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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含政府性投资的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专门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省、市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第二章验收程序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分包单位进行,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二)所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五)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六)施工单位已提交给建设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七)建设(监理)单位认可已具备进行分户验收条件。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户内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二)门窗质量;(三)栏杆、护栏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建筑节能和采暖工程质量;(九)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公共部位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外墙面施工质量;(二)楼(电)梯、通道、地下室等公用部分的安全和使用功能;(三)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时,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和施工单位编制分户验收方案,明确各方职责,按以下要求进行:(一)分户验收小组人员组成: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分户验收小组组长,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工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物业公司人员等为小组成员;已预售的商品住宅或已签订协议的安置房,应当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人数应控制在3-5人。(二)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每户的窗台高度、栏杆高度、开间净尺寸、室内净高的检查部位应在户型平面图中注明。(三)分户验收应根据检查内容配备相关检测工具(如激光测距仪等),检测仪器应经计量鉴定合格。(四)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检查,验收人员要如实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附表5-10),《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问题记录表》(附表4),验收实测结果应在检查部位明确标识。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要认真做好记录。(五)分户验收合格后,应当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物业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附表1、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3),并由建设单位在综合验收结论栏内加盖公章。第八条分户验收中发现不符合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的,分户验收小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应重新进行验收;(二)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应予以验收通过;(三)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予以验收通过,但要在验收结论上加以说明;(四)经返修或加固处理后,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以及无法进行返修处理的质量缺陷,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造成的质量缺陷应书面告知住户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返修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严禁验收。第九条分户验收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分户验收方案;(二)分户验收小组成员组成;(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附表1);(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公共部位)》(附表2);(五)《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3);(六)《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问题记录表》(附表4);(七)《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附表5-10),分户验收小组发出的整改通知及责任方的整改报告等。第十条分户验收资料应整理、组卷,由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并随工程竣工资料一并归档保存。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3个工作日,将分户验收方案、分户验收小组成员组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报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交付住宅时,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业主。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出现分户验收质量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四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随机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一)是否按分户验收方案的全部内容进行了检查;(二)是否按规定填写分户验收记录;(三)查出的问题是否整改完毕;(四)实体核查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是否存在异常差异(核查比例不少于10%且住宅单项工程不少于6户,其中顶层、底层和靠西山墙的住户各抽查1户以上);(五)分户验收表及分户验收汇总表中签字盖章是否齐全。第十五条严禁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抽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方面认真整改,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严把住宅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关。对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记不良记录,并依法实施处罚。特别是在二次竣工验收过程中仍发现存在重复问题,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该工程实际情况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记不良记录并实施处罚。