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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关于我国保险业经营行为科学化的思考姓名:李玮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科学技术哲学指导教师:吕锡琛20041126关于我国保险业经营行为科学化的思考作者:李玮学位授予单位:中南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王自力中国保险公司业务经营行为研究:一个交易成本视角2003交易成本理论是一门迅速发展的学科,在已有的交易成本理论文献中,已经充分表明交易成本对研究企业行为具有普遍的重要意义,但是,尚未有将这一理论运用到对保险公司业务经营行为的系统研究.一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最终由个人交易行为体现.根据康芒斯和米塞斯的定义,人与人之间的有意义的行动即是交易行为,交易成本则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成本最小是其行为准则.二对于不希望生活发生较大波动的风险规避者来说,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是一种有效的规避风险的方式,这使双方都能够获得交易收益.但是,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保险公司并不能获得所有满足承保条件的风险需求.三竞争是保险公司在保险经营中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这种竞争是一种制度竞争.一方面,保险公司必须面对来自一些非商业性保险制度的竞争;另一方面,面临着制度系统内即保险公司之间的激烈竞争.四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越来越多地融入到市场分工的潮流中,保险公司将许多传统业务通过市场交易而不是自营来完成业务经营的任务.而参与分工的项目则与这些业务的交易特性紧密相关.五对于保险公司与保险需求者的交易,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如果缺乏一个强有力的保证交易各方履约的外部机制,许多有利的交易就不能达成.政府运用强制力,形成一个有效和正式的第三方机制,有助于产生对合同可实施性和产权安全性的稳定预期,从而扩大交易域的范围.六尽管难以制定出具体的措施,但仍然可以得出几条优化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总体原则.保证保险交易主体的自由交易权是优化保险公司行为的前提.2.期刊论文童元松.TONGYuan-song论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保险代理人在展业中存在着一些道德风险,从而影响保险人的利益及声誉.为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投保人的利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险人应注重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因此,保险公司必须合理选聘、评价、激励和培训代理人,规范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行为.3.学位论文鲜平我国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和保障机制研究2004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因并购、撤销、破产等退出市场不再遥不可及.在我国逐步完善了保险公司市场准入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后,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监管也将提上日程.加强对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监管,其关键在于建设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和保障机制.本文在阐述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相关基本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成熟保险市场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和保障机制的建设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全文共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说明了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前提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对保险公司市场退出基本概念的界定和相关问题的阐述.第三部分是介绍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和保障机制.第四部分主要是从监管的角度分析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制度约束问题.从保险公司经营失败到最终退出市场,涉及到的保险监管问题主要有保险监管预警系统建设、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条件界定、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决策以及市场退出后对被保险人的保障问题.第五部分是笔者对我国建立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和保障机制的设想.4.期刊论文张华.李健改进保险公司监管机制的博弈分析-金融与经济2006,(8)本文建立了三种机制下保险公司间的博弈模型.首先建立无监管机制下保险公司间的博弈模型,指出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的必要性;然后建立惩罚机制下保险公司间的博弈模型,分析监管机构如何确定罚款金额,并提出实际监管过程中的可操作方案;最后建立奖罚分明机制下保险公司间的博弈模型,指出与实行惩罚机制相比,实行保证金制度可以进一步提高监管机构的效率.5.学位论文程敏论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完善2009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自2006年在我国推行以来,在切实保证受害人得到及时的赔偿,控制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及由此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方面意义重大。但是由于立法层次较低,尚未出台专门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现有的规范体系中,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冲突凸显,因而在实施中引发很多争议;另外对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保险公司的责任性质、赔偿金无人受领时的归属等一些重要的原则和权利的规定不明确,以及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费率审批规则、承保保证制度、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管理办法以及救助基金实施等配套规则的缺位,使得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实施现状并不理想,与政府的期望及公众的希翼还有一定的距离。通过对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对受害人的保障、归责原则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等方面的成功做法进行比较研究,寻找出能为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借鉴的经验,并对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首先,应提高立法层次,细化法律规定,以此来解决现有法律体系中存在的冲突。其次,明确法律规定,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保险公司的责任性质以及赔偿金在无人受领情况下的归属等问题加以明确,减少实施中引发的争议。再次,制定费率审批舰则、建立承保保证制度、完善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管理办法以及健全救助基金的取得与管理制度等相应的配套规则,为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提供制度保证,切实保障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顺利实施。6.期刊论文管晓峰从审计法角度看如何防范国企转轨中鲸吞行为-中国审计2004,(18)从审计法角度看,人们至少可以从本案吸取以下教训:一、上级对分支机构的资金监管应当全力到位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为防范经营风险,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投资非保险业企业,以避免保险资产处于不安全状态,此规定是集保险业数百年教训而成,各保险机构应当无条件地执行保险法的规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管理制度应当是健全的,其经营策略也应当是谨慎的.