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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税风险分析专题第一部分税收政策与征管风险分析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纳税人由于对税收信息了解不够,对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对一些税法公式理解不透,不清楚税法与会计的差异等原因。往往由此导致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此,我们现就日常税收业务中的上述涉税风险进行归集整理,希望籍此能为广大纳税人熟悉税法,依法缴税提供一点帮助。★专题一:企业所得税风险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税收筹划是企业现代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在具体的筹划工作在往往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关联企业避税风险、筹划性风险、操作性风险、期限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等,做好税务风险防范是现代企业税务管理最直接有效的方法,也是企业节税增收的核心与落脚点。以下具体就上述的风险进行简要的说明:一、关联企业避税风险当前,关联企业避税问题已成为客观现实,而且手段不断翻新,日益为税务机关所关注。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及其内容主要包括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关联企业有涉外关联企业和国内关联企业之分,但它们都存在着避税的可能性,且手段和方法多种多样。通过关联企业避税的手段和方法主要有:1.高价进、低价出,转移企业利润;2.2抬高进口设备价格,虚增固定资产投入,进行税前避税;3.外方利用投资者身份承包企业工程,故意提高工程报价,从中获利,少缴税款;4.从境外关联公司贷款,通过支付高额利息转移利润,从而有效避税;5.延长资本期限,却按名义值分享利润;6.虚增费用,转移利润;7.将专有技术转让费转移到设备价款中,逃避预提所得税;8.在工程承包中通过将劳务费用向材料款转移以扩大扣除额、包工包料工程假借第三者名义分别订立等隐蔽手段,逃避纳税;9.采用推迟获利年度法、划整为零法等重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10.推迟偿还债务,控制利润;11.弱化股份投资,增加贷款融资比例;12.利用国际税务协作的漏洞避税等等。税务机关有权调查、调整企业利用关联企业进行避税的行为,最长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对企业未能按期提供其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采用合理方法核定,调整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二、筹划性风险在企业日常经营运作之事前,往往进行一定的税收筹划,但税收筹划在带来节税利益的同时,也存在着相当大的风险,并不是只要进行税收筹划就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就会增加税收收益。如果无视存在的税收优惠筹划风险,进行盲目的税收筹划,其结果会事与愿违,可能以节税目的开始,却以更大的损失而结束。以本地某一企业从开业筹划为例,投资者想开办一间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3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但要注意做好兼营生产性与非生产性收入的比例筹划,因为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不得开始享受有关降低税率征税的优惠。在生产过程中企业想通过享受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延长减半征收期,在筹划过程中要注意先进企业的认定时间,因为在企业“免二减三”期满之前,如果企业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而“免二减三”期满之后,企业没有被撤消“先进技术企业”资格的,则可以继续减半三年,加上“免二减三”的优惠,也就是说先进技术企业实际上可以享受“免二减六”优惠;若先进企业的认定时间是在“免二减三”期满之后的,则不能享受相关的延长减半优惠。三、操作性风险税收筹划再好,也要依靠具体的实施,在操作过程中如果不注意往往会使很好的税收筹划变成税收风险,加重企业税负,甚至是接受税务处罚,使企业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样以上述的企业为例,虽然投资者想开办生产性企业享受除低税率优惠,但在办理营业执照时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则其以后投入生产后不论其生产性业务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企业在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要,还要注意申报时限问题,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提出申请的,税务机关视同企业自动放弃相关权利,则不能享受相关的优惠,如定期减免优惠必须在结算后30日内提出申请、产品出口企业优惠必须在每年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报备、再投资退税申报必须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1年内申请、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2月内递交申请、享受第三产业的税收优惠内资企业必须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递交申请等等;另外,还要注意部分特殊的操4作规定,如通过购置国产设备进行注资的话,是不可以享受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四、期限风险在享受相关优惠时,企业要注意大部分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有一个期间规定的,稍不注意,则不能享受,对企业招至不必要的损失。一是企业的资格时限问题,过期后则不能享受相关优惠。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两个密集型企业是有有效期的,不是终身制,只有在有效期内,企业才能享受有关优惠。二是享受优惠后的最少年限问题,达不到最少年限的则追回已享受的优惠。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足10年的,不能享受免二减三优惠,已享受的应予以追缴;再投资的经营期不得少于5年,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五、会计核算风险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规定在涉税事项处理上存在一定的不同,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可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额,其发生是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入纳税所得的时间与计入税前会计利润的时间不一致所产生的,如折旧时间不同的差额、广告费结转以后年度、开办费摊销时间不同的年度差额等等。时间性差额发生于某一时期,但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内可以转回。因而,纳税人就要建立纳税调整备查簿登记,在汇算清缴时,就要对以前年度形成的涉税时间性差异事项进行调整。★专题二:流转税风险一、专用发票、收购发票开具及税控设备管理相关风险5㈠纳税人使用、保管税控设备不当的风险。根据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目前的审批流程,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设备后,必须层报市局审批后才能重新购买,纳税人将有一段时间无法开具专用发票,直接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因此,纳税人要注意做好措施,保证税控设备的安全。