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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公示制度的通知各企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的管理,提高申报缴费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与广大职工的监督作用,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实行公示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缴费基数是指企业或职工个人据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企业应按职工上月的实发工资总额申报职工当月的缴费基数。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收入。企业新招聘的职工第一个月的缴费,应以其起薪当月确定的应发或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职工份上月(新招聘职工当月)的实发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申报职工的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二、企业应在本单位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设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公示栏,或在厂务公开栏内列入专题公示内容,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按季度对职工的缴费基数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的监督。公示应包括职工姓名、缴费起止时间、本期实发工资总额、个人缴费比例以及代扣代缴金额等项内容。同时,还应说明本期单位实际缴(欠)费金额情况。缴费基数公示工作应由企业直接负责缴费申报的主管部门会同工会共同负责。各季度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应晚于当季第三个月的15日,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天。三、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以下简称代缴明细表)是企业依法履行缴费义务的重要凭证,也是实行缴费工资基数公示制度的主要依据。代缴明细表应包括代扣代缴月份、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实发工资总额、代扣代缴比例、代扣代缴金额等项内容。在申报缴费前,企业直接负责缴费申报的主管部门必须向企业工会提交代缴明细表和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经工会指定的专人审查备案后,方可向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未设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应由负责工会工作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备案。一个缴费年度个月的代缴明细表,其保存期不得少于该年度后的24个月。四、企业职工对本单位或个人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享有知情权和监督举报权。职工对本人和他人的缴费基数发现与实际不符时,应向企业直接负责缴费申报的主管部门或工会提出纠正,受理部门应及时对职工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企业应在此月申报缴费时立即予以纠正,并增补少报、漏报的缴费基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职工查阅代缴明细表或不按规定落实缴费基数公示制度。五、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缴费基数公示制度的检查监督,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要在企业实行公示制度中充分发挥作用,定期对公示制度进行检查,并对缴费工资基数进行监督、核查。对企业不按规定落实工时制度或故意少报瞒报缴费基数的,市总工会要取消企业法定代表人当年评选先模资格,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经行处罚。附件:《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及《关于工资总额的补充规定》,工资总额市直各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在实际发放的时间内,将实际补发数额统计在发放月内的工资总额中。单位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减的部分,如:为期待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所得税、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各类扣款都应记入工资统计。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包括以下属单位名义给单位职工发放的实物)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同极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单位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性质的保险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应记入工资统计。以工会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除现行制度规定不应计入工资的劳保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项目外,也应计入工资统计。一、奖金的范围(1)生产(业务)将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2)节约将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3)劳动竞赛将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4)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二、津贴和补贴的范围(一)津贴。(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高温作业临时津贴、冷库低温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等。(2)技术性津贴包括: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等。(3)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等。(4)其他津贴包括:航空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少数民族伙食性补贴)、服装费等。(二)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等)、水电铁、洗理卫生费、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注:如果该项补贴为专项专用应不作为工资统计;由职工自行支配则应统计为工资)、电话补贴(包括由单位给职工实报实销的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费、手机费)、单位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补贴等。三、职工工资总额中不包括:(1)由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以及按照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有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误餐补贴是对因公外出,需要在外就餐的职工给予的补助,是属于差旅费性质的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
本文标题:关于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公示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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