但是,该公司至1999年还在经营非保险业公司,长达4年违法经营,不能说不是知法违法,可是作为上级的中国人寿保险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违法经营行为却疏于管理,听任分支机构违法投资和违法经营,满足于报表和汇报上的数字,客观上助了国有资产流失的一臂之力.如从制度上防范风险,既有报表(定样)检查,又有现场(抽样)检查,何至于集痘成疮,养虎为患.审计的社会功能在于发现问题、并干预不规范财务制度,使之改正,人们从江苏分公司过去的行为可以吸取的教训是,上级部门必须了解下属部门的资产负债情况,对其违法投资和违法经营行为及时纠正,将风险消灭在萌芽中.7.学位论文韩霜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法律制度研究2006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其到期债务的能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不仅损害被保险人利益、导致保险公司破产,而且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因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是政府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保险监管法律体系,但毋庸置疑,这种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导致当前我国保险市场中尚存在大量的不规范经营行为,保险市场秩序较为混乱。加入WTO以后,外资保险公司大量涌入,国际金融风险有可能通过资本的流动和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直接传递到国内。面对资金雄厚、管理先进、经营规范的外资保险公司的强大竞争,一方面会使我国目前的保险监管法制的缺陷和不足日益凸显,另一方面,也必然会催生我们的危机感,促使我们抓住这一千载难逢的机遇,更新经营理念,完善监管法制,尽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科学完备的保险监管体系,实现民族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界定为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在成立时及其经营过程中应具备的资本、保证金、保险条款和费率、责任准备金、最低偿付能力、保险费的自留额等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规制和约束,促使其依法稳定运行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这个定义从静态意义上强调的是确立保险业运作的法律规则框架,并依此对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特定业务行为做出规制。从动态意义上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是一国保险主管部门依法对保险公司及其特定经营活动实行的领导、监督、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它是保险主管部门的职能活动。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包括保险风险、保险费率、资本金、保证金、责任准备金、公积金、保险保障基金、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保险资金运用、再保险等等。在经济全球化和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日显重要。本研究以我国现行《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规则等为基础,对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诸因素做了分析与预测,借鉴了国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中的先进经验,对如何用法律手段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提出了自己粗浅的看法。笔者通过本研究,从法律角度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提出了一些可行措施,为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体制提出了建议,以期待为我国保险业的安全、稳健运行尽一份绵薄之力。本研究的创造性成果是:①从法学角度研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这是本研究在方法论上的尝试;②指出我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借鉴美国IRIS来建立保险风险预警机制;③主张通过修改《保险法》赋予保险行业协会费率厘定权;④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提出了修改意见。本篇文章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一般理论。在对保险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等概念加以界定的基础上,分析了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讨论了偿付能力监管的必要性、法律特征及前提条件。第二部分介绍国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立法现状。通过对英国、美国的保险监管机构及偿付能力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与我国的法律制度做了简单的比较,并对它们进行评价,以此为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提供借鉴。第三部分是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这一部分简单介绍了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监管体系,通过分析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发现我国的法律制度存在一系列的不足,包括保险费率监管过于严格、保险资金的提取及运用不合理、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存在不合理因素、再保险市场发育不完善、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偿付能力监管预警系统还有待完善。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根据第二部分对国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归纳出了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具体措施,包括结合我国现状实行保险费率市场化、规范保险资金的提取及运用规则、完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促进再保险市场的健康发育、加强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建立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预警机制。8.学位论文肖薇中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研究2007当前,中国保险业所处的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各保险公司利润空间不断缩小;科技飞速发展,生存环境不断遭到破坏,人类面临的风险日趋复杂化: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结合越来越紧密,保险公司的经营日益受到投资环境、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影响;保险经营模式不断创新。环境的变化使保险公司面临越来越大的风险,也使保险公司将风险管控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保险公司需要切实研究风险防范的办法和途径,积极防范和化解来自各方面的风险。而内部控制正是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第一道防线。本文将从中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入手,通过深入分析影响内部控制的因素,在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如何完善中国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由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其他人员为实现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果和效率、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企业高效运作的基石,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公
本文标题:关于我国保险业经营行为科学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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