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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疗机构病房管理办法赣卫医政发〔201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病房管理和运行秩序,促进医疗机构病房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病房管理是为住院诊疗病人营造良好生活、心理、卫生环境,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融洽医患关系,保障医患双方密切配合进行各项诊疗活动的基础性管理工作。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病房管理由医疗、护理、行政、后勤和生活管理综合组成,是病房保持医疗、护理、科研、教学等工作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对病房工作人员管理、住院病人(含探视陪护家属)管理、病房安全管理和病房环境与物资管理四个部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规范管理流程,统一管理标准,完善管理措施。第四条本办法适合于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在病房管理中使用,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第二章病房工作人员管理第五条医务人员必须着工作服,佩戴胸牌,着装整洁,必要时戴口罩。第六条对新入院的病人介绍医疗机构有关规定和制度,定期向病人宣传讲解卫生知识,做好病人思想、生活管理工作,定期召开病人座谈会,征求意见,改进病房工作。第七条对病人的态度要亲切和蔼,做到走路轻、关门轻、操作轻、说话轻,在检查、治疗和处理中耐心细致。第八条对手术的病人,术前应做好解释安慰工作,术后告诉病人转归情况;有关病情进程恶化,预后不良等情况,及时告知家属,必要时由责任医师或上级医师进行解释。第二章病房工作人员管理第九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紊乱嘈杂,早晨6时前、晚上9时后及午休时间,应保持病房安静。第十条医务人员具备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能,采取防控措施,有效保护病人和医务人员,避免医院感染发生。第十一条根据病人病情、护理级别和技术要求等要素,对护士进行合理分工、分层管理,病房实际开放床护比≥1:0.4,每名责任护士平均负责病人数量不超过8个。第三章住院病人(含探视陪护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教育病人及探视陪护人员遵守住院规则和病房休息时间,听从医护人员指导,与医护人员密切合作。第十三条探视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探视病人。重症监护病房应限制探视时间与人数,无特殊情况,医疗机构上午一律不得安排探视。医疗机构其他非工作时间的探视安排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第十四条对传染病住院病人一般不允许探视。婴儿室、新生儿病房、隔离病房谢绝探视。学龄前及学龄儿童不宜进入病房,以防交叉感染,影响健康。第三章住院病人(含探视陪护人员)管理第十五条探视人员进入病房应先洗手或做好手卫生,探视者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谢绝探视。第十六条当出现某种疾病流行或高发时,应限制探视并提升防护级别。第十七条为促进患者早日康复,使医疗护理工作有秩序的进行,要尽可能减少陪伴。陪护适用范围:(一)各种疾病导致多脏器损害,病情严重,且不在专科监护室监护的病人。(二)病情有可能突然变化,发生严重并发症的病人。第三章住院病人(含探视陪护人员)管理(三)疾病诊断不清或病情反复、发展等情(四)各种介入治疗、手术后的病人。(五)语言沟通障碍、失明及失聪的病(六)有自杀倾向的病人。(七)年龄在75岁以上、18岁以下的病人。(八)医院规定的其他需要陪护的病人。第三章住院病人(含探视陪护人员)管理第十八条经常清点住院病人数(尤其夜间),未经请假,随意外出或外宿的,应记录并逐级报告,对估计存在风险较大的违规外宿病人,应采取措施催其返院;如有特殊情况,须提交请假条,经医师批准后,方可离开。第十九条病人入院后,统一着医疗机构病员服,携带必要生活用品,其他物品不得带入,贵重财物自行保管,防止遗失。第二十条病人未经许可不得翻阅病案及其他有关医疗记录。第二十一条禁止病人不经医生同意,到院外购药服用。发现病人擅自邀请院外医师到病区诊治或搞封建迷信活动,应坚决制止,并向科主任报告,必要时请有关部门处理。第四章病房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病房设置便捷的手卫生设施,包括流动水、洗手液、纸巾或快速手消毒剂,并设明显标志;医务人员应执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指导病人及家属,做好手卫生,防止院内交叉感染。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在住院部入口、住院大楼门口、电梯间、病区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处安装视频监控装置。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在病区出入口安装门禁装置。