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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项目投资计划业务介绍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14年3月商业秘密请勿扩散概述一、债权投资计划业务介绍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业务介绍三、信托通道产品业务介绍四、保险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的交易对手选择2目录概述概述4保险资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这三类项目投资计划是中国保监会明确列示的、具有相关创新业务牌照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能够发起设立的产品在实务操作中,考虑操作和审批的便捷性,保险资管公司对于某些项目,会采取借信托通道来做集合信托产品,并面向保险公司发售。从实践来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项目投资计划品种,可区分为债权投资计划(包括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和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以及集合信托产品这三大类产品。在实践中,非债权性质的不动产投资计划,往往通过信托通道的方式进行运作。根据2014年2月《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的精神,保险公司的30%资产可配置于债权计划和不动产投资计划;25%资产可配置于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和集合信托产品。合计的总量为总资产的一半。截至2013年底,我国保险行业总资产规模约8.3万亿元,理论上有超过4万亿元的额度可配置于项目投资计划产品上。一、债权投资计划业务介绍债权计划保险资产公司银行或大企业集团担保融资主体标的项目还款融资运营收益工银安盛:债权计划受托管理人,负责受托设立、运营管理债权计划银行或大企业集团:为债权计划提供担保,提升债权计划信用水平(较少采取资产抵质押方式)融资主体:即借款人,负责建设运营基础设施项目、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债权投资计划是由注册制方式审核,现阶段通过私募方式,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类信托的债务融资工具,主要投向于基础设施项目和不动产类项目。传统的债权投资计划一般指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目前债权计划业务范围已拓展至保障房项目、商业不动产、土储中心等项目上(这方面与不动产投资计划业务有所重叠)债权投资计划概述设立6投资合同受托人委托人投资计划独立监督人托管人偿债主体(项目方)担保人担保监督监督监督合同受托合同受托合同资金委托托管合同受托资金收益分配、本金返还受托资金还本付息或收益支付资金流指令合同约束职责受托管理投资计划财产托管受益人划拨指令保险资管公司一般为银行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一般为委托人银行企业客户基本结构:类信托模式大型企业或银行•委托人(主要为保险公司):将投资计划涉及资金划入托管账户,将投资计划受益人信息通知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等•受托人(保险资管公司):负责为委托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受托管理委托人所交付的资产•受益人(一般为委托人):依照债权计划法律文件的约定或在债权计划存续期通过依法受让债权计划份额或受益凭证而对本债权计划享有受益权。•担保人(银行或大型国企):对债权计划项下项目方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履行债务提供担保(须为本息全额不可撤消连带责任担保)•托管人(银行):指债权计划的托管银行•独立监督人(一般为银行):指在《监督合同》生效后享有和承担独立监督人权利和义务的专业管理机构•偿债主体(项目方,或者项目方实际控制人):履行本金偿还责任债权计划各方当事人主要职责案例:光大永明—南京秦淮河整治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要素介绍项目名称:光大永明—南京秦淮河整治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投向:秦淮河整治一期工程及亚行贷款项目(二期)偿债主体: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增信方式:南京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案例:光大永明—南京秦淮河整治债权投资计划9产品要素介绍期限:7年,采取5+2模式,即:第五年结束时,赋予委托人/受益人回购选择权规模:20亿元人民币信用评级:内部评级(主体/债项):AA-/AA-外部评级(主体/债项):AA+/AAA利率形式:浮动利率投资人投资收益率:还本付息方式:按季付息,到期一次归还本金案例:光大永明—南京秦淮河整治债权投资计划10项目情况介绍秦淮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是南京的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也是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项目属市政环保类,审批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的总体要求。秦淮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范围从三汊河入江口延伸至江宁洋桥河道两岸,河道总长约33.6公里,工程投资约57.68亿元人民币。该项目是国家发改委批复的2005-2007年“亚行贷款”项目。2008年10月6日,该项目为南京市获得联合国人居署颁发的最高奖项——“联合国人居奖特别荣誉奖”。项目还款来源安排清晰,通过对相应资金账户进行监管的技术处理,对投资者的权益提供了有效的保障。案例:光大永明—南京秦淮河整治债权投资计划11偿债主体情况介绍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为南京城建集团全资子公司。公司是南京市重要的公共事业主体,主营业务涵盖水务(包括城市供水、污水处理、水环境综合整治)、燃气、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事业,是有偿提供市政公用设施服务的具备自然垄断性的特殊行业,由政府授权特许经营。2011年12月30日中诚信国际给予其长期信用等级为AA+,且评级展望为稳定。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状况概况截至2012年9月末,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为377.75亿元,总负债为294.74亿元,所有者权益为83.01亿元,资产负债率为78%。2012年1-3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1.45亿元,净利润-0.71亿元(净利润为负数的主要原因是公交补贴滞后造成。公司预计在2012年末实现全年政府补贴收入9.4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现金净流量为3.57亿元。案例:光大永明—南京秦淮河整治债权投资计划12担保人情况介绍南京城建集团为本债权计划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南京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由京市人民政府授权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的独资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40亿元。2012年7月中诚信国际给予南京城建集团AAA的外部长期信用等级,且评级展望为稳定。