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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六安市裕安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1—六安市裕安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对等,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农业户籍、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在校学生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乡镇非农户居民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实行年度目标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参保的组织工作。—2—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实施和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具体业务工作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第六条劳动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农业、计生、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第七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乡镇劳动保障所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缴纳第八条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缴费依上年度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在10-20%之间分挡由参保人选择,最高不超过30%。区政府补贴缴费额的15-20%,超出缴费挡次的不于补贴。参保人可选择按季或按年缴纳,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可按现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以前年度保险费;已满60周岁小于65周岁的参保人,年龄每增一岁可减少3年缴费,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费—3—用后,享受养老金待遇。第九条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可对义务兵、重度残疾人、贫困人口、计划生育“两证户”(独生子女领证户、两女结扎户)等给予缴费补助。第十条参保人员经其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核准其参保资格后,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员凭农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金缴款单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第三章账户管理第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和区财政补贴的50%全部纳人社会统筹账户。第十二条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建立养老保险档案。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二)村或集体经济组织补助;(三)区财政补贴的50%;(四)其他收入及其利息。—4—第十四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利率根据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城乡居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确定。农保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参保人员有权向农保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第十五条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区域范围内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全部转移。跨区范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全部转移或退还个人。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再次缴费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连续计算利息。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的本息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第十六条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农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转换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七条参保人年满60周岁、个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第十八条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5—(一)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中央和省、市财政补贴;另以缴费年满15年为基准,每增加一年缴费,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上级财政补贴+(实际缴费年限-15)×2]。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按照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5周岁的农村居民,且未享受政府主办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家庭直系亲属符合参保条件的均已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可按月领取社会养老补贴,标准为基础养老金。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农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四个月的养老金和500元的丧葬补助费,并将个人账户的本息余额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其直系亲属应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乡镇(街)劳动保障所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由村或个人向所在地劳动保障所申请办理领取养老金相关手续,经劳动保障所初审后,报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农保经办机构按照就近、安全的原则对养—6—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并组织开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参加资格认证。对虚报、冒领养老金和老年养老补贴的,以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挪用、侵占养老保险基金的,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适时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五章基金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区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负责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和养老待遇调整的监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第二十四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稽核制度。—7—第二十五条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将年度决算报表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计划,定期及时将资金划拨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农保经办机构应本着安全、就近、方便的原则与乡镇金融服务机构建立养老保险费收缴和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机制。第二十六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应根据国家规定用于认购国家债券和银行定期存款,所得收益计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计息标准应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确保基金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第二十七条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机制,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风险准备金制度。准备金可由基金超增值部分和政府从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列入当年预算。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缴费按自然年度计算。—8—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施行后,如国家、省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裕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六安市裕安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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