、水土保持措施及其投资等,具体按附件3格式填报。第十二条承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依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开展工作,从现状勘测、报告编写和图件制作、审核、审定等各个环节把好质量关,确保水土保持方案切实可行。—30—第三章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第十三条水土保持方案一般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完成并办理审批手续。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由于路线方案未定等因素限制,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确有困难的公路、铁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办理报批手续,但必须按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不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在开工前的第一个设计阶段编制完成。第十四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应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登记表统一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十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审批:(1)省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2)项目建设区及直接影响区涉及省际边界的开发建设项目。(3)项目建设区及直接影响区跨设区市的开发建设项目。(4)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授权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中央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5)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中央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31—前款第(1)项所列项目,可以委托所在地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审批:(6)设区市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7)项目建设区及直接影响区在市域内跨县(市、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前款第(1)项所列项目,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七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省、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第十八条省级立项的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前,应先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预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前,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或咨询评估,并出具咨询评估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根据咨询评估报告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修改、补充、完善后,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第十九条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前是否组织预审或进行咨询评估分别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定。第二十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技术评审或咨询评估应不予通过:(1)水土保持方案中没有主体工程的比选方案,比选方案水土保持评价缺乏水土保持有关量化指标;(2)未采取措施减少对原自然地貌的扰动率或对林草植被的破坏率,并且水土保持方案所提出的扰动土地整治率未达到90%;(3)工程土石方平衡、废弃土石渣利用达不到规范要求。第二十一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直接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以不组织预审、咨询评估。—32—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需要进行技术评审的,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条件如下:(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5)水土保持投资估(概)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第二十四条未按规定报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或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的开发建设项目,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限期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第二十五条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却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或填报了水土保持登记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却填报了水土保持登记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水土保持登记表后,认为其不符合要求的,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要求其重新填报。—33—第二十七条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开发建设项目地点、内容、规模、范围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八条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该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二十九条水土保持方案应与主体工程立项规模相一致,不得将同一项目拆分为几个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第三十条在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前,需实施“三通一平”等前期准备工程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在破土动工前先行报批“三通一平”工程的水土保持专项报告。正式报批的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包括“三通一平”工程的水土保持专项报告的内容。第三十一条开发建设项目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予批准:(1)《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的开发建设项目;(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内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项目;(3)违反《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条,在25度以上陡坡地实施的农林开发项目;(4)违反《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内取土、挖砂、取石的开发建设项目;(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水工程;(6)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精神,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但未能提供相应文件依据的开发建设项目;(7)分期建设的开发建设项目,其前期工程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8)同一投资主体所属的开发建设项目,在建及生产运行的工程中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34—(9)在水库设计洪水位以下进行的危害防洪、供水、水资源保
本文标题: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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