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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协会货物条款”规定,保险责任起讫采用“仓至仓条款”,自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仓库或储存处所时开始,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至货物送达保险单所载地点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为止。如货物在目的地或先于目的地送达被保险人所选择的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既不是在正常运输过程之中,也不是为了分拨或分送,则保险责任应在货物送达该选择地点时终止。倘若在最后卸货港自远洋船船边卸毕时起60天内未发生最后交货,则保险责任应于该60天届满时终止。如卸货后货物须运往另一目的地,则保险责任应于货物一经开始运往该目的地时起即行终止。“协会货物条款”对有关扩展货物保险责任期限作了规定。根据这项国际海上保险市场普遍采用的“扩展责任条款”(ExtendedCoverClause)的规定,凡由于被保险人所无法控制的情况,使货物受到滞延或造成绕航,被迫卸货、重装或转船,以及由于承运人行使运输契约所赋予的自由处置权而发生变更航程,则保险应继续生效。但条款明确规定,本保险对保险标的滞延,内在缺陷或特性而产生的灭损、损害或费用的责任并不扩展。鉴于近年来一些国家港口很拥挤,海轮到港后等候码头卸货的时间很长,伦敦保险协会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在货运保险条款中又增加了码头延迟条款。规定在海轮“到达”所承保货物的最后卸货港当日午夜起算60天期满,而货物届时仍未卸载完毕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此后,只有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后,保险人才对所保货物按随后商定的加保费负保险责任。但上述到60天为止的猢限和以后的延长期限,均以货物卸载完毕为止。卸载以后,保险责任继续按照协会有关条款和规定办理。上述海轮的“到达”,应指海轮在港务当局管辖的区域内一个泊位或地点抛锚、停泊或者系缆。如果没有这种泊位或地点,则应指海轮“在”或者“离开”原定卸货港的地方第一次抛锚、停泊或者系缆、等候卸货停泊位时,即作为“到达”已经发生。关于战争险责任的起讫是,从货物装上海轮之后,到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口卸离海轮时,或海轮到达最后卸货港当夜12时起满15天止。如果是转船货物,从原海轮到达中途港当夜12时起满15天即告终止。在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除有时在国外保险常使用伦敦保险协会的条款外,经常大量使用的还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制订的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简称“中国保险条款”(ChinalnsuranceClause,简写为C.1.C)。该条款是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习惯并结合我国保险工作的实际而制订的,其主要内容有: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货损检验与赔偿以及争议的处理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条款关于险别及责任范围的规定,同伦敦保险协会的规定大体相同,它除规定基础险别外,也规定有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由于各种基础险别承保的责任范围不同,因而适用加保的附加费往往也各不相同。被保险人在投保任何一种基础险别的同时,可根据需要加保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一般附加检和特殊附加险都不能单独作为一种险别投保。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的规定,各种基础险别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均采用国际保险业务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are-housetoWarehouseClause),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运输和陆上运输,直至该货物运交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战争险的责任起讫,则不采用“仓至仓”条款。其责任起讫是,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至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时为止。这项规定,同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也是一致的。应当指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目前应用的条款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必将随着形势的发展,而有所补充和修订,以便有效地为发展对外贸易和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__
本文标题:保险责任的起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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