㈡蓝字发票不及时认证抵扣导致销方无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风险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执行后,企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变化很大,新政策取消了原来企业可以凭退回发票联、抵扣联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改为必须购方认证蓝字发票并取得购方税务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交销货方,销方才能凭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我们了解,部分销货企业有开具发票后在收款前不交发票给购方的习惯,而购货方也有为了调节税负收到发票后不及时申报抵扣的习惯,我们要提醒企业的是,如果企业开具的蓝字发票超过90日认证期限而购方没有认证抵扣的,会出现购方无法认证抵扣、销方无法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收入的问题,直接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请企业一定引起重视,开出专用发票后及时交购方抵扣,避免无谓的损失。㈢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违规开具收购发票的风险。部分农产品收购企业利用收购发票自行填开、现金交易的便利,自报入库数量,自行提高农产品的收购金额,使票面金额大大高于实际支付的现金,更有甚者虚列农业生产者姓名,虚构收购业务,从而6达到人为调节税款、多抵扣增值税,虚增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甚至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2号)规定,收购企业存在未按规定使用、保管、开具收购发票或未按规定要求开具收购发票或超经营范围开具收购发票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收购发票进项税额暂不准予以抵扣。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严处理。二、进项抵扣凭证的涉税风险㈠纳税人没有按规定时限申报抵扣进项抵扣凭证,导致少抵扣进项税额。目前的税收政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均确定了明确的抵扣期限,但部分纳税人或因业务员取得发票后没有及时交给财务人员、或者财务人员为调节税负,没有在收到抵扣凭证的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导致进项税额超出抵扣期限无法抵扣,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建立了严密的监控机制,总局定期把滞留票信息下发到基层进行核查,防止纳税人为隐瞒销售收入不抵扣进项的行为,因此,建议纳税人收到专用发票后及时认证。㈡商贸企业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没有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风险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42号)规定,从2002年2月1日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报送对外贸易7经济合作部门关于赋予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以下简称进出口经营权批件);否则,其取得的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在签定进口合同后五日内报送合同复印件。未按期报送合同复印件的,其相关进口货物的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因此,商贸企业应及时办理进口合同备案手续。三、一般纳税人达标不认定的风险根据增值税税收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收入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工业100万、商业180万),必须在次年1月底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如纳税人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认定手续的,则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四、废旧物资行业涉税风险㈠违法开具收购发票的风险。某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为提高经营利润,人为降低购入成本,而销货方又想偷逃税款,二者互相串通,利益共享,从而导致销货方不开发票纳税,直接由购买方开具收购发票,特别是对企业下脚料、边角料的销售,其实质是帮助销货方人为地偷漏税款。㈡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风险由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是免税的,而一般纳税人取得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可按票面金额的10%申报抵扣,因此,部分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与部分一般纳税人企业为了各自的利益,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或者把非废旧物资充当废旧物资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达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赚取手续费或少申报应税收入,而一般纳税人企业达到偷逃税款之目的。8根据《广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暂行规定》(粤国税发[2003]21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存在不按规定要求超范围开具收购发票,或存在虚开收购发票行为,虚大库存现象;或者不按本暂行规定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或存在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行为的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暂停供应收购发票或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情节严重的,移送稽查部门处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未将收购废旧物资业务和其他应税业务分开准确核算,或将不属于废旧物资的货物按免税货物申报,取消其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待遇。★专题三:其他征管业务一、纳税信用等级评级风险《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制订的纳税信用评定管理办法。“办法”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从高到低依次设定为A、B、C、D四级,并对应以不同的税收管理待遇。其中,对评定为C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将加强管理,并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2、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3、对验证、年检等业务办理比A、B级要求严格,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4、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5、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和税款先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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