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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当后息费法律风险的防范主讲人:崔春律师“防范”VS“规避”合乎法律原则适用法律规范运用法律方法学会举一反三绝当后息费法律风险的防范一、绝当后的息费问题二、息费问题存在的原因三、息费问题的解决思路四、解决息费问题的法律基础五、解决息费问题的法律方法六、联系沟通互通有无一、绝当后的息费问题(一)问题的由来1、政策法规2、法律观点3、省内司法实践(二)典当业界的反应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利息及综合费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政策法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政策法规“三、经批准开展借贷业务的非金融企业所涉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10、依法设立的典当企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签订的以房地产、财产权利、动产为其向债务人出借款项设定质押、抵押担保的典当合同,应当认定为借贷合同性质。政策法规12、典当企业主张典当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综合费的,应予保护,但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除外。典当企业主张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利息及综合费的,对于两项合计数额超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的部分不予保护。典当企业主张合同违约金,借款人请求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处理。从法理上看,绝当后典当行不应计算综合费用。《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将典当综合费用的范围界定为服务费及管理费。而当期届满后,典当行并不存在服务与管理问题,或者说存在服务与管理也是为自身利益,当户当然不应付。《绝当后息费计算问题》一文法律观点《典当逾期违约金约定效力问题》一文法律观点赎当是当户的权利而非义务,典当行不能要求当户赎当、清偿债务。既然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而赎当不是当户的义务,约定逾期违约金条款就明显没有法律依据。省内司法实践按高院通知执行判决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波及范围扩大典当业界的反应灭顶之灾(天塌地陷)守法高于违法成本(扬恶抑善纵容恶意拖欠)歧视典当(高利贷)自我保护(资信调查完善协议到期就诉执行公证)呼吁反映(高院商务部门初见成效)总体:意见很大办法没有二、息费问题存在的原因(一)对典当行认识不够(二)曲解法律妄创法律观点(三)老眼光看待新问题(四)颠覆主次法律关系(五)简单问题复杂化(六)简单对抗未雨绸缪(一)对典当行认识不够性质地位功能成本风险(二)曲解法律妄创法律观点赎当是权利而不是义务绝当后不存在违约(三)老眼光对待新事物传统太过传统现实相当现实传统解决也左右不了现实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四)颠覆主次法律关系典当中的抵(质)押VS抵(质)押中的典当(五)简单问题复杂化文义解释纠缠条文典当关系是合同关系当期是义务的履行期限赎当是合同的履行方式绝当后果是特定化的违约责任(六)简单对抗未雨绸缪恶法亦法合理规避三、息费问题的解决思路(一)息费问题的实质(二)思路的探析(一)息费问题的实质违约责任责任方式(赔偿损失、违约金)损失问题(实际损失、可得利益)高院意见的正确与错误(二)思路的探析高院“典当企业主张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利息及综合费的,对于两项合计数额超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的部分不予保护。”典当企业主张→非典当企业主张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期限内利息及综合费→非利息和综合费四、解决息费问题的法律基础(一)合同法基础(二)物权法基础(三)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合同法基础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一)合同法基础(一)合同法基础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一)合同法基础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一)合同法基础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一)合同法基础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二)物权法基础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物权法基础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二)物权法基础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物权法基础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二)物权法基础第二百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第一百八十六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二)物权法基础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三)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第四十三条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五、解决息费问题的法律方法(一)解决载体---合同(二)具体方法(三)实现的条件(一)解决载体---合同现代经济是契约经济合同是交易基础贯穿典当全程(二)具体方法1、短期借款放大期限提前收款2、长期借款自动续当提前收款3、长期借款到期续当提前收款4、长期借款到期转当借新还旧提前收款5、提供利益共同的第三方收费服务填补息费损失6、大额当金分期回收一期不还诉讼索还7、无产保证人追偿(三)实现的条件好的合同好的律师适当的司法资源六、联系沟通互通有无想法合同案例案件典当协会025-83260310jssddxh@163.com崔春律师13770662456lawyercc@163.com不可全信,谨听慎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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