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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六国养老保险名义账户制对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全国统筹)的适用性分析许志军09级劳动与社会保障摘要:从1995年以来,欧亚六国(瑞典、意大利、拉托维亚、波兰、蒙古和吉尔吉斯坦)大胆地引入了一个崭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之后,基本上完成了从现收现付制向名义账户制的平稳过渡,克服了转型成本的难题;几年来的实际运行证明,这个崭新的社会保障模式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并很可能成为其他现收现付制国家转型的一个重要“替代模式”。当前中国流动人口规模庞大、老龄化加速,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提出了可强携带性和高投资收益并存的挑战。根据中国国情具体需求设计一种混合型(缴费确定和待遇确定型)养老金计划,将成为今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关键词:养老保险名义账户统筹基金转接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面临的困境(一)“未富先老”,要求养老基金实现高投资收益。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走向开放型的市场经济,劳动力资源开始自由流动,在全国范围内配置。这就要求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中积累基金具有较好的可携带性。同时,中国社会人口老龄化加快。根据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制定的标准,当一国人日,60岁(含)以上的人日比例达到10%时,便意味该国家步人老龄化社会行列。按此标准,中国十年前便已经进人�老年型国家。2000年,中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中国60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1.3亿人,占总人口的10.46%。经过十年发展(截至2009年底),这两个数字分别增长至1.67亿人,占总人日的12.5%。尤其近一两年,我国老龄化进人快速发展阶段,老年人日将年均增加80万人至90万人。预计到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7%,而到2050年,中国将进人重度老龄化阶段,届时,中国人每二个人中,便有一个老人。同时,人均寿命低于发达国家的现状使社会化养老的推行面临“未富先老”的困局。(二)大规模、高频率人口流动要求养老基金可携带性强。清华大学教授毛其智在最新发布的《中国城市发展报告》中指出,2010年中国流动人口达2.21亿人。如果中国人口流动迁移政策没有大的变化,到2050年中国流动人口规模可达3.5亿人左右。毛其智认为,在未来二三十年,国内的流动迁移人口还将保持2亿~3亿人的规模,其分布、结构、素质的复杂变化,对国家战略规划、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出了严峻挑战。国家开展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十年间,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并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增加了1.1亿,增长超过81%;居住在城镇的人口超过6亿人,占总人口比重49.68%,城镇人口比重比2000年普查时上升13个百分点;东部地区人口比重上升2.41个百分点,中部、西部、东北地区的比重都在下降,尤其是西部地区降幅最大。中国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表示,随着农村劳动力快速转移和经济快速发展,流动人口大量增加。概念解释:NDC、FDC、NDB、FDB1名义账户制/名义缴费确定型(NDC:NotionalDefinedContribution,又译Non-financialDefinedContribution)名义账户制就是把社保账户变成一个银行账户,有清楚的个人缴费记录,将现在个人缴纳的工资的8%和企业配比的20%全都记入个人账户。但是,正如银行将吸纳的存款贷给哪家企业与储户无关一样,国家做不做实账户也与个人无关,只需保证个人退休后能按时足额拿到养老金。