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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有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资格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限内,旅客在乘坐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客运车辆过程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涉及本条款第三条所述的保险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诉讼费、仲裁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或鉴定费;(二)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旅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第五条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第四条项下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其中每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及相应的分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地震、海啸;(四)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使用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任何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四)康复费、整容费、精神损害赔偿;(五)报废车辆、擅自改装车辆或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发生事故所致的损失;(六)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驾驶客运车辆时发生的损失或责任;(七)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员驾驶客运车辆时发生的损失或责任;(八)驾驶人员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客运车辆时发生的损失或责任;(九)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杀、自残、殴斗、犯罪或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旅客托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本身的原因或缺陷或属性造成的损失;(十一)被保险人提供除道路旅客运输之外的其他服务(如旅游、观光等)时,旅客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十二)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索赔的免赔额。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限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条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起解除保险合同。第十一条投保人应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在本保险期限内,如客运车辆变更、运输路线调整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否则,对因此而扩大的损失或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第十四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在七天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期限内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对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机构、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赔偿处理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车辆营运证复印件、索赔申请、驾驶员执行被保险人客运任务的证明材料、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有效驾驶证件、旅客乘坐客运车辆的有效凭证或证明材料、损失清单、费用单据、支付证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出具的事故证明和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与索赔有关的其他必要的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有效的单证材料。第十七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或经索赔方、被保险人及保险人三方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相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多次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及相应的分项赔偿限额。第十八条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保险责任第四条项下的各项费用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各项费用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的30%。第十九条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第二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索赔方做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第二十一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第二十二条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单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对应由其他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对于被保险人未如实说明上述情况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款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负责赔偿的部分。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第二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明确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十六条释义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毁损、灭失。
本文标题: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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