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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酷酷烈日,燃烧青春。几多豪情,几多艰辛,一路走过,洒满我们的欢笑与泪水······满怀激情,雄心壮志。渴望奉献,渴望收获,一丝不苟,拾掇我们的感悟与收获······我们用激情来观察,我们用爱心来发现,我们用真意来描绘,我们用感恩来回报······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就要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锻炼我们的主动学习、勤于思考、实际操作等能力。感谢学院与中心给予我们一个学习的机会,抱着感恩的心,付出我们的绵薄之力,得到的却不仅仅是他们给我们工作的肯定,更多的是我们思想的熏陶。在这里,我们学会了“以人为本”、“真情奉献”、“不求回报”······他们的感人实事迹不是我们笨拙的语言所能描绘的,我们只能用朴实的语言来表达我们对他们的敬佩。他们的一行一动、一言一语尽看在我们眼里、记在我们心里。通过就业见习,我们了解社会保障事业、职业培训、流动人员管理、职业指导、工资分配等实际运作,针对部门实际情况,通过调查报告形式,结合理论与实际提出个人见解。通过社会实践,我们自觉地培养“甘于奉献”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回报社会。有关工伤保险的探究051231朱瑞如摘要:近年来,非国有企业大军突起,遍布市区乡镇各个角落,但是随之而来的伤亡事故也频繁发生。至目前为止,虽然没有一个十分准确的统计数字,但从法院、劳动、安全部门形成工伤争议诉讼案件中可以看到,这是一个不小的数字。某区2003年受理非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民事诉讼案件有10起之多,工伤争议就有近4起,占整个受理案件中的48%。这些工伤只仅仅是发生了争议诉讼这一类,而隐瞒不报、私下了结的工伤事故在非国有企业中更为普遍。劳动事故及由此引起的劳动争议不断发生,事故受害者与企业之间的纠纷屡现媒体。这一方面反映出我国工业化的进一步加剧和市场经济初期的稚嫩,但同时也反映出相关企业与受害者对我国工伤法律制度的了解尚存在较大欠缺,以至造成不少不必要的争议或者走不少弯路。而工伤保险是农民工兄弟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胡晓义说,“维护农民工权益,要把优先解决工伤保险作为重要而急迫的任务。”一、什么是工商保险(1)工伤保险的历史工伤保险以国家立法的出现,始于19世纪晚期的德国,至今有100多年的历史。国外工伤保险在100多年的实践中,由开始时的单纯补偿,逐步发展为包括预防、康复在内的工伤保险体系。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根据50年代初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而建立起来的。(2)工伤保险的定义: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力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劳动者在其单位工作、劳动,必然形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相互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工资待遇外,如果不幸而发生了事故,生成劳动者的伤残、死亡或患职业病,此时,劳动者就自然具有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劳动者的这种权利是由国家宪法和劳动法给予根本保障的。二、工伤保险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1)中国工伤保险现状与社会经济发展不适应,工伤保险相对滞后。加强工伤保险法制建设,确立新型工伤保险观念,提升工伤保险工作,是我国社会保障工作面临的一个挑战。(2)目前我国工伤保险立法不足和执法不力,工伤保险应覆盖全体劳动者,出现盲区。工伤保险覆盖面很低。农民工在工伤保险权益维护方面普遍存在“四难”:良好医疗救治难;申请工伤认定难;劳动能力鉴定难;待遇落实难。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课题组提出,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有些还无法落实。一方面表现在一些地方未实施工伤保险,另一方面一些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在市区两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对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保险情况进行督察。通过检查发现,有很多外地进京施工单位对政策了解不够,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援助的案件中,超过90%的农民工没有工伤保险,没有一个用人单位主动申请工伤认定、主动支付工伤待遇。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只能自己承担伤害造成的后果,这对原本生活艰难的农民工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常常是“一人受伤,全家落难”。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企业的关停并转已成为必然现象,一些国有企业的破产也已成为现实,于是工伤职工的待遇和安置问题成为市场经济改革的任务之一。(3)我国工伤保险费率水平偏低,行业费率档次少,差别拉得不大,另一方面,煤炭等高风险行业被“工伤保险”拒于门外。近几年,煤矿发生的各类事故及死亡人数一直居全国工矿企业前列,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损失。而事故当中的工伤职工,其待遇和安置问题也成为市场经济改革所面临的突出难题。(4)劳动关系确认难、时间长,造成了农民工工伤待遇索赔程序复杂,不利于工伤农民工的及时治疗和生活保障。应由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在某站援助的152个工伤案件中,仅有14个有劳动合同,占总数的9.2%。当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而无法提交劳动合同时,很多情况下被要求先确认劳动关系,待确认后再申请。仅在这一个环节上,农民工就需要耗费大量时间。(5)由于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立法指导思想、构成要件、给付主体以及给付内容都存在不同,工伤职工可以依据工伤保险的有关法律规定或者民法分别请求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这就产生了两者竟合的问题。解决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竟合,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竟合问题。(6)关于工伤范围的界定,现行条例弊端是使可能应当按照工伤处理的伤亡,被排斥在工伤范围之外。近年来,因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呈明显增长趋势。但关于工伤认定的法源很有限,只有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可以依据,该办法自1996年试行,到现在逐渐显现出了其立法上的缺陷和滞后性。,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保持着庞大的就业基数。