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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法律法规主要内容考试说明考试复习1考试说明考试以开卷考试方式进行,考生个人独立完成。试题分矿山类、非矿山类两类,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间为150分钟。满分为100分,60分(含)以上为合格。题型及题量:每套试卷单选题70题,每题1分;多选题20题,每题1.5分。2考试复习通用部分矿山部分非矿山部分机构及人员资质管理过程控制安全评价通则及导则报告编制及案例3通用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3.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确立了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含新闻媒体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安全资质和社会工伤保险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包括安全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法律地位、任务和责任;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本章共分15条。本章主要阐述了安全生产法的目的、适用范围;阐述了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内部相关人员的基本要求;对中介机构的基本要求;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了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安全生产法的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单位及内部相关组织、人员的基本职责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确保安全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单位的员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责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介机构职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奖励: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本章共有28条这28条,明确了企业法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并从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资金、机构和人员的配置、人员的能力和培训要求、三同时、预评价、生产工艺、设施、员工宿舍、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检查责任、工伤社会保险等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企业法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安全生产条件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单位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单位应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安全生产机构及人员设置要求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单位包括:1.矿山2.建筑施工单位;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4.其他(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生产经营单位)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单位1.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单位2.委托后,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人员能力、培训及考核的要求主要负责人和安管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管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对从业人员,单位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人员能力、培训及考核的要求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单位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安全设施三同时及审批、验收单位的建设项目(新、改、扩)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安全设施三同时及审批、验收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安全设备要求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对生产工艺、设备的要求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有关法规和标准,建立专门的安管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标或行标,对其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涉及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危险作业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与告知职责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承包及共同作业安全要求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本章共九条,从劳动合同、获知安全生产信息、抵制违章指挥、停止危险作业、工伤赔赏五个方面明确了职工的权利;从遵章守纪、接受安全教育、报告危害信息三个方面明确了职工的义务。同时明确了工会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权利。员工的权利单位与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载明有关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员工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员工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单位的员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员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的权利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员工,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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