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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并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探析专业:财务会计班级:会计76学号:0751331姓名:薛智玲(一)摘要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其健康保障应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农民工群体的社会、经济地位以及城市提供给他们的政策环境决定了该人群仍存在着很多健康乃至生命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传染病、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心理健康以及社会适应等多个方面。但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现状是:参保率低,总量偏少;险种不齐,分布不均;政策缺陷,实施乏力;观念模糊,需求不实。而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必须建立平等的、和谐的、全民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险体系。因为这样才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而社会环境的改善利于经济增长。(二)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三)正文第一章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现状和背景(一)参保率低,总量偏少根据江苏省统计局2005年人口抽样调查统计资料和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调查资料,2005年末全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是950.6万人,农民工是148.3万人,总参保人数的15.6%,占当年全省农民工总数的16.4%。同年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为43.6万人,占参保职工人数的5.3%,占农民工总数的10.8%。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105万人,占总参保人数的14.1%,占农民工总数的26.1%。显然,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少、比重低。(二)险种不齐,分布不均我国目前城镇社会保险的险种有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但目前农民工参加的险种是不完整的,且大部分是被动的。(三)政策缺陷,实施乏力主要表现在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缺少针对性和灵活性;参保门槛偏高,超越了相当一部分农民工的承受能力,且社会保险关系和基金不容易转移,加上部分地区经办机构的利益因素和管理方式,也人为地加大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困难。而政策实施的乏力,一方面是法律依据不足或者立法层次偏低,且缺少强制性措施,另一方面现有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本无力去全面实施。(四)观念模糊,需求不实农民工是一个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边缘性群体,或者说是一个由农民向产业工人转移的过渡性阶层。这一阶层来自农民,而又超越了农民的局限性,其群体特征具有双重性和矛盾性,他们身上有现代产业工人的素质,但同时也少不了原有农民的影子。就社会保险而言,农民工本身就没有准确的概念,对于未来的工作与生活也是同样模糊,总有这样或者那样的临时观念和短期行为意识。第二章关于建立并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概述我国二元的社会结构导致了城乡分隔的二元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工作为新的社会群体,却被排斥在这个保障体系之外,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形成了制度性的缺失。而各城市存在着大量的农民工。这些人具有农村户口,但却不再从事农业生产,而是在城市从事第二、三产业。他们是介于农民和工人(市民)的一个中间阶层。这些人从事着城市人所不愿干的最脏、最累的工作,为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这些人的社会保障又极度缺失,成为社会上一个数量庞大的弱势群体。随着“十一五”规划的展开,构建和谐社会,推动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已经成为全社会发展的目标。在这个目标的推动下,改善农民工的生存环境,建立并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成为了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第三章建立并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一)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解决“三农”问题为主旨的农村改革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农民从“大集体”。“大锅饭”的人民公社体制中解放出来,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第二个阶段是“离上不离乡”,允许一部分农民离开责任田,将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调动了农民发展乡镇企业的积极性;第三个阶段是“离上又离乡”,让农民自由有序地进入城镇,其目标是“转移农民、减少农民、富裕农民”。第三阶段对于中国农村改革而言是跨越式的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是推进、巩固和完成第三阶段农村改革的必要条件。(二)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经步骤江泽民在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是城镇人口的比重较大幅度提高,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必然趋势。当前农村的富余劳动力仍有1.5亿左右,农民的农业收入增长缓慢,外出务工的农民本来希望通过非农业劳动增加收人,然而,由于农民工受到歧视性的就业待遇和社会保险待遇,收入普遍很低,因此城乡差距、工农差距、东西部地区差距,农民间差距逐年拉大;“民工潮”又同城市下岗失业相交叉,特别是加入WTO后受到国际市场的冲击,必将给农民工进城增加新的困难。因此,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最繁重、最艰巨的任务在农村,扩大农民工规模,保障农民充分就业,是促进农民增收、逐步缩小各种差距的有效途径。而只有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这一途径才能畅通。(三)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乎段现代政府的三重目标即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和社会公平是相辅相成的。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社会保障政策是追求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适当的社会保障政策有利于达成社会公平且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并提高就业水平,相反,不适当的社会保障政策不仅不能保证社会公平,还会有损经济效率,引起社会动荡。由于农民工收入水平低、流动性大,加上自身素质普遍不高,从而已经成为社会动荡的重要因素。很显然,农民工不参加社会保险,不仅影响社会保险基金扩面征缴任务的完成,更重要的是忽视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久而久之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忽视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就等于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让农民工平等地享受法律赋予的权益,分享其已作出巨大贡献于其中的城市发展的成果,不仅可以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还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提高农民工的素质,从而减少社会动荡的因素,维护社会的稳定运行。