近年来更是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农民工数量剧增。目前,我国已有2亿农民工,其中1.2亿在城镇,8000万在农村就地转移到二、三产业。由于大部分农民工文化素质低、生产技能差、自我保护意识缺乏,所从事的职业多为高危行业,造成农民工工伤比率日渐增加,受伤人员维权艰难的事件屡被披露。三、应对措施:(1)明确要求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推进农民工特别是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制定、分解下达年度农民工参保计划;建立农民工参保协查机制;建立推进农民工参保的经验交流机制;建立调查督办机制;加强劳动保障检查;运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强制手段,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为农民工参保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开展以“抓预防、保平安”为主题的高风险农民工工伤预防行动,从源头上遏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有效降低农民工的工伤风险;开展农民工参保联合大检查;做好农民工参保的宣传咨询工作。(2)国家对工伤保险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必须牢牢抓住这个时机,充分开展工作,这是历史的机遇。二是要有点气魄。以工伤保险参保规模来说,必须发展到一定规模,覆盖到一定面,才能登上一层台阶,才能一览众山小。三是要有主体意识。工伤保险是政府组织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政府的责任和作用不可替代。应分清政府的职责和市场的职责,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社保经办部门要承担起政府应负的责任。从源头上落实了缴费的来源,抓住总承包单位这个关键环节,以工程项目为参保单位,一次性地解决了所有作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具体方法如下:1.劳动保障部门和建委两家联合推动并强制落实工伤保险参保项目,而不是商业保险性质的其他保险。2.从源头上保障工伤保险费用资金落实。3.强化总承包单位责任,简化基金征缴手续。4.简化享受待遇手续,单独制发《建筑业工伤证》。5.工伤保险具有明确期限。6.监管环节上建委与劳动保障部门各负其责,共同推进。(3)推出“一垫三优先”举措“一垫”就是参保农民工发生工伤到指定的医院进行救治,医院先记账垫支费用,之后由工伤保险机构与医院结算。“三优先”就是优先工伤认定,优先劳动能力鉴定,优先工伤待遇支付。要做到“一垫三优先”,重要的是建立“一套机制”,做到“四个及时到位”、“一套机制”,即:在选择好有技术、有设备、有信誉,愿意为工伤救治先记账垫支做贡献的医疗机构的基础上,建立起企业、工伤农民工、医院、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工伤认定机构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环环相扣、协调一致的运作机制。“四个及时到位”,即:发生工伤,医疗救治机构要及时到位;工伤农民工住院,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伤经办机构工伤认定调查、参保名单核实要及时到位;工伤农民工病情稳定,劳动能力鉴定安排要及时到位;医疗救治终结,工伤保险待遇核算支付要及时到位。“四个及时到位”一节连一节,简便快捷,省时省力,基本上解决了农民工工伤后的实际问题。(4)工伤认定中劳动者在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应注意几大问题:要注意时效问题;尽量与用人方订立书面合同;复议前置;注意保留相关证据;莫忘学法、用法。同时要注意三忌、三化和三要:一忌选择性参保。要做到应保尽保,对用人单位不能挑肥拣瘦.特别是对当地一些工伤风险大.职业病危害大的企业不能排斥在工伤保险之外.实践证明,工伤保险中许多争议和矛盾只有参保才能解决.没有参保,矛盾直接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争议必然会很多.参保了,矛盾由工伤保险统筹的基金来分散和化解,风险自然小很多.工伤保险的意义就在这里.只有参保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才能降到最低,职工利益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证.二忌捆绑式参保。特殊群体不能一下子全部险一起参加的情况下应该允许先参加一些险种.应该要对乡镇区域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行“捆绑”与“松绑”相结合的做法,即对凡已参加其他社会保险且符合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实行和其他险种捆绑征收工伤保险的办法。对符合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暂不具备参加其他社会保险险种的用人单位,可先参加工伤保险,待条件成熟时再参加其他社会保险。解决了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的参保关系问题,促进了乡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三忌非整齐式参保。三化:鉴定程序的规范化,实事求是;鉴定人员专业化,掌握劳动能力的相关知识提高坚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素质;鉴定依据标准化,保证鉴定的技术含量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经得起考验.三要:便民,就是要方便工伤职工或遗嘱享受待遇。对长期待遇的领取,尽可能实现社会化。要针对特殊群体,如对跨省的农民工在支付上可以试行一次性支付或者长期支付两种方式;要确保就是对工伤职工的待遇支付要充分;要严格,就是既要充分保证治疗和康复的需要,又要有严格的标准和尺度。强化劳动保障部门职权,简化工伤认定程序(6)扩大农民工参保覆盖面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问题。要以“及时、所有、全部”作为工作的标准;要实现所有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纳入;要在工作安排上做到“优先解决,及时办理”。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餐饮服务、加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为重点,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参考文献:[1]安全文化网工伤保险[2]中国劳动社会保障网[3]中国职业安全网[4]广州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所给予的启示——浅谈劳动关系的确立051262刘蔼文051261周晶晶内容摘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一直是一个深受关注的热点,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即将出台,劳动双方的关系与地位将逐步明朗化,解决众多普遍用工问题,有利于放大劳动者权利,规范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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