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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有哪些?题要胎儿权益的保护在民法中是一直受到很多争议的,此次民法总则的草案中将胎儿权益的保护纳入其中可谓是一项重大的举措,表明我国人民法律意识也逐渐增强,而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状态还是死体状态将影响到他后续所享有的权利。那么民法总则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是什么,小编在此为您整理。▲一、民法总则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民法总则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二、民法总则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具体内容1、生命权。生命仅指出生后自然人的生命。胎儿虽然胎儿权益的保护在民法中是一直受到很多争议的,此次民法总则的草案中将胎儿权益的保护纳入其中可谓是一项重大的举措,表明我国人民法律意识也逐渐增强,而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状态还是死体状态将影响到他后续所享有的权利。那么民法总则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是什么,小编在此为您整理。是生命形成的必经阶段,但未出生前他的生命和母亲是一体的,他所享有的利益也都是在出生后才能实现。2、健康权。胎儿的健康权指的是其在孕育期间所享有的生理机能正常发育的权利。法律未规定胎儿的健康权意味着胎儿在孕育期间受到的诸如环境、药品、医生失职造成的疾病、畸形等其他危害得不到相应的补偿。这是对胎儿权益的严重损害。3、财产继承权顾名思义,财产继承权主要表现在继承法中规定。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对胎儿的遗产继承份额做出明确规定,需要跟出生的孩子一样保留继承份额,但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需要将保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4、受遗赠权。虽然在《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受遗赠人享有受遗赠权,胎儿尚未出生,被认为不是法律上的自然人,胎儿并没有受遗赠权。虽然规定了受遗赠权,但需要进一步思考仍存在弊端。假如在遗嘱明确表示将遗产遗赠给胎儿,当出现胎儿没有出现的情况,是否由胎儿的母亲代其享受这项权利,会存在争议。而胎儿不幸没有出生,那么该权利应该归属于谁便不得而知。虽然胎儿无法正确的表达自己的行为意思,但秉持尊重人权的理念将胎儿利益保护纳入法律规范中是极为重要的。本篇文章中为您介绍了新的民法总则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具体内容,以及胎儿所享有的四种具体权利,综上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内容有所提升,但仍有不完善的地方需要改进。
本文标题:民法总则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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