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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印发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交通系统建设单位的行为,防止出现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省厅以浙交〔2006〕124号发文《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单位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印发给各市交通局(委),规范建设单位行为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代建单位和项目业主(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加强对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的廉政建设,防止出现商业贿赂行为,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针对当前交通建设市场中建设单位存在的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特作如下规定:一、加强建设资金管理(一)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交通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必须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批复的概预算控制使用各项建设资金。(二)经营性项目资本金必须严格按投资协议工程进度及时足额到位,其他项目各方配套资金必须按实际建设进度及时足额到位。(三)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及时调整计划、合理安排资金,确保工程用款;建设单位应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不得向施工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借工程建设资金;建设项目不得盲目贷款,造成资金闲置;不得将工程建设贷款资金用于其他经营性活动。(四)按规定设立会计机构、组织会计核算,及时编报月度、年度财务报表。项目交工后,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审计、审批,杜绝因竣工财务决算未按时完成而导致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发生。(五)资金支付必须严格按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咨询审查、招标代理、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等合同(协议)及双方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执行;工程款应及时计量和支付,并监督施工单位及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等。(六)严格审查工程、设备、材料价款的结算,审查承包单位所提供票据的合理、合法性,控制费用性支出。(七)严禁向施工、检测、设计等单位以劳务费、技术合作费、服务费等形式收取回扣及私设“账外账”、“小金库”;严禁向施工、监理单位摊派或以借用名义购买车辆、电脑等各类设备。(八)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兑现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等政策处理资金,不得截留、移用。(九)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二、加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十)工程项目招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十一)建设单位(招标人)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十二)招标文件一经备案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征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十三)中标人确定后,在签订施工协议书前,建设单位(招标人)不得违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与中标人就某些条款再进行实质性的谈判,不得随意更改合同条件,附加苛刻条件。(十四)建设单位(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及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得随意扣留、挪用该项资金。(十五)凡是投标人工作人员的近亲或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清标工作组或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十六)招标人不得违反招标投标法实行地方保护;严禁将应招标的项目不经招标而直接确定承包单位;严禁明招暗定、暗箱操作;项目总投资额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的,也应公开、合理地确定承包单位。(十七)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将应招标的项目肢解或规避招标,不得指定分包或插手承包人的分包业务;项目分包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三、加强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十八)物资设备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应严格按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执行;其他物资采购应向公众公开,便于社会监督。(十九)任何建设单位不得将应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肢解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二十)在确定物资设备供应商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文本与供应商签订物资设备供应合同。(二十一)建设单位不得从事与施工单位有业务往来的经营活动;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物资设备,建设单位不得强行或暗示指定供应商。四、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二十二)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工程质量、使用功能、环境保护的要求,以不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指标、不降低使用功能和缩短使用寿命、不浪费社会和自然资源、不突破控制的投资为原则;公路工程应严格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二十三)从严掌握设计变更,制止目前存在的任意变更的趋势。重大和较大变更项目必须报请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设计与实施,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二十四)不得越权批准设计变更。交通部、省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由各市交通局(委)负责审查后报省厅报批或审批;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由所在市交通局(委)确定相应部门进行审查(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审批。(二十五)对于重大和较大的设计变更,需事先向具有相应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上报变更申请,经同意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设计变更文件的报批工作,并尽快提供给施工单位;对于一般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审批。任何设计变更事宜不得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及计量支付的正常进行。(二十六)设计变更上报或批准前,建设单位应认真、及时地审核、确定工程变更数量,不得虚增或随意核减变更数量。设计变更涉及新增工程单价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尽快审批,不得随意抬高或压低变更单价。五、加强对监理单位管理(二十七)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监理合同的规定,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管,督促监理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和职责,同时严格履行建设单位自身职责。(二十八)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施工监理。在监理期间,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自身职责,并支持监理单位的正常工作,保障监理职责的有效行使。在工程计量支付、设计变更等方面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越权。(二十九)严格合同检查。对监理单位擅自调换监理人员、降低人员资格条件、监理人员及监理设施设备不到位等违约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处理。严禁监理单位使用施工单位的办公、生活用房,不得随意借用施工单位的车辆。(三十)加强对监理行为的检查,督促监理单位切实行使工程监理权,把好材料关、工艺关、检测关和变更设计审查关。对旁站、巡视及监理程序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经济损失的,必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建设单位不得与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并防止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合伙欺骗建设单位。六、加强廉政管理(三十一)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应认真执行廉政合同,按照“三不”(不吃、不拿、不要)要求,严格自律,防止违规违纪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三十二)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工程招投标、设计变更、材料采购、资金拨付的各项管理规定,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三十三)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不得接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不得向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项费用,接受宴请、旅游、娱乐活动等。(三十四)严禁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要挟、刁难参建单位;不得在有关系的参建单位中兼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以其它形式向参建单位索取报酬、回扣、补贴;不准向施工单位介绍施工队伍、推销或指定使用材料设备以及利用赌博等形式收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贿赂。(三十五)严禁建设单位工作人员以个人及其配偶、子女或亲属的名义入股经营与工程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七、严格责任追究制(三十六)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按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项目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三十七)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将由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对项目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指挥部)的年度目标责任等考核。(三十八)违反本规定的,经查实予以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在浙江交通网上公布曝光。附件相关处罚条款一、违反“建设资金管理”规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注1],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注2],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擅自改变、扩大建设规模,乱摊、乱挤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三)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所属单位或其他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单位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或建议有关单位追究违规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可采取暂缓资金拨付、停止资金拨付或扣减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等措施予以纠正: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2.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3.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4.建设用款突破批复概算(调整概算)的。5.配套资金不落实或没有同步到位的。6.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发生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的。7.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8.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的。9.未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送用款计划。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或报送资料内容不全、严重失真的。(《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四)建设单位发现本单位内部或其他用款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会部门有权采取停止支付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2.违反规定建设计划外工程的。3.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4.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5.结算手续不完备,结算凭证不合规,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五)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财会人员,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实施会计监督,对不符合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会计事项,财会人员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六)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或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除触犯刑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外,区别情况和情节给予以下一项或数项处罚:1.责令限期整改;2.通报批评;3.追缴建设资金;4.没收非法所得;5.处以罚款;6.暂停拨付建设资金;7.停止拨付建设资金;8.核减本年度投资计划;9.扣减下年度投资计划;10.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违反“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规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责任(一)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二)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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