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六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新)
第六章工业产权法工业产权法概述专利法商标法6.1工业产权法概述一、财产与财产权(一)传统的财产:指有形财产,如房子、土地、机器设备、金钱、粮食、牛、马、羊等。传统财产权:人们对有形财产的权利。如:房、地所有权,牛、马、羊的所有权等。(二)现代财产:除传统财产外,包括:专利、商标、技术秘密、著作权、信息资料、商业秘密、货源标记等。现代财产权:除包括传统的财产权外,还包括现代的财产权,或叫知识财产权。在某行业或某些方面,知识财产的价值远远大于有形财产。2012最佳全球品牌价值排行榜前十名(单位:百万美元)20122011品牌所属行业2012年品牌价值价值变化2011-201211可口可乐Coca-Cola饮料77,8398%28苹果Apple电子76,568129%32IBM商用服务75,5328%44谷歌Google互联网69,72626%53微软Microsoft计算机软件57,853-2%65通用GE综合43,6822%76麦当劳McDonald’s餐饮40,06213%87英特尔Intel电子39,38512%917三星Samsung电子32,89340%1011丰田Toyota汽车30,2809%二、工业产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工业产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智力成果权。(二)广义的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邻接权(三)狭义的工业产权在我国,工业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和商标权。(四)工业产权的法律特征1、无形性2、专有性(垄断性或独占性)3、地域性4、时间性三、工业产权法(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缔结我国于1984年11月14日正式加入巴黎公约关于工业产权的公约中最早、影响最大、成员国最多的一项国际公约《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每一个缔约国必须把它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同等地给予其缔约国国民。非缔约国国民,如在缔约国国内有住所或营业所,也应受到同等的待遇。2、优先权原则缔约国国民第一次向一个缔约国提出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后,又在一定时期内(发明或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就同一项发明或商标向另一缔约国提出申请时,其第二次申请日视同第一次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三人就相同的发明或商标提出了申请或已实施了该项发明或使用了商标,申请人仍因享有优先权可以获得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3各缔约国独立地按照本国法律规定,决定是否授予申请人以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不受该项申请是否已在其他成员国已授予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的影响。4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4年内或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内,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其专利而又提不出正当理由时,任何第三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发给强制许可证,允许申请人实施。这种强制实施人仅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专用权。取得强制实施许可权的人,应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报酬。(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4月在西班牙马德里签定的,目的是简化商标国际注册的手续。1989年我国加入。成员国商标所有人均可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不必分别向每个国家提出申请。首先要取得本国商标主管部门的商标注册,然后通过本国商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使用文字仅限于法文。(三)《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1970年在华盛顿签订我国于1994年1月1日正式成为成员国专利申请人只须在一个国家按照规定方式提出一份申请,缴纳一次费用,在申请书中写明在那些国家要求保护,这份申请就可以在申请人要求保护的所有国家产生分别在该国的国内提出申请的效力。申请统一由一个检索单位和一个审查单位进行检索和审查,最后由指定国决定是否批准专利。(四)《TRIPS协议》全称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世贸组织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于1994年4月15日正式签署,1995年1月1日生效。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大成果,世界知识产权领域中最新的,也可以说是保护程度最高的国际条约。协议将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几乎所有知识产权的内容都纳入了保护范围,在保护期限、权利范围和有关使用的规定方面均超过了现行的其他有关公约;协议规定的实施程序颇为详细和系统,包括行政、民事、刑事以及边境和临时程序;协议将有关知识产权的争端解决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这是其他有关公约不具备的。知识拓展WTO协议框架图WTO协议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A.货物贸易多边协议•1.GATT1944•2.农业协议•3.卫生及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4.纺织品与服装协议•5.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6.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7.反倾销协议•8.GATT1944第7条协议•9.装运前检验协议•10.原产地规则协议•11.进口许可程序协议•12.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13.保障条款协议B.服务贸易总协定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协议贸易政策审议制度诸边协议:1.民用航空器协议2.政府采购协议3.国际奶制品协议4.国际牛肉协议(四)我国工业产权保护的立法状况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50年颁布《保障发明与专利权暂行条例》,1963年废止。1984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9月4日、2000年8月25日,2008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修改。1985年1月9日国家专利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1992年、2001年、2010年对其作了三次修改。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50年颁布施行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63年颁布了《商标管理条例》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于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对其修改。