第四章病房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病房内防火通道保持通畅,有明显的标志,不堆、堵杂物。氧气设施标志明确,氧房要上锁,做好交接工作,有氧、无氧牌标志清楚。病房内一律不准吸烟,禁止使用电炉、电磁炉、电饭煲及电水壶等,加强用电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病房内信息系统实行操作权限分级管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障网络安全,保护患者隐私。第二十六条护理人员要按照《江西省护理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加强护理环节管理,消除护理安全隐患,保障患者安全。第四章病房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建立护理不良事件的成因分析及改进机制。(一)儿童、老年病人、意识障碍和需要卧床休息的病人,应设提示牌,加护栏等,落实床边安全护理措施,并向病人做好解释,防止坠床、跌倒等意外事件发生。(二)向病人解释呼叫器的使用,保持呼叫器的完好,护士随叫随到。(三)告知病人不要使用热水袋,必须使用的,使用时应告知护士,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向家属做好解释工作,交代注意事项。对使用热水袋的病人要经常观察、加强巡视,防止烫伤,做好书面记录及床边交班。第四章病房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责任护士能够正确实施治疗处置,密切观察、评估患者病情并及时与医师沟通,配合医师共同完成诊疗计划,实施有专科特点的护理质量和安全持续改进措施。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严格控制病房过道内及病区走廊加床。第三十条病区物品固定放置,不影响病人行走,保证病人的行动安全;病房走廊要求地面保持清洁、干燥,拖地时要放防滑标志,防止病人滑倒,跌伤。洗手间、浴室要有防烫防滑标志,热水器要有操作指引。第三十一条要针对发生自然灾害、火灾等突发事件,出现停水、停电等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并演练。第五章病房环境与物资管理第三十二条病房定时通风换气,必要时进行空气消毒。病房地面、物体表面应每天湿式清洁至少1-2次,每周消毒至少1-2次,当受到明显污染时,随即先用吸湿材料去除可见的污染物,然后再清洁和消毒。第三十三条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置,并做好警示标识。第三十四条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病房财产、设备,建立账目,定期清点。如有遗失,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管理人员调动,要办好交接班手续。第五章病房环境与物资管理第三十五条定期保养病房各种医疗设备,使用完后按规定清洗,更换或消毒,定期检查医疗设备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维修,确保医疗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第三十六条做好医疗物资的领用、登记、查验,发现不合格医疗物资或过期失效的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不得将不合格或过期失效的医疗物资使用于临床,认真做好一次性医疗物品使用后的处理。第三十七条病人被服、用具按其基数配给病人管理并使用,出院时清点收回。第五章病房环境与物资管理第三十八条病房药柜内备用药品按注射药、内服药与外用药严格分开放置。第三十九条抢救车内存放并保持一定基数的抢救药品,做到每日检查、定位存放,保证随时应用。第四十条高浓度电解质制剂(包括氯化钾、磷化钾及超过0.9%的氯化钠等)、肌肉松弛剂与细胞毒化剂等高危药品原则上不存放在病房,因工作需要备用的必须单独存放,存放位置贴上医疗机构统一的醒目标记。第五章病房环境与物资管理第四十一条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加锁、专册登记、专人负责管理,明确责任,班班交接,交接班有记录,做到账数相符。(二)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簿,注明患者姓名、床号、使用药名、剂量、用法、使用日期、时间、执行者和核对者签名,并记录药物用后余量及处理情况。(三)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仅供住院病人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借用。(四)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被盗、被抢或者骗取、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情况,应当立即向医疗机构护理部、药剂科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五)医生开医嘱及专用处方后,方可给病人使用,必须保留空安瓿,用后及时补充,凭处方、领药单和空安瓿到药房领药。
本文标题:江西省医疗机构病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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