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交通运输 > 浅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1浅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摘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出现的一个法律术语,这与以往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出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所不同,新法中省略了“责任”二字,目的就是让人们对该行为有一个新的认识,对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责任”的应然内涵有正确的理解。关键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对策AnAnalysisoftheResponsibilitiesofTrafficAccidentAbstract:Theidentificationofroadtrafficaccidentsisalegalterminologyinthelawofroadtrafficsecurity,anditisdifferentfromtheresponsibilityidentificationofroadtrafficaccidentsinthemeasuresintreatingroadtrafficaccidents,andtheRegulationsofroadtrafficsecurityadministration.Inthenewlaw,theword“responsibility”isomitted,whichintendstohelpthepublicformanewconceptionofsuchactions,anddevelopabetterunderstandingofthenatureoftheresponsibilityintrafficaccidents.Keywords:Trafficaccident;Responsibilitiesconforming;Problems;Countermeasures随着社会经济的增长,汽车等机动车辆日益成为与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重要交通工具。尽管我国的汽车拥有总量占世界汽车总量的比例很低,汽车人均拥有量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有相当大的差距,但是,受路况、车况差等客观条件及人们交通守法意识淡薄等主观因素影响,我国汽车交通事故的数量和损害后果却并不低。大量的交通事故及其严重的损害后果,客观上使交通事故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处理变得更加迫切。我国于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了《道路交通法》,给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出口。在此,笔者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进行阐述。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含义及意义1.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含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进行的一种定性、定量的描述。所谓定性,是指有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和交通事故有无因果关系,也就是指当事人是否有事故责任。所谓定量,是指当事人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律法规的行为,在交通事故的形成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承担多少事故责任。2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处于承上启下的中心环节,也是确认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这里“当事人的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违法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形成的作用力的大小。1.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意义正确认定道路交事故的责任,对于保护当事人权益来说,仍旧是至关重要的。1.2.1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交通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交通安全涉及到每一个人,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尤其是第七十六条引起了广大机动车驾驶员的不满,针对这种情况,各地纷纷对七十六条进行细化。1.2.2直接关系到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法院没有介入事故现场的勘查取证,没有直接掌握交通事故的事实材料,目前也只有公安机关具备这种专业的知识和相应的技术力量。因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采信”的。1.2.3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虽然“交通事故责任”看似只作为承担民事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仍角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的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种类和责任认定的一般原则《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3(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从这里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责任主要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这五类。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的责任。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指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而不包括造成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对于与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在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时,不列入引起交通事故的原因,而按违法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根据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来确定的。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的主导原则。所谓路权,就是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其在本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这就是交通参与者所享受的通行道路的法定权利,也就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一定空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安全原则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补充,交通管理法规、规章中有关遵守标志、速度、超车、跟车、会车、停车、装载、车辆技术要求等规定,是安全原则的具体表现。实践中,公安交警部门按照路权原则并参考安全原则来分析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行为,以及该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3实践中几种具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研究3.1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实践中,确定其责任时,一般是在通常情况下应负责任的基础上加一档。如:二车相撞,双方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基本相当,本应双方负同等责任,但因驾驶甲车的人员无驾驶证,交警部门就认定甲车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这种做法似乎成了惯例。这显然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相悖。无证驾驶属违法行为无疑,但无证驾驶并不必然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也不一定是无4证驾驶所引起。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的大小来认定当事人应负的责任。而且,这里的违法行为应当理解为驾驶人员驾驶车辆中的违法行为,如:驾驶制动失灵的车辆,以致因制动不灵发生事故;不加注意撞上人行横道上的行人;不按交通规则行车致事故发生等等。不能扩大理解为无证驾驶等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应加重无证驾驶人员的责任。对无证驾驶人员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的相关规定来处罚。3.2影响交通行为的责任认定在道路上堆放沙石、谷物、挖坑等影响交通引起交通事故发生,根据《民法通则》,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公安交警部门在认定责任时往往未将行为人列入当事人认定其应负的责任。如:俞某驾驶车辆,途经一转弯地段,突然发现右边有一堆泥石,对面又有来车,无法避让,车辆撞上沙石后翻入路下。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俞某车速过快,措施不力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安交警部门对当事人的理解只限于交通事故中受损的一方和相对方。如车与车、车与人、车与其他财物,而没有将引起交通事故的各种因素列入交通事故的原因。事实上《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将道路的管理纳入法制管理的范围,公安交警部门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把违反道路管理引起交通事故的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并根据该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和作用的大小,来确定其应负的责任。3.3因意外事件引起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意外事件是指并非由于当事人过错的、意想不到的偶然事故。从主观来讲,意外事件是当事人对具体行为中随机遇到的个别事故不能预见;从客观来讲,意外事件虽难以预料,但却并非无法避免与克服。意外事件的认定,通常须具备两个条件:(1)意外事件对于具有交通专业知识的谨慎作业人来说,根据当时的各种客观条件,确实无法预见;(2)意外事件系当事人为具体行为时,随机偶然发生的。如:一中型客车,某日早上出车前,经安全检验员检验,车辆各部位包括传动、制动系统均正常,准予出车。潘某驾驶该车途经一下坡地段,传动轴突然脱落,并致制动失灵,车速越来越快,终于失控,翻下数十米悬崖下,车辆严重损坏,乘客死三人,伤八人。对驾驶员潘某来说,该起事故是否属于意外事件?肇事车辆出车前经检验为合格,潘某确信该检验结论,传动轴脱落是一种偶然的事故,而传动轴脱落后打击制动系统,致制动失效更为罕见。故要求潘某对此应当预见显然苛刻。有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驾驶车况不良的车辆,故潘某应负5事故的全责。我认为:不准驾驶车况不良的车辆是指驾驶员有义务检查车辆的完好情况而未尽义务,或者是明知车辆机件失灵而继续行使。对突发事件不应包括在内。对符合意外事件构成要件的,应认定为意外事件,驾驶员可以免责,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4当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要正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必须要先分析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交通事故参与或者说当事人是否应负事故责任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必须要有交通违法行为。二是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损害后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不仅要求对当事人是否负有事故责任进行定性的认定,还要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进行定量的认定。也就是说对负有多少责任进行认定。目前,就交通事故当事人而言,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4.1调查取证不足,事实认定不清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事实”不一定是案件发生的客观、真实情况,而是指一种法律事实,即是由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证明的一种事实。这种“事实”是一种逻辑推断,与客观事实可能不相一致。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一切事实。办案人员只有通过调查取证,掌握充分、准确的证据,使法律事实无限接近客观事实,才能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调查取证至关重要,它是认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交通违法行为,有那种违法行为所必
本文标题:浅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3246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