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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政办〔2008〕3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池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池政办[2008]32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参保范围具有我县城镇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家庭、学校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在城区学校就学的农业户籍的在校学生,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也可以学校为单位自愿参-2-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关于筹资标准1、调整筹资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及全日制在校学生筹资标准由原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11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年50元调整为2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县财政补助标准不变。18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筹资标准由原每人每年200元调整为24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仍为每人每年15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县财政补助标准不变。其中,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18周岁以下参保人员,残联每人每年补助1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0元;18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残联每人每年补助5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00元。对城市低保对象中,18周岁以下参保人员,民政部门每人每年补助1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0元;18周岁至60周岁以下参保人员,民政部门每人每年补助2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30元;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参保人员,民政部门每人每年补助5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00元。既是城市低保对象,同时又是残疾对象的参保人员只享受残联补助资金。2、扩大对困难群体的补助。对敬老院中的“五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额补助;对无工作单位、无收入离休干部遗霜由民政部门每人每年补助5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00元。三、关于参保缴费1、非在校学生的城镇居民参保申报缴费期调整为每年的8月1日至8月31日,在校学生参保申报缴费期调整为每年的9月1日至9月30日。-3-2、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间调整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四、关于医疗保险待遇1、调整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缴费年度内,18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最高支付限额由30000元调整为100000元;18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最高支付限额由30000元调整为60000元。2、调整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由原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调整为三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不再降低。3、调整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起付线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核定后,按照不同比例、分段累加的方式进行报销。具体标准为: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比例分别为60%、65%、70%;30000以上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比例分别为65%、70%、75%。4、调整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维持透析治疗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由原600元调整为300元,超出部分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核定后,由医疗保险基金按70%比例报销。5、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及全日制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治疗终结后,其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超出50元-4-以上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报销80%,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8000元。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方式运作。6、建立生育费用补助机制。女性参保居民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助。正常分娩补助300元,剖宫产补助500元。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比例予以报销。7、建立连续缴费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缴费的,从第二年开始,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每年增加2000元,累计增加达到10000元后不再增加。本通知由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有关政策调整从2008年9月1日起执行。二OO八年七月十日主题词:抄送:县委机关局级以上单位,县法院、检察院,县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政工科。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7月10日印发共印1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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