名义缴费确定型模式或称名义账户制,它既有某些待遇确定型现收现付制的特征,又有缴费确定型积累制的某些特征,所以,名义账户制既可被称为缴费确定型的现收现付制模式,也可以被认为是待遇确定型现收现付制的某种变型,从本质上讲,是现收现付制与积累制、待遇确定型与缴费确定型的混合模式,即DC+DB=NDC。2实账缴费确定型/实账积累制(FDC:FinancialDefinedContribution)实账积累制是通过建立养老保险账户的方式,由企业和职工定期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计划水平取决于资金积累规模及其投资收入。FDC模式下,投资决策由劳动者个人或就业单位设计,这就减少了国家集中操作积累基金的运营成本。独立的个人积累基金也给劳动者一种实际的占有权和安全感,同时,实账积累的基金也具有很强的可移动性,劳动者可以在不同工作不同地区之间自由转移自己的养老基金。这种制度安排实际上是最一般的基金积累制。3名义待遇确定型(NDB:NotionalDefinedBenefit/Non-financialDefinedBenefit)名义待遇确定型一般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养老金计划的模式,又称企业年金计划或补充养老保险计划(EnterpriseAnnuity/SupplementaryPension)。虽然这种养老计划由企业出资承担,无需为劳动者设立个人账户,但是企业自主的内部养老基金依然存在明显的基金积累制痕迹(DC):第一,从融资的方式来看,“名义账户”制是建立在现收现付制的基础之上,即社会缴费直接用于支付当前的退休者,但它又不同于传统的DB型的现收现付制,因为“名义账户”制度建立的个人账户只是“名义上”和“模拟的”,不是真正意义上即“资本化”的积累制,可以说事实上它是“非积累制”;这种“名义账户”制的账户系统仅仅是一种“记账”的管理方式,而不需实际存入缴费。第二,从养老金给付的条件和规则来看,虽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是“名义”性质的,但在退休时却变得具有真正的实际意义,成为记发标准的根本原则,退休金的给付标准严格按“DC型积累制”规则运行,就是说,在领取养老金的时候个人账户中的“名义资产”即刻便被年金化了。在此制度下,劳动者的养老负担由企业承担,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财政压力,由就业单位本身负责投资运作的养老基金计划,也分散了政府运作的风险。这是一种使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为主要支撑的养老保险计划。4实账待遇确定型/积累制待遇确定型(FDB:FinancialDefinedBenefit)实账待遇确定型是指政府财政或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工作期限和年龄而不是养老基金的投资回报水平来承诺在劳动者退休后定期给予养老金的计划。这种计划也是最传统的现收现付制模式,具有最强的可携带性,不会影响劳动者职业和地区间转接(PAYG:PayAsYouGo),其资金来源一般是政府税收或在职劳动者缴纳的未来养老金。以上四种养老保险基金计划,各自的可携带性(Portability)不尽相同,如下图:适用性分析1,在上述四种计划中,虽然FDB模式的可携带性很强,但这种制度安排的也存在严重的缺陷。(以上世纪40-90年代中期的瑞典为例)二战之前,瑞典社会保障体系已经经历了一系列改革,但针对养老保险体制的改革并不明显。20世纪60年代末后,瑞典养老金制度又进行了其他一些改革,1969年,瑞典开始实行一种特殊的补充养老金,这种特殊补充养老金主要是针对没有领取补充养老金或者领取较低标准的补充养老金者。1973年以后,瑞典将退休年龄降低到65岁,到70年代,瑞典的养老金制度逐渐完善起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瑞典养老金筹资模式一直实行现收现付型模式。其基本原则是以支定收,根据短期养老津贴支付需要,确定养老基金数额和缴费标准,在现收现付型模式下,瑞典养老基金来源的基本特点是代际缴费,同时,瑞典养老金津贴模式是确定给付型模式,这种模式强调养老金待遇与工作相联系,只有参加养老金制度并达到该制度所规定的最低工作年限者才有资格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津贴按照养老金计划参加者退休前的平均工资水平及其缴费资格年限确定。当时瑞典的养老保险体制面临的问题有:1日趋严重的经济增长放缓与公共养老金支出快速扩张的矛盾自1973年以来,瑞典的经济增长速度显著下降。1960年到1965年,平均增长率为5.7%,1965年到1970年,增长率为3.8%,1973年到1979年是1.9%,1985年到1990年是2%,1990年到1995为1.2%。然而,在这段时间里,随着老龄化加速,福利支出大大超过了经济增长。社会保障支出于1965年占GDP的7%。1981年到1990年,社会保险和福利支出占普及率达到46.1%,从1991年到1995年,占50.1%。