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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解读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2015年8月主要内容一、改革的背景、思路和目标任务三、《职业年金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四、需要下一步适时明确的问题五、各地贯彻意见及报备的有关要求二、省政府《实施意见》和两厅《通知》主要内容一、改革的背景、思路和主要目标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于1955年开始建立,60年来这项制度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从制度内部看主要有两个矛盾:一是退休人员按单位管理,退休费用全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二是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难以充分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从社会层面看企业改革实行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仍实行原有退休制度,产生了“双轨制”、“待遇差”的矛盾,要求加快改革、实现养老保障制度公平的呼声越来越高。一、改革的背景、思路和主要目标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是有利于建立全民覆盖、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二是有利于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三是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四是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进一步增强激励性。一、改革的背景、思路和主要目标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立足增量改革,加强统筹规划,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职业年金,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总体要求一、改革的背景、思路和主要目标基本思路:“一个统一”改革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五个同步”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四是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五是改革在全省范围内同步实施。一、改革的背景、思路和主要目标改变机关事业单位原来以单位保障为特征的退休保障制度,重新按照社会保险的方式建立养老保险制度,重点从五个方面重构新的机制,实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保障制度的机制转换。一是建立养老责任共担机制。二是建立新的待遇计发机制。三是建立新的待遇调整机制。四是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机制。五是建立社会化管理服务机制。主要任务:主要政策文件1、《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省政府《实施意见》)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两厅《通知》)3、《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省政府《实施意见》是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纲,两厅《通知》和《职业年金实施办法》是省政府《实施意见》的重要配套文件,是对省政府《实施意见》相关条款的补充规定和细化说明。二、省政府《实施意见》和两厅《通知》主要内容一、关于参保范围1、明确了参保范围以编制为界,本省和中央驻苏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人员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编制外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样:一是充分体现了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特点,具有可操作性;二是明晰政策边界,防止产生起初不规范纳入、日后再清理出去导致的矛盾;三是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规定相衔接。二、省政府《实施意见》和两厅《通知》主要内容一、关于参保范围2、明确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参保政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分“分类”和“改革”两个阶段。(1)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制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2)目前已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二、省政府《实施意见》和两厅《通知》主要内容一、关于参保范围3、明确了初次参保人员的认定程序和处理办法(1)改革后初次参保人员的认定程序,即:由单位按规定确定并上报,人社部门会同财政、机构编制、组织部门进行核定。(2)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4、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现行政策保障,经费按原渠道解决。二、省政府《实施意见》和两厅《通知》主要内容一、关于参保范围5、明确了已参保的编外人员处理意见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原有试点期间已纳入的不符合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实施意见》规定的参保人员平稳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要说明三点:一是已参保编外人员必须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二是采取措施保证转入时要平稳;三是平稳转入的责任方是地方政府。二、省政府《实施意见》和两厅《通知》主要内容二、关于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1、明确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缴费工资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60%限高保低,单位工资总额等于个人缴费基数之和。2、明确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四项。二、省政府《实施意见》和两厅《通知》主要内容二、关于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3、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规定的绩效工资。4、明确其余项目(包括改革性补贴等)暂不纳入缴费基数。5、明确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有经营性收入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在税前列支。二、省政府《实施意见》和两厅《通知》主要内容三、关于个人账户建立和管理1、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2、明确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3、明确个人账户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二、省政府《实施意见》和两厅《通知》主要内容四、关于待遇享受条件和程序1、明确了待遇享受条件。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足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三者缺一不可。2、明确了待遇领取的程序。即: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并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所在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待遇。二、省政府《实施意见》和两厅《通知》主要内容四、关于待遇享受条件和程序3、明确了延缴或办理制度衔接的具体政策。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人也可以申请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省政府《实施意见》和两厅《通知》主要内容四、关于待遇享受条件和程序4、明确了一次性支付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政策。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后,30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延缴也未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按照2014年9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两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二、省政府《实施意见》和两厅《通知》主要内容四、关于待遇享受条件和程序5、明确了延迟退休人员的有关政策。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以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周岁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单位同步继续缴费;个人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二、省政府《实施意见》和两厅《通知》主要内容四、关于待遇享受条件和程序6、明确了参保人员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处理意见。参保人员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应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本人申请也可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省政府《实施意见》和两厅《通知》主要内容五、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1、明确从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新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2、明确“新人”退休时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相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老人”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二、省政府《实施意见》和两厅《通知》主要内容五、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3、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需要说明三点:(1)基础养老金计发使用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适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其中,视同缴费指数为与参保人员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因素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表中的数值。二、省政府《实施意见》和两厅《通知》主要内容五、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3)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需要说明的是: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按规定补齐欠缴本息并加收滞纳金后,可将补缴的缴费工资计入欠缴年份计算缴费工资指数。二、省政府《实施意见》和两厅《通知》主要内容五、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4、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年龄不满4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照40周岁的标准确定;参保人员年龄超过7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照70周岁的标准确定;年龄超过周岁整数的,按下一档计发月数确定。二、省政府《实施意见》和两厅《通知》主要内容五、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调整5、中人过渡办法改革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二、省政府《实施意见》和两厅《通知》主要内容五、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调整(1)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以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打折部分+本
本文标题: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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