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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路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航政)序号违法行为(种类)法律依据违法程度处罚裁量标准责令整改内容1未经许可修建临跨拦航道建筑物《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并可视其情节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符合航道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等外航道:罚款0.05万元以上0.1万元以下责令立即停止,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一般符合航道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内河Ⅵ等至Ⅷ等航道:罚款0.1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严重符合航道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内河Ⅴ等以上航道: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沿海航道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2建设临、跨(拦)航道建筑物不符合航道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并可视其情节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等外航道:罚款0.1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责令立即停止,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一般内河Ⅵ等至Ⅷ等航道:罚款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严重内河Ⅴ等以上航道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沿海航道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序号违法行为(种类)法律依据违法程度处罚裁量标准责令整改内容3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沙石、泥土、废弃物和排放含有沉积物的污水《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主动纠正违章,未造成危害后果,等外航道: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一般内河Ⅵ等至Ⅷ等航道,或者等外航道造成危害后果的:罚款0.05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严重内河Ⅴ等以上航道,沿海航道:罚款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4在省干线航道内设置渔网(箱)、渔簖等障碍物《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内河渔网(箱)50平方米以下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一般内河渔网(箱)50—200平方米罚款0.05万元以上0.1万元以下严重内河渔网(箱)2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渔簖,以及沿海航道罚款0.1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序号违法行为(种类)法律依据违法程度处罚裁量标准责令整改内容5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轻微主动纠正违章,未造成危害后果,等外航道: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沙石泥土、堆存材料、张网捕捞损害通航条件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内河Ⅵ等至Ⅷ等航道,或者等外航道造成危害后果的:罚款0.05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严重内河Ⅴ等以上航道,沿海航道:罚款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6未按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补缴养护费金额5‰的滞纳金;逾期不补缴的,还可处以应补缴养护费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轻微在规定缴费期限届满次日起6天以内补缴应交费款的,不予处罚。在规定缴费期限届满次日起责令未缴单位、个人在3日内补缴一般在规定缴费期限届满6天以上15天以内补缴应交费款的:处欠缴费款1倍罚款,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补缴养护费金额5‰的滞纳金严重在规定缴费期限届满15天以上补缴应交费款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补缴养护费金额5‰的滞纳金,处以应补缴养护费金额1.5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序号违法行为(种类)法律依据违法程度处罚裁量标准责令整改内容7船舶触碰航标不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轻微3-24小时以内报告的:罚款0.05万元以上0.1万元以下,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一般24-48小时以内报告的:罚款0.1万元以上0.3万元以下,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严重48小时以上报告的:罚款0.3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8船舶、排筏碰撞航标造成航标损毁《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轻微造成2万元以下损失的:罚款0.05万元以上0.1万元以下一般造成2-5万元损失的:罚款0.1万元以上0.3万元以下严重造成5万元以上损失的:罚款0.3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序号违法行为(种类)法律依据违法程度处罚裁量标准责令整改内容9实施危害航标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轻微主动纠正违章,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一般造成2万元以下损失的:警告,并罚款0.05万元以上0.1万元以下严重造成2万元以上损失的:警告,并罚款0.1万元以上0.2万元以下10实施危害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轻微主动纠正违章,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一般造成2万元以下损失的:警告,并罚款0.05万元以上0.1万元以下严重造成2万元以上损失的:警告,并罚款0.1万元以上0.2万元以下
本文标题:浙江省水路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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