2011.9.1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198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1988、1993、1995三次修订。案例讨论(一)2004年10月18日,法国“奥尼尔”公司完成了一种新式的汽车外观设计,同月30日,该公司向法国专利局提出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05年2月4日,法国专利局对该项申请予以公布。2005年5月3日,“奥尼尔”公司向我国专利局递交了专利申请。我国广东“深宝”公司也于2004年12月4日完成了相同的汽车外观设计。“深宝”公司于2005年2月5日向我国专利局递交了专利申请。问:本案专利局应当将专利授予哪个公司?为什么?6.2专利法〈一〉专利从我国专利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看,可将专利的基本含义归纳为:1.在某些情况下,视为专利权的简称;2.表示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文献,即专利文献的简称;3.准确含义是,经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照专利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查,被认为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或独占专用权)〈二〉专利法专利法是调整和保护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以及在利用发明创造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包括:哪些发明创造可以申请专利,如何申请,应具备哪些条件,专利权人的权利等。新《专利法》修订说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一)背景(1)为适应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中对专利制度的要求。(2)现行专利法已经在很多方面不适应目前的需求。(3)认真总结国家专利工作和专利法制建设20多年实践、充分掌握现行专利制度的一些优缺点的基础上,在我国能够承担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更多义务的情况下开展修订工作,更加突出了我国的一些特色。(二)亮点(1)关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2)把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的“混合新颖性”标准改为“绝对新颖性”,提高了专利的授权标准;(3)为了防止专利权的滥用,作了相应的规定。(三)修订重点(1)是鼓励创新能力的提高(2)是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法目录〈三〉专利法的主体、客体主体:哪些人能够申请并获得专利权1、发明人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1)发明人:对某一产品或某一方法提出一种在实践中能够解决技术领域中某一新问题的新设想和新方案的人(2)共同发明人:共同研制成功同一发明创造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发明每个人都作了实质性贡献本质属性: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征作出了创造性贡献。2、合法受让人:从民法上讲,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民事权利,可以依法转让;但人身权部分不能转让。合法受让方式:赠予、买卖、继承等3、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人职务发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执行所在单位分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所在单位的设备或者物质帮助做出的发明创造。(1)在本职工作完成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除职务发明外,均为非职务发明。归属:职务发明: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由单位申请并获得专利权;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非职务发明:归发明人,由发明人申请并获得专利权案例讨论(二)原告系被告单位麻醉科主治医师,长期从事麻醉工作。在其给口腔病人做手术时,看到由于喉镜上没有麻醉配件,病人非常痛苦,因此设想把喉镜与麻醉系统联在一起。其设计的“多功能喉镜”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此后原告欲将该专利转让给某医疗器械厂,被告得知后提出异议,认为此项专利为职务发明,专利权不归原告所有。并从器械厂拿走原告的专利证书。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多功能喉镜”发明为非职务发明,并追究被告扣押专利证书的法律责任。问题: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双方争议的焦点(一)被告的抗辩被告提出原告为麻醉医师,对麻醉器具的革新,属于本职工作。其理由有三:一是原告的发明是其本职工作。卫生部颁发的《医院工作人员职责》中规定,麻醉科医师有日常麻醉教学、科研的任务;二是原告在发明过程中借用了单位的“新喉镜、手柄、窥视片”等物品;三是被告为原告提供了科研经费553元及工作时间。(二)原告的反驳其一,卫生部颁发《医院工作人员职责》所规定的麻醉医生职责,只是一种授权性规范,而不是义务性规范;其二,553元是借款不是科研经费;其三,借被告新喉镜一付,手柄、窥视片各一件,只是作为构思发明草图的参考,并未用做“多功能喉镜”的零部件,且已归还。法院判决:此发明为非职务发明一、原告作为麻醉师,其本职工作是在患者做手术前利用现有药物及器械为患者实施麻醉。二、“多功能喉镜”的发明从构思开始到申请专利之前,被告从未对原告下达过此项科研任务。三、从专利内容来看,其技术领域属机械制造业,虽然此项专利技术的成果是用于医疗,但是这项技术的发明本质上是与医疗业务无关的。四、原告向被告所借“新喉镜研制费”500元,是用于申请专利,属借贷关系。借单位的喉镜、手柄、窥视片是完成发明构思后为绘制图纸作参考用,不构成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4、外国人(按国际公约和惯例处理)(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营业所的人(2)按双边协议(3)按国际条约或公约(4)按对等原则5、最先申请人和最先发明人最先申请人: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谁先申请专利权就授予谁。我国采用先申请原则,而且遵循“一发明创造一专利”原则,即对于一项发明创造,只能向一个特定主体授予一项、一次授予专利权,不重复授予专利权。最先发明人: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谁先发明专利权就授予谁。客体:就是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1.发明: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类型:产品发明、方法发明、改进发明技术属性:技术上前所未有法律属性:法律上合法不授予专利权的:(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新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但(4)的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条件实例判
本文标题:第六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新)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0262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