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池州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工程名称房(户)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物业单位序号验收项目主要验收内容验收记录1楼地面、墙面和顶棚地面裂缝、空鼓、材料环保性能、墙面和顶棚爆灰、空鼓、裂缝、装饰图案、缝格、色泽、表面洁净2门窗窗台高度、渗水、门窗启闭、玻璃安装3栏杆栏杆高度、间距、安装牢固、防攀爬措施4防水工程屋面渗水、厨卫间渗水、阳台地面渗水、外墙渗水5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开间净尺寸、室内净高6给排水工程管道渗水、管道坡向、安装固定、地漏水封、给水口位置7电气工程接地、相位、控制箱配置,开关、插座位置8建筑节能保温层厚度、固定措施9其它烟道、通风道、邮政信报箱等分户验收结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或其他单位项目负责人:验收人员:年月日项目经理:验收人员:年月日总监理工程师:验收人员:年月日项目负责人:验收人员:年月日室内每户为一个检查单元,每个检查单元填写本表一张,检查完毕及时签字;此表一式五份,在入户显著位置粘贴一份,建设、监理、施工、住户各存一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公共部位)工程名称检查项目及部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物业单位序号验收项目主要检查内容验收记录及结论1外墙窗角斜裂缝墙面裂缝2楼(电)梯、通道楼梯踏步、梯段及平台净宽电梯候梯厅深度、电梯门净宽高层疏散外门及通道宽度公用走道净高栏杆、扶手及安装质量3地下室墙面及天棚渗漏、裂缝地面裂缝、起砂通道净高4建筑节能对照图纸检查施工质量否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综合验收结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单位项目负责人:验收人员:年月日项目经理:验收人员:年月日总监理工程师:验收人员:年月日项目负责人:验收人员:年月日注:1、公共部位检查单元划分:每个单元的外墙为一个检查单元;各单元每层楼(电)梯及上下梯段、通道(平台)为一个检查单元;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大空间的除外)每个单元或各个分隔空间为一个检查单元。2、每个检查单元填写本表一张,本表一式三份,建设、监理、施工各一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工程名称结构层数面积M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户数施工单位物业单位开工日期验收时间年月日—年月日验收结论本工程共户共验收户验收合格户,验收不合格户,已整改至合格户,不符合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要求,经整改后但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户不符合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要求,经整改后但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户号为:备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公章)年月日总监理工程师:(公章)年月日施工单位公司(分公司)质量技术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公章)年月日物业单位负责人:(公章)年月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问题记录表工程名称验收时间:房号存在问题处理情况备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单位项目负责人:验收人员:年月日项目经理:验收人员:年月日总监理工程师:验收人员:年月日项目负责人:验收人员:年月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空间尺寸)工程名称房(户)号抽测时间房间编号推算值(mm)实测值(mm)计算值(mm)净高开间进深H1H2H3H4H5L1L2L3L4净高进深开间最大偏差极差最大偏差极差最大偏差极差客厅厨房卧室卧室卧室卫生间实测房间,不符合要求房间,需整改处理房间:。抽测人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物业单位):净高、净开间、净进深测量示意图L1+H4+H3L3+H5L4+H1+H2L2L说明:1、H1—H5代表房间净高尺寸,L1—L5代表房间开间和进深尺寸,L值宜取500mm;2、偏差为实测值与推算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得超过12.5mm;极差为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得超过25mm;抽测不合格点数据在表内用笔圈出;3、使用测距仪按上图规定进行检查,数据进行原位标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楼地面、墙面、顶棚、门窗、防水工程)工程名称房(户)号验收项目验收规定检查记录验收结论楼地面裂缝、空鼓无空鼓、无裂缝材料环保性能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装饰图案、缝格表面洁净、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接缝平整、深浅一致、周边顺直墙面爆灰、空鼓、裂缝无爆灰、无空鼓、无裂缝材料环保性能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装饰图案、缝格、色泽、表面洁净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分格缝清晰顶棚爆灰、空鼓、裂缝无爆灰、无空鼓、无裂缝材料环保性能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装饰图案、缝格、色泽、表面洁净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分格缝清晰门窗窗台高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渗水无渗漏门窗启闭开关灵活、关闭严密玻璃安装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防水工程屋面渗水无渗漏厨卫间渗水无渗漏阳台地面渗水无渗漏外墙渗水无渗漏综合验收结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公司验收人员年月日验收人员:年月日验收人员:年月日验收人员:年月日说明:1、裂缝、空鼓、爆灰、装饰等外观检查项目,均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和《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的方法和标准进行;2、材料环保性能根据各地地方规定,核查相关资料进行检查;3、在分户验收时,外窗做人工淋水试验(第三~四层(有挑檐的每一层)设置一条横向淋水带,淋水时间不少于一小时后进户目测观察渗漏情况),外墙、坡屋面可在中雨后或持续淋水2小时后目测观察检查;平屋面、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做蓄水试验(蓄水深度不低于20mm,24小时后目测观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如实填写试验结果。4、窗台高度检查数据进行原位标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护栏)工程名称房(户)号序号验收项目验收规定检查记录验收结论1栏杆高度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2栏杆竖杆间距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本文标题:池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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