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接受市政府委托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项目的投资、融资、运营、管理任务,从事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盘活城建存量资产及有助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相关业务,广泛吸收社会资本、实施项目投资和管理、资产收益管理、产权监管、资产重组和经营。截至2012年9月30日,南京城建集团总资产948.86亿元,资产负债率64.3%,净资产339.08亿元,对外担保总额为76.4亿元,占净资产22.5%。案例:光大永明—南京秦淮河整治债权投资计划13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优势与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相比,债权计划优势如下:通过设立债权计划引入保险资金,企业不仅拓宽了融资渠道,扩充长期、稳定的大规模资金来源,还可以显著优化负债结构,提高财务稳健性。融资规模大融资规模不受偿债主体净资产规模限制,融资上限一般为项目总投资40%(已建成项目可不受此约束)单笔融资规模通常为10-30亿元,资质优良的项目还可达百亿元规模目前也在尝试运作低于10亿元的融资规模期限以长期为主通常为7年左右,期限较长部分项目可长达10年或以上目前保险资产公司正在尝试运作1-5年期限的项目不受信贷政策调整影响资金来源主要为保险资金,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债权计划设立由中国保监会指定机构注册或备案,不需报国家发改委、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部委审批会签资金使用灵活资金使用模式与企业债较为相似,目前尚未采取银行贷款普遍采用的“第三方受托支付”模式资金可以一次性到位,也可以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分若干次到位还款方式多样可根据融资主体、投资项目资金特点,采取固定利率、浮动利率、分期还本、一次性还本等多种本息还款方式综合融资成本相对不高高资信等级的项目,债权计划融资成本参照同期贷款基准(或适当调整),根据资金市场行情协商确定中低资信等级的项目,一般参考银行同笔贷款利率水平或者信托产品利率(适当调整),根据资金市场行情协商确定14•2004年7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要求“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2006年3月,中国保监会以主席1号令的形式,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渠道正式打开。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领域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模式为类信托计划,并明确了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等的基本要求。•2006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和范围,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稳定性的优势,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进一步突出和强调了保险业的“投融资”功能。•2007年7月,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对债权计划的发行和管理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相关操作流程。政策背景(1)•2008年7月,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的5%可投资债权计划、3%可投资股权计划。•2008年12月3日,国务院推出“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九条政策措施”,明确要求“发挥保险的保障和融资功能,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鼓励保险资金更多地投身到基础设施建设中来。•2009年3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及《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对保险资金以债权形式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有关细节进行了明确规定,使得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更趋于常规业务。•2010年7月底颁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渠道逐步拓宽,可用于基础设施债权业务投资的比例放宽至上季末保险资产余额的10%。•2010年7月底颁布《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明确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基本政策,确定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不动产,或者投资于不动产投资计划。政策背景(2)•2012年7月,颁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金融产品与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比例提高至上季末总资产的20%。•2012年10月,颁布《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大幅度降低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起设立标准,并废除《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2012年10月,同时颁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明确降低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投资计划和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的资格要求,并对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提出了新的门槛,同时废止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2012年的“新政”•2006年3月: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的“主”办法,明确基础设施领域的定义;明确业务的“信托”理念和基本架构•2010年7月: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不动产投资计划的“主”办法,明确不动产投资计划对标的项目的“四证”要求、项目类型要求、项目所在地区要求等。•2012年7月: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放宽公租、廉租房类的不动产债权计划对地域的要求可不受副省级城市限制现行监管政策汇总(1)•2012年10月: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发起设立的条件(双门槛之“发起设立门槛”)——明确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可以向银行等机构投资者发行•2012年10月: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对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认购资格(双门槛之“险资购买门槛”)。——鉴于发起设立不动产投资计划的细则暂未推出,实践中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参考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的发起设立条件。•2013年1月: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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