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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涉港离婚诉讼之管辖权的确定【案例来源】本案例根据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2009)WMS61-201-2968档案编写。【案情简介】曾某(男)与古某(女)均为香港居民。曾某与古某于1998年5月27日于内地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稳定。但在2005年至2009年期间,古某在外认识一男子,并与其发生不正当的关系,曾某认为古某的行为已经给曾某造成巨大的伤害,双方感情彻底破裂,遂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曾某与古某离婚。古某认为宝安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并向该院提出管辖异议。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对不在中国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曾某已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深圳宝安区,该院享有管辖权,裁定驳回古某提出的管辖异议。古某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古某委托我所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本案焦点】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相关法律知识】一、涉外离婚诉讼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公民与港、澳同胞,大陆公民与台湾同胞之间产生离婚纠纷并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二、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问题。将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在法院组织系统内部确定其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使人民法院依法主管的民事案件得以落实。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规定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不得再自行移送。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三、我国离婚纠纷管辖权(1)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规定。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律师代理意见】本所律师接受被告古某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通过认真分析有关证据材料和了解案件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审法院以《民事诉讼法》第23条“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作为裁定的理由是对法律的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共有四编,其中第四编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应适用该编规定。本案双方均为香港居民,双方的民事纠纷属于涉外民事案件,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不存在香港法院不受理这一前提,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犯上诉人古某的诉权及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合法请求,依法撤销该错误裁定。【判决结果】二审法院认为:本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均为香港居民,应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而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第23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宝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以原告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权属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宝安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并驳回原告曾某的起诉。【案件启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在案件管辖上一般实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应比照涉外案件处理。一审法院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取得该案的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涉外离婚诉讼的特别规定,一审法院要获得该案管辖权的前提是香港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由此可得,内地人民法院受理此种案件受到越来越严格的条件限制。只要有一项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内地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就没有管辖权。但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民事争议解决,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法院之间的民事诉讼管辖权划分需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及调整。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管辖【案情简介】王某,女,26岁,河北省某县人,2年前与本市某区一现役军人(志愿兵)结婚。婚后因男方身体原因,二人一直未同居,且王某长期回娘家居住,双方始终未建立起感情。前段时间王某在本市某区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其问如果以后欲离婚,该如何办理?【律师分析】首先应明确该婚姻为军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王某起诉离婚应当向其住所地——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提出。如果王某未撤诉,而由无管辖权的本市某区人民法院直接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则为最恰当的做法了。既然已经撤诉,则应按《意见》第144条第2款的规定:“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规定,不予受理。”因此,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而王某仍欲离婚,除了协议离婚之外,则只能于撤诉6个月以后,向原告住所地——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了。
本文标题:涉港离婚诉讼之管辖权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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