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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再保险本章概要•一、再保险概述•二、再保险职能和作用•三、再保险种类一、再保险(reinsurance)概述•再保险(reinsurance):开始于海上业务。共保产生保险人之间的相互竞争,出现临时再保险,即由一个保险人直接承保全部业务后,再将超过自己能力的部分分给其他的保险人。一、再保险(reinsurance)概述•18世纪,出现固定再保险,即保险人之间事先签订分保合同,规定分出人和分入人,简化手续。一、再保险(reinsurance)概述•19世纪,出现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1846年,德国科隆再保险公司是世界上第一家再保险公司–1863年,瑞士再保险公司成立–1890年,美国再保险公司成立–1907年,英国再保险公司成立一、再保险概述•再保险(reinsurance):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和责任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行为;•如果分保接受人将所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另一个保险人,叫转分保1、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1、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实质上都是对风险损失的承担、分散和转嫁。•原保险实质上是在被保险人之间分散风险损失,互助共济。•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以缴纳分保费为代价将风险损失转嫁给再保险人,在保险人之间进一步分散风险。•(一)联系•1.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2.原保险和再保险相辅相成,共同承担分散风险。•3.再保险是保险的进一步延续,是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4.在现代保险经营中,再保险反过来支持保险业的发展,地位日益突出。•(二)区别1.主体不同。原保险一方是投保人,另一方是保险人;再保险双方均为保险人。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的标的物为财产、利益、责任、信用、生命和身体;再保险标的物为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一部分或全部。3.合同性质的不同。原保险中财产保险为经济补偿性,人身保险为经济性给付性;再保合同全部为经济补偿性质。(三)再保险特点:1.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之间法律地位对等、可以互换;再保险人与投保人和被保险无任何关系。2.再保险合同为独立合同。再保险由原保险产生,但具有独立性,与原保险合同无任何法律继承关系。再保险业务是一种独立的保险业务。2、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1.相同点:•二者均具有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成果的功效。2.区别:•(1)共同保险是原保险的特殊形式,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再保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2)共同保险中投保人分别与各保险人签订合同,费时费力;再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后,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分保合同,亦即投保人只与一家保险公司(一个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不再与再保险人发生任何关系,手续简便,省时省力。二、再保险职能与作用(一)基本职能分散风险和责任,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使灾害事故责任均衡化,利用集中起来的保险基金,保障巨灾事故的经济损失。•微观作用–保险人业务上的作用•扩大保险人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控制保险人的责任,保证经营稳定性•均衡保险人的业务结构,分散风险–保险人财务上的作用•降低保险人的经营成本•增加保险人的可运用资金•增加保险人的佣金收入–保险人管理上的作用二、再保险职能与作用•宏观作用–对保险业的作用–对国民经济的作用•是国家进行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手段•为国家创造外汇收入•为国民经济发展积聚资金–对社会公众的作用•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方便社会公众转移风险二、再保险职能与作用三、再保险的分类•(一)按责任限制分类–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二)按安排方式分类–临时再保险合同–合同再保险合同–预约再保险合同*比例再保险•再保险双方事先以总保险金额和原保险人自留份额为基础确定一个责任分担比例,双方按照比例确定各自责任额,危险事故发生后,双方依据这个比例分摊赔款。•㈠成数再保险•㈡溢额再保险㈠成数再保险•分出公司事先确定一个自留额和保险金额的比例,当承接到一笔业务时,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该比例分割,把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分保给再保险人。•一般要求的自留额比较大,在40%~50%•按每一个风险单位或每一份保单规定一个最高限额。有限额的成数分保•假设一份成数再保险合同规定每一风险单位的最高限额的100万元,自留比例为40%,分出部分为60%,当遇到不同的保险金额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分配如表:有限额的成数分保保险金额自留部分(40%)分出部分(60%)其他方式5020300100406001504060502004060100成数再保险•优点:•保持合同双方利益一致•手续简单,节省成本•缺点:•过于僵化,缺乏弹性•由于不论金额高低,一律按固定比例划分责任,针对各风险单位不能均衡化㈡溢额再保险•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合同,对每一个风险单位确定一个由原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㈡溢额再保险•溢额再保险的三要素–风险单位–自留额–线数:自留额的一定比例•危险单位: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自留额:分出公司根据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㈡溢额再保险•优点:•原保险人可以根据业务的种类、质量和金额大小灵活确定自留额•缺点:手续烦琐•适用于风险小、利益优厚的业务*非比例再保险•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以风险事故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各自的保险责任•㈠险位超赔再保险•㈡事故超赔再保险•㈢赔付率超赔再保险㈠险位超赔再保险•以每一风险单位的赔款为基础,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赔款责任的限额,超过自赔额以上的赔款,由分入公司负责,责任以内的由分出公司自己负责的再保险。㈠险位超赔再保险•自赔额为1500万元,分入公司接受1450万元的分入责任,•若实际赔款为900万元,则全部由分出公司自赔•若实际赔款为1900,分出公司自赔1500万元,分入公司赔付400万元。㈡事故超赔再保险•以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风险单位的累积赔款为基础计算赔款额的再保险。•有一份超过1000万元以后的1000万元的巨灾事故超赔再保险合同,一次洪水持续了6天,共造成损失5000万元。•则原保险人先负担1000万元,再保险负担1000万元,剩下的3000万元仍归原保险人负担。㈢赔付率超赔再保险•以一定的时期,如一年责任的累积为基础来计算赔款的一种再保险。•再保险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个赔付率(赔款与保费的比例)的标准,在1年之内,当原保险人的赔付率超过这个标准时,由再保险人负担超出部分,再保险人负担的责任也有一定的限额,通常也是以赔付率或金额来表示。㈢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理的赔付率:既要对原保险人起到保障作用,又不能使原保险人有机会从中获得不当利益•一般当营业费用率为20%的时候,再保险的起点赔付率规定为80%,再保险人的责任限额为超过80%以后的40%,•即再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为(80%,120%)*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的比较•比例再保险中,划分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保险责任的依据是保险金额,并根据各自承担的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配保费和赔款;•非比例再保险,划分保险责任的依据是赔款,根据赔款总额的大小来划分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各自的保险责任*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的比较•比例再保险中,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按照固定的比例分担保险责任,承保金额、保费和赔款也按该比例分配•非比例再保险,再保险人只是在原保险人的赔款超过一定标准时担负再保险责任,保费和赔款的分摊无比例可循*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的比较•比例再保险中,再保险人向原保险人收取的再保险费按照原保险费率来计算,并与自身承担的保险责任成比例•非比例再保险,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以会计年度的净保费收入为基础另行计算。*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的比较•比例再保险中,通常有再保险佣金的规定;•非比例再保险,通常无再保险佣金的规定;*临时再保险合同•安排时将分出业务的具体情况和分保条件逐笔告诉对方,分入公司均可自由选择。*合同再保险合同•为进行固定分保而签订的合同,用事先签订合同的方式来使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自动履行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分保的业务范围、地区范围、除外责任、分保手续费、自留额、合同最高限额、帐单编制和付费形式等各种分保条件•长期性合同*预约再保险合同•分出公司,在合同内订明的业务种类与范围中的各项业务是否分出,分出多少可以自由决定。•分入公司,对分出公司分出的业务只有接受的义务,不能拒绝。•适用于某些有特殊性危险的业务,或因某种原因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开的业务。
本文标题: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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