(四)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是推动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并顺利完成城乡社会保险制度接轨的突破口从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几乎每一个国家都经历了一个从工业延展到农业、从城市延展到乡村,逐步完善、逐项接轨的过程,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都不同步,时差的存在是正常现象,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及社会保险基金匮乏等基本国情决定了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接轨必然地要经历一个较长的时期。而农民工是一个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边缘性群体,且数量不断增加。所以,有必要以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为突破口,既可以推进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普通建立,又可以为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逐项接轨准备条件。第四章有关国际经验的借鉴西方社会与中国一样,都在某一历史阶段出现了大量的农民劳动力,也就是我们称呼的“农民工”——大规模的离开自己的原先居住地进入到城市中去的现象。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动,是因为工业革命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的经济结构。尤其是深刻地改变了这些国家农村的经济结构。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不得不让位于工业,农业的比重迅速下降,产业结构的巨大变革带动农村劳动力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西方社会对于农村劳动力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过程中的诸多做法值得我们借鉴,特别是关于农村劳动力的社会保障方面的一些经验。在资本主义工业化进程中,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但城市本身的发展并不能提供充分的劳动力,所以急需大量农村劳动力补充,由此导致大规模农村劳动力的迁移。但是资本主义经济的无计划性和人口流动的盲目性使失业成为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特别是在经济萧条时期,当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到来的时候,大批工厂倒闭,从农村来到城市的劳动力是最大的受害者。在农村时,一般农民勉强有一块土地,土地上的收入加上副业还能使人生存,一旦进入城市,失业的话,就一无所有,只能靠救济为生。历史上,以英国工业革命时工人阶级的贫困状态最为典型,工厂工人的条件差,工作时间长,工资低,住房条件恶劣,工厂大量使用童工和女工,贫困问题异常尖锐。为防止饥民暴动,资产阶级沿用伊丽莎白一世颁布的济贫法,对在饥饿线上挣扎的贫民实施救济。1795年,伯克郡治安法官制定斯品汗姆兰制度,规定给劳动贫民救助的金额随面包价格浮动,并允许在济贫院外实施救济。1948年,英国通过并实施了《国民救助法》,规定没有收入或者收入太低的英国居民,可以领取国民救助金。对于收入低和易失业的农民工来说,这极大保障了他们的正常生活。1976年该法修订为《补充救助法》,对救助对象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凡是16岁以上的英国居民,收入来源不足满足最低生活需要者,都可申请社会救助。在19世纪的德国,大量农民进入城市,成为产业工人。随后,周期性经济危机爆发,大量工人失业,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德国城市中出现自发援助和照料穷人的活动,以使穷人得到最低生活保障。1855年《穷人权利法规》生效,根据该法规每个地区依据居民人员,对贫困居民实行生活补贴。1927年颁布的《职业介绍法和失业保险法》规定,全体工人和职员,包括农民工都必须义务参加失业保险,从而历史性地在法的高度将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之内。对于一向奉行“小政府,大社会”的美国而言,真正为农民、工人提供可靠的社会保障要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在这场危机下,1500-1700万失业工人,和1100万户农民不断向政府施加压力,要求国家提供面向失业者、贫困者的保障。1935年,美国通过历史上第一部主要具备社会救助色彩社会保障法典《社会保障法》。针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一些主要国家实行针对包括农民工的全国养老保险制度。如德国1889年颁布《残疾和老年养老保险法》,在农民养老辅助保险里面规定,所有没有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农民都必须参加这种保险。此外,在义务性养老保险里面,将包含农民工的全部工人纳入工人养老保险里面。在英国以福利型养老保险为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英国政府建立了“老年年金”;在这一制度下,包括农民劳动力的所有退休国民,均可无条件地从政府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这种养老金与公民的身份、职业、在职时的工资水平、缴费(税)年限无关,所需资金完全来源于政府税收。除了以上提到的几种主要保险以外,西方国家还在住房补贴,如在德国,根据《联邦住宅补贴法》规定,凡是收入不足以租住适当面积的公民,都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住房补贴。这点对于收入少,开支大的农民工而言,无疑雪中送炭。英国1868年颁布的《工人住房法》,授权市议会处理农民工聚集地——贫民窟问题。1909年颁布《住房和城市规划法》,要求“把所有居住区从野兽般的丑态中解救出来”。西方国家在教育等领域也对包括农民工的失业工人进行保障,注重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如今,英美等国已将失业人口的职业培训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如美国的《人力开发与培训法》、《就业机会法》、《就业培训合作法》、《再就业法案》等,要求全社会重视并支持职业培训。在瑞典等国,失业培训不仅是免费的,参加者还可得到一笔失业救济金的培训补助。瑞典的年度研究报告显示,大多数参加者自始至终完成了培训,其中约65%的经过专门培训的人,6个月内在公开的市场上找到了工作。美国每年再就业培训拨款70多亿美元,其它如法国为170多亿法郎,德国为80多亿马克,英国为30亿英镑。技能培训,旨在增强其技能,以期在竞争中取得优势。第五章建立并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一)两种模式及其险种推进步骤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模式,现阶段可以选择两种模式齐头并进,即建立稳定型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和流动型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目前在城市里的农民工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在所在城市进行过户口登记(现在一般是进行暂住人口登记,而未来的方向应该是城市户口登记)且工作单位相对稳定的农民工,我们暂且称他们为稳定型的农民工。另一类是怀揣身份证,工作单位相对不稳定,且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我们暂且称他们为流动型农民工。所以,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必须分为两种模式。稳定型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可以实施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在内
本文标题:关于建立并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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