瑞典的疲软的经济增长和扩大公众养老金支出导致了政府的巨大的财政赤字。据统计,中央政府1950年的财政赤字是31亿瑞典克朗,1970年增加到约32.3亿克朗,1981年甚至达到了662.7亿瑞典克朗,31年内增加了212.8倍。财政赤字赤字占GDP的比重从1950年的3%上升至1970年的7%,1982年最终达到13%。到80年代晚期,这一比重已经被维持在5%左右。瑞典的公共养老基金面临着困境,这也逐渐增加了政府的负担。2逐渐提高的退休年龄和不断上升失业率在理论上,法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养老金替代率和工资所得税率、贡献率会影响人们的实际退休年龄。瑞典养老金替代率仅次于日本和法国。他们的工资所得税税率很高,几乎占了工资的一半。这些因素促使瑞典人容易倾向于较早退休。据统计,瑞典的年龄在1950年为66.8,1960年66.0,1970年65.3,1980年64.6,1990年63.9,1995年63.8。其中男性下降了2.7年,女性为1.3年。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瑞典的养老金制度基本方针和政策目标是,改变过去实行的现收现付型养老金筹集模式,逐步转变为现收现付型与部分积累型相结合的养老金筹集模式,与此相应,改变过去实行的确定给付型养老金津贴模式,逐步实行确定缴费型养老金津贴模式。90年代中期开始实行的“名义个人账户”就是实现这种转变的关键性改革措施。虽然中国经济发展取得重大成就,人民生活状况有了极大改善,但是走瑞典当年的福利国家道路是不切实际的。这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第一,瑞典的人均GDP都达到了几万美元,这些国家经历了上百年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和几百年对殖民地的掠夺,而我国打破“全民福利”的“大锅饭”制度才几十年,才刚刚跨过人均GDP1000美元的门槛。第二,高福利未必完全等于社会和谐。例如,近年来在法国,社会骚乱和“青年恐慌”几乎年年发生,甚至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而与其福利支出大致相当的邻居德国却没有发生同样的情况。所以,福利模式的选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第三,福利制度属二次分配,是体现社会公平的一个手段,但是,福利制度不能解决一次分配的全部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还在于一次分配,要建立一个科学、公正的一次分配制度。否则,二次分配动作太大会扭曲劳动力市场,产生负激励作用。第四,尽管近几年我国财政收入形势喜人,但从动态上看,我国的经济增长不可能永远维持这样一个高增长态势。当若干年之后经济进入稳定发展状态时,就会保持世界经济增长率的平均值。财政上的任何增收在13亿人口面前,只要用除法一除,也显然无法跟发达国家去“看齐”了。第五,财政收入的可持续性也是一个问题。当前我国财政收入的来源结构,还不够合理、不具有可持续性。2,FDC基金积累模式是开创的最早的养老金计划。1889年德国实施的《养老保险法》规定了最早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项制度在逐渐演进为FDC的基金积累模式后依然有良好的借鉴意义,目前最典型的FDC养老模式国家是智利。智利模式是当前发展中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较为成功的案例,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智利在建设养老保险制度中取得了收益率较高、促进资本市场的发育和减轻企业及政府的负担的成就,却也遗留了较为严重的弊端,在我国的养老制度建设中仍需要应对社会实际,加强预防。(1)缺乏社会互济的功能由于养老金实行的是完全个人账户制,且完全按照个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率全部由个人缴纳,自己缴费自己花,既不存在代内的再分配,也不存在代际之间的再分配,仅仅发挥着保证最低养老金的作用。这种方式强化了储蓄功能及资本化运作,却弱化了职工之间的再分配功能,不但有违社会保障共济性的初衷,而且延续了在职时的工资差别。再加上政策鼓励多缴多得,导致高收入者尽可能多交,而低收入者少交甚至不交,这种情况延续到退休后会使他们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不但能够“劫富济贫”,反而可能
本文标题:养老保险名义账户制在中国的适用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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