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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安全文明施工 > 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
—1—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6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省长二○○三年六月三日—2—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繁荣和发展体育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实施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前款所称的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但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除外。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扶持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体育经营活动,促进体育产业的繁荣和发展。第四条省、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体育经营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鼓励体育经营者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养优—3—秀运动员的工作。对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养优秀运动员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七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场所;(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体育器材和设施;(三)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四)需要配备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当配备必要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体育经营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营业执照核发机关的同级体育主管部门。第九条体育经营者书面告知体育主管部门时,应当一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经营活动可行性报告;(二)场所、设施、器材等证明材料;(三)所需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十条体育经营者变更所经营体育活动的内容、场地的,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将变更事项书面告知体育主管部门。第十一条体育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服务质—4—量,不得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第十二条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体育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不得聘用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上述从业人员。第十三条体育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明码标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第十四条体育经营者应当做好体育设施、器材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安全、正常使用。体育经营者对所经营体育活动中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事项,应当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因体育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损害的,体育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体育经营活动产生的振动、噪声及排放的其他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环境标准。第十六条禁止在体育经营活动中渲染暴力、色情和封建迷信。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场所进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七条公益性的群众体育健身活动场所和设施,未经批准不得用于经营活动。第十八条体育经营者对其所举办体育活动的名称、吉祥物、徽记等标志依法享有知识产权。—5—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向体育经营者索取费用和要求提供无偿服务,不得干扰正常的经营秩序。第二十条消费者应当遵守体育经营活动的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爱护体育设施和器材,损坏体育设施和器材的应当依法赔偿。第二十一条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为体育经营活动提供体育技术咨询、业务指导等服务。第二十二条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不具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条件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体育主管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未书面告知体育主管部门的,由体育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聘请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在体育经营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6—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犯体育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主题词:法律体育管理办法命令主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6月6日印发共印